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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潜在问题及对策

2010-08-15张永平

山西建筑 2010年22期
关键词:投标代理业主

张永平

1 潜在的问题

1)市场主体行为还不够规范。一方面,有的业主将项目划整为零,肢解发包,规避招标,逃避监督,有的业主随意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和施工企业投标资质等级,变相提高投标门槛,刻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甚至有的业主对工程不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发包给“意中人”,存在“关系标”“形式标”等现象。另一方面,有的投标企业非法挂靠,或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围标”“串标”,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目前的评标办法总的来说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但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定性的评标内容还占有一定比例,难以真正分出名次。评委在技术标的评定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时有发生。专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整个建筑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要达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偏少,有的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追逐经济利益,无原则迎合招标人需求,帮招标人出点子、钻空子,有的为多头中介,既为招标人代理,又为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中标后续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招标工作完成后,往往忽视对中标人的标后跟踪管理,造成招标投标与项目实施的相互脱节,主要表现在:“阴阳合同”现象时有发生;违规更换项目班子成员;合同管理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工程违规肢解分包;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投资等等,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2 措施及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增强建筑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的发生,要以制度建设和执行作为带动整个工作的突破口和落脚点。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强化落实,使建筑市场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根据《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意见》我局采取了对评委打分实行询问、质疑制度,对打分偏差较大的评委当场作出质疑,评委拒绝解释或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视为无效分值,予以取消。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串标、围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查有实据的企业将被记录到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将被清除出我县建筑市场。

2)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要追求最佳的投资效益,在众多的竞争者中选出最优秀、最理想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按工程招投标的要求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不仅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批、进行招投标,即相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3)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要齐动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5)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来源。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关系标”“形式标”“串标”“围标”等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金永彬.我国招投标的发展现状及分析[J].山西建筑,2008,34(24):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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