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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2010-08-15曹巧会刘全文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9期
关键词:支农信用社农村金融

曹巧会,刘全文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特别是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外部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1、支农服务功能增强,信贷支农力度明显加大。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紧紧围绕增强支农服务功能的目标,健全支农信贷制度,加大支农信贷投放,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广大农民用于简单再生产的有效资金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信贷支农主渠道作用增强。

2、历史包袱初步化解,资产质量明显改善。通过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和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部分不良贷款和挂账亏损被消化,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加强,经营状况逐步改善。

3、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不断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把解决“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放在首位,“三会一层”职责明确,保证了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4、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产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根据区域经济情况,推行了股权结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农村信用社逐步转变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

5、行业管理加强,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2005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按照自愿原则吸收省级联社为会员单位,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主要任务是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做好全国性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工作。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社员大都是自然人股东,持股分散,普通社员缺乏监督的权利和动力,加上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下,存在着股东变动频繁,剩余索取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产权归属不清、信用社内部缺乏约束机制等问题,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长期以来不完善。另外,“三会”(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2、经营效益差,风险隐患大。长期以来,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和业务运作决策缺乏透明度,加上行政干预、行社分家剥离不良资产等多种因素,造成了内在行为和外部干预随意性大,致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差、经营负担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风险隐患较大。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拨备严重不足,经营能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明显增强。剔除票据置换的因素,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收效甚微,由于考虑到专项票据的兑付,还有许多潜在的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另外,为了达到票据兑付条件,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增资扩股工作,但吸收的股金大多为存款化股金,管理不规范,波动性大,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

3、中央政府扶持不到位,地方政府干预性强。为了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政府要求信用社服务“三农”,承担起部分政策性金融的职责,但在税收、财政、不良资产剥离等方面,并未给农信社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征税除营业税、所得税等十多种外,还有各种附加费和地方摊派款项,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这些都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导致了经营状况恶化和服务“三农”功能的削弱。同时,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经常利用指定贷款、帮助企业逃信用社债务、转移地方财政负担等手段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

4、支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农村营业网点,农业发展银行只限于粮棉收购业务,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为为“三农”服务的唯一的规范化金融机构,但由于为“三农”,服务的成本高,加上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阻碍了支农功能的发挥,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2003年改革后,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但贷款周期短、额度小,加上贷款利率上浮太高,作用有限。

5、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职工综合素质不高,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创新发展,加上内控制度很不健全,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随着合作金融事业的迅猛发展,专业人才数量不足和现有职员质量的提高成为重要问题。

三、我国农信社改革建议

1、应加大政府扶持政策。由于一般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较低,风险较大且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均衡性以及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性,因而要弥补农业金融吸引资金水平低、能力差的不足,保证农业资金的充分供给,政府就必须加大重视,在税收政策、利率管制、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扶持。

2、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无论从功能还是性质定位,都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尤其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还是有很大需求的。

3、建立总分行制纵向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能有效地规避地方行政干预和分担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以银监会合作部管理人员为基础,组建全国性的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省级行也是管理行,县级行才开展业务。

4、完善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西方发达国家农村金融运作模式较为固定.成效比较显著,主要得益于制度的保证。要规范我国农村金融,引导农村金融繁荣兴旺,就应有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应尽快研究和制定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对农业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质、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及经验范围等加以界定与规范。

5、建立严密的审计监督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风险是影响金融决策行为的基本要素,而农业容易遭受较大的自然风险,这会造成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加大,鉴于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业务量较小,农信社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比商业银行更为脆弱,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是确保农信社战略得到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系统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信用风险控制和操作风险控制,等等。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1.

[2]郭玮.农村信用杜改革中的问题与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06.4.

[3]庄岁林,张荣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之路探析[J].经济经纬,2000.3.

[4]于海.中外农村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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