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2010-08-15王喜萍
王喜萍,王 潇
(1.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07)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王喜萍1,王 潇2
(1.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07)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作为行刑方式之一的社区矫正同样也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对相关职能部门、社区矫正活动全过程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必须从原则性和具体规范两方面来构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机制。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构建
一、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有法定的监督权,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当然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
(一)确保相关刑事判决裁定的权威性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矫正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是对罪犯被判处徒刑暂予监外执行,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的判决和裁定的刑罚执行方式。刑事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生效就必须严格执行,刑罚执行虽然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它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自然承接,肩负着最终实现刑罚的使命。刑罚执行监督可能会涉及到上述各个阶段的执法监督。[1]所以刑罚的有效执行是刑事判决裁定的保障,而刑罚执行的顺利完成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这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相关刑事判决裁定权威性的保障。
(二)确保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公正合法,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主要表现为四个执法环节,即决定环节、执行环节、变更环节和终止环节。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监督,因为各个执法环节都是权力的行使。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加强对人民法院有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呈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及决定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及其他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和公正实施。再者,社区矫正执行刑罚采取的是非监禁方式。与监禁刑比较,被执行主体有很大的自由空间,他们的人身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因此对那些监禁刑罪犯有很大的诱惑力,也容易滋生社区矫正执行权的滥用和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法院、监狱等机关在矫正对象的确定上进行监督,有助于遏制滥用权力者寻租,防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确保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 刑罚的固有属性是使罪犯受到痛苦,但现代刑罚的属性兼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如李斯特的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是惩罚,主张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2]社区矫正是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科学化和文明人道的现代刑罚要求,其价值是多方面的,比如可以节约刑罚执行成本,减少犯罪和重犯率,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等,但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价值追求。这个目标的实现与法律监督是分不开的,如果对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监督,就可能造成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社区矫正,对一些被矫正人员管理不到位,有脱管和漏管现象,这样根本无法实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
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内容定位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检察机关如何实施法律监督,被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等都不确定,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律监督的顺利实施。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决定和执行机关的监督 我国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范围仅限于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禁刑执行和变更执行的若干制度——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3]对这些判决和裁定做出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进入社区矫正。对公安机关及其他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的法律监督,对执行主体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区矫正在依法、公正公平和廉洁的环境下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矫正对象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始。司法所对报到人员进行接收登记,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将其纳入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矫正方案及具体执行办法,规定日常管理的内容,制定对被矫正人员的考核内容和具体办法。在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定期检查,也要随时检查,这样既可以保证社区矫正主体集中精力去矫正罪犯,不用经常性地疲于接待检察机关的检查,甚至应付检查,又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这种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足可以发现社区矫正过程中常规性和非常规突发性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
(三)对被矫正对象的监督 对被矫正对象的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对被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监督,确保所有被矫正对象真正接受到矫正,没有脱管和漏管现象,随时抽查他们的思想汇报和学习汇报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情况。还要不定期的与被矫正对象交谈,从言行中发现他们在思想深处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真正有了悔罪表现;对那些顽固分子和对社会人生依然怀有仇恨的犯罪分子建议加强矫正力度,多进行心理辅导和正面教育;对那些仍很危险甚至再犯罪分子要加强对其收监情况的监督,其次是对被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的监督。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为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要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进行法律监督。
三、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机制构建
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全国统一的法律监督具体规范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社区矫正是对每一个被矫正的犯罪分子在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大,各地区的司法水平、司法经费、社区发达程度等因素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机制构建要原则性和特殊性相结合,最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一个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范,用以指导全国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各地方人民检察院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民俗再制定具体的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确定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三个方面:
1、依法、公正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法律监督时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监督。依法监督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依法监督才能确保监督行为本身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监督才能对被监督主体具有约束力,使其心服口服地接受监督,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正意见;只有依法监督才能保障社区矫正中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价值目标。除依法监督外,检察机关还要遵循公正监督的原则。在法律的世界里,公正是永远恪守和追求的原则,在不同的领域公正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公正,笔者认为应该是以人为本的一种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指蕴涵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中的对人类意义和价值的关怀,是在人类认识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和态度”。[4]人文精神主要表现为以人的价值、人的需求和对人的关怀来追求真、善和美。将人文精神融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使被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得到切实的人文关怀,使其顺利实现向“社会人”的过渡,尽早融入社会,获得新生。
2、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原则。各司其职的含义是指在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中各主体之间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的含义是指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顺利衔接,共同完成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职责。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中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其他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监督主体检察院之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人民法院负责对罪犯判处管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罪犯的缓刑、裁定罪犯的假释;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罪犯的监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刑罚的具体执行;检察院负责对社区矫正的各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在分工的基础上,各主体要相互协调,检察院积极监督,各社区矫正决定和执行主体要主动接受监督,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二是检察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上级检察院做好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要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和监督。
3、有针对性监督原则。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具有针对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首先,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一些未成年犯、女犯和丧失犯罪能力的老年犯。根据他们的人格特点及其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方案来预防和矫正其犯罪心理。尤其是未成年犯,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发育期,思想单纯、好奇心盛、模仿欲强,同时由于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存在着自我约束力弱、情绪易波动等人格缺陷,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并且情绪不容易控制。一旦情绪被激发,就很难平复,容易对事物抱有偏见,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人格心理辅导教育,未成年犯的这些人格弱点不仅不会消失,甚至会逐步放大,最后很难顺利回归社会。因此针对未成年犯人格心理进行的辅导教育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再者,社区矫正主要对初犯、偶犯、轻微犯罪人适用,但对假释犯有些例外,因为假释是对刑期较长,在狱内表现较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囚犯变更执行场所的措施,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有条件地释放到社会予以社区矫正。这些犯罪分子在监狱里的时间较长,重归社会的难度较其他犯罪分子大,因此对他们的帮教就更为重要,检察机关对假释犯的社区矫正执法过程更要有针对性地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 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地区试点的阶段,典型的试点区是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它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值得各地区在制定自己的社区矫正具体措施时学习和借鉴。比如,它们都很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广泛地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较之监狱矫正具有的优势之一。社区是矫正对象主要生活和学习的地方,检察机关应调动广大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监督的积极性,具体可以随时向社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让社区居民参与对被矫正者的考核。这样既可以增强监督的力度,又可以保障社区的稳定安全,强调检察机关监督人员设置的多元化,广泛吸纳懂得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行为学等知识的各类人才,等等。总之,无论是现行的做法还是具体建议意见都是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具体措施的摸索,旨在能把握时代特征,创新工作理念,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各地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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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3):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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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群丰.略论中国的法治资源[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3.
Ways for the Prosecutorial Agency to Enhance Legal Surveillance on the LaWEnforce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ANG Xi-ping1,WANG Xiao2
(1.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2.Beijing D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Beijing,100007)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confirms that prosecutorial Agency is the agency of legal surveillance.Community correction,as one of penalty execution,also needs legal surveillance forMprosecutorial Agency.For legal surveillance about community correction,prosecutorial Agency should focus on relative functional departments,the whole cours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the object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In order to display function of laWsurveillance better,we have to build legal surveillancemechanisMforMtwo elements of basic principles and exact standards.
community correction;legal surveillance;systeMbuilding
D926
A
〔编辑 赵晓洁〕
1674-0882(2010)06-0010-03
2010-09-28
王喜萍(1979-),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王 潇(1980-),女,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