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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遗产的保护策略

2010-08-15王黎明

山西建筑 2010年26期
关键词:遗产历史建筑

王黎明

在中国,对于物质形态的历史建筑遗产,采取的往往是“革故鼎新”策略,“保护”实质上也是在行“更新”甚至破坏之实。建筑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只是一种应时的实用品。这就为国人对历史的“消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托辞,事实上许多政府部门也是这么做的。

在以消费主义文化为主导的当今社会,历史已经彻底变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遣之物。如同鲍德里亚所发现的那样:这个崭新的时代埋葬了传统的历史,但这些历史却被制作为特殊的符号供人消费[1]。历史遗产所蕴含的时间跨度,本身就使得后人对于历史主体难以完全复原原先的理解,而这就为主观的阐释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历史及历史遗产不再是一批庞大的事件、场所隐藏在现今社会的背后,而转化成一些文字符号和影像符号组成的片段,飘浮于“文化空间”,这就使得历史“消费”成为了可能。而这种消费并非人们对历史真感兴趣,人们对历史故事、历史遗产所代表的某种所谓的“文化”“情调”的兴趣要远胜于历史实存和历史著作本身,结果是那些历史专著常常只能蜷缩于角落,慢慢地成为“历史”。

有鉴于此,如何正确理解遗产,建筑遗产和遗产保护等文字符号之于我们的建筑遗产保护的意义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 关于遗产、建筑遗产、遗产保护

1.1 遗产

“Heritage(遗产)”这一概念起源于1790年的法国大革命期间。当时革命共和军正在巴黎肆无忌惮地毁坏所有与皇家有关联的建筑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物。法文词汇Vandalisme也正是那时产生的。所谓“Vandals”就是用来指代那些肆意破坏历史文化遗物的革命共和军。针对这种行为,共和政府决策层中的有识之士造出了patrimoine一词,这是一个司法概念,指那些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遗物,即使按今人的政治立场上有负面意义,但作为人类创造过程中某一特定阶段的代表,是值得保留的,并且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何保护。这项举措代表了后人对前人的造物开始有了一种成熟态度,而不再是使用单一的政治或实用逻辑。

1.2 建筑遗产

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体现建筑美学价值和发展历程,承载文化意义和历史信息,对社会生活和城市环境有重要意义,应当被视为建成环境遗产而加以保留的建筑。建筑遗产可以认为没有确定的时间界限,包括近代和现代的优秀建筑,这也就更为符合保护的初衷。此外,正如遗产有相应的继承者,“建筑遗产”也有相对性。

1.3 遗产保护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确立了现代的遗产保护概念,人们对于“遗产”概念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从建筑遗产到自然和文化遗产,从物质遗产到非物质(intangible)遗产,遗产的范围也已经大大扩展了。

“Preservation”除了保留之意外,还有尽量保持原有状态不变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狭义的保护应当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持和维护历史遗产的原有状态。在美国建筑遗产保护史研究中,“保护”一词多是泛指通过某种形式的保留和维护,使各种历史遗产得以传承。这与英国人经常使用的“Conservation”不同,后者含义范围包括保存古物、建筑、街区、城市等,以及对待传统的保守态度。而在美国,狭义的“Conservation”则专指物质肌体的保护,有时特指保护技术。

2 美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践

美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就其发展历程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50年。

2.1 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

这一时期美国的建筑遗产保护运动主要集中在北方的新英格兰和南方的弗吉尼亚两个殖民历史相对悠久的地区。美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运动始于19世纪中叶的华盛顿故居弗农冈(Mount Vemon)。弗农冈的保护被赋予了一定的展示功能,华盛顿生前的一些物品和室内陈设被妥善保存,并依据史料及展示的目的来进行组织,以此来供人瞻仰凭吊,以达到教化的目的。这种形式成为了美国住宅博物馆之滥觞。19世纪的许多名人故居都依照这一模式得到了存留。

美国早期重要的建筑遗产保护学者威廉◦埃伯顿在波士顿创立了新英格兰古迹保护协会(SPNEA),成为当时最大的专业建筑遗产保护组织。埃伯顿努力保存建筑遗产的原真性,力图向观者传达更为准确和丰富的历史信息。他的一些保护哲学成为了美国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念的基础。

2.2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20世纪初的50年是美国建筑遗产保护的专业化发展期,建筑测绘和建筑史研究的发展拓宽了历史保护的视野,一系列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使建筑遗产保护的思想和方法初步形成,美国当代建筑保护体系的基础也在这一时期得以建立。1926年的弗吉尼亚曾经的首府威廉斯堡的修复工程是美国建筑遗产保护史上第一次试图保留一个整体的历史环境。

1935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历史古迹法》。在内务部的管理下,除了对美国境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测绘研究外,还对国家公园所拥有的历史遗产进行分类研究。

2.3 二战结束后

从二战结束到50年代末,美国的经济空前繁荣。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历史保护运动也取得了进步。1949年,美国历史保护国民信托(NTHP)在华盛顿成立。这一私人非营利组织很快成为美国最大的历史保护组织。但同时在1949年通过的《住房法案》带来的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割裂了历史地段,旧区被成片铲除,城市的历史核心区面临一场灾难。经过城市更新实践中的失败和20世纪60年代的一些经验,以及以国民信托为首的保护组织的呼吁,1966年,联邦政府通过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简称 NHA),这部法律建立了美国历史保护的体系,它不仅关注具有历史意义的国家重要史迹,而且注重保护那些对于社区有意义的历史场所。成为了美国历史保护运动的里程碑。

3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思考

3.1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如同在很多其他城市一样,今天的中国衡量一栋建筑的去留的主导性指标是经济指标。经常有开发商从政府那里买下一块地,地块上明明有值得保留或改造的富于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但一算保留或改造的代价,倒不如炸掉重修新建筑省钱。另一方面,我国对建筑遗产的保护长期以来都停留在文物保护上,在法律上只有在《文物保护法》第15条提及对建筑遗产的保护,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机构设置上,多年来国家文物局和建设部都有责任管理建筑遗产,但不够明确。保留下来的“文保单位”多作为博物馆式的利用,原有功能大多丧失。再者,尽管公众是文化的真正缔造和传承者,但是,客观上我国长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体系,城市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管理往往只是政府和专家的专利,缺乏公众的参与,也就造成如今彼此缺乏对话、沟通的现实。尤其是缺乏特定的历史建筑(文化)使用者的参与。

3.2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反思

建筑遗产保护需要社会各阶层一起来积极地讨论和探索。保证这项工作成功的前提之一是我们要具备综合性的历史意识,它至少应表现在两种对历史的认识上:

1)历史是有多重意义的:我们珍惜遗产是为了悉心体会历史的丰富意义,而不是接受简单教化或满足单一功利,因此我们要特别警惕单一意识形态对历史的简化、肢解和对历史诠释的蓄意操纵;

2)历史是始终处在持续运动中的:我们往往很难将某些遗产“速冻”在某个固定的历史瞬间去静态地保护,我们须详细检视它们在历史动态过程中积淀下的深厚价值,并积极思考它们与此时此地的我们之间的各种关系。

3.3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策略

1)制订《建筑遗产保护法》,从单纯的《文物保护法》中脱离出来,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为保护实践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2)成立“建筑遗产部”,也与单纯的国家文物局分离,尽快依照《建筑遗产保护法》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历史阶段的建筑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并组织专家依法制定保护措施,促进我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更新。3)建筑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一个城市最能给人直接印象的事物。经过20年的城市建设,原来的老城在现在的城市中都只占据了很小的比例,所以对大中城市来说,应当采取灵活的保护措施来保护现存的历史遗产,使得一座旧城既保持了传统风貌的特色,又获得了新的城市功能,并改善了生态环境,使旧城获得了新生,尤其是那些广大的片区,就像人的细胞一样,从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北京的菊儿胡同、苏州的桐芳苑小区都是很好的探索。

通过与美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对比,我们看到了差距。我国拥有比美国更加悠久的文明史,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同时决不能放弃文明的表征——建筑遗产,决不能片面追求美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必须从源头做起,积极参考美国的经验,让我们深厚的建筑文化重新屹立于地球的东方。

[1] [法]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美]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M].唐小兵,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3] 陈少牧.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问题,2001(3):26-28.

[4] 张 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一种整体性方法[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5] 纳赫姆◦科恩.城市规划的保护与保存[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6] 潘东军.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山西建筑,2008,34(1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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