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车主应担全责
2010-08-15廖春梅
山东农机化 2010年4期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买了一部新车,但没有及时参保交通意外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凑巧,期间因交通事故将李某撞成五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计12万元。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我与李某负同等责任。按理,应各自负担一半损失。可是,近日法院却判决,让我先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剩下的1万元,才由我与李某各承担50%。这是为什么?
读者:赵 菲
赵菲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就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你已经具备了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是车主的强制性义务,而你却没能履行该法定义务。其次,你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这里所指的损害后果,不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是针对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而言。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论机动车主或司机有无责任,只要参保了交强险,受害人都能从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也正是由于你的未参保行为,使李某丧失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机会,这种机会,对李某而言当然属于利益,也属于损失。再次,你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及时参保交强险,使他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你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你没有参保交强险,才造成李某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反之,李某则不可能有此损失,两者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