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应用
——以美国金融危机为例
2010-08-15高海
高 海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应用
——以美国金融危机为例
高 海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美国金融危机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可以深刻地诠释经济法的产生、价值、理念、基本原则、法律体系,以及与发生的财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经济法子部门相关法律制度。在经济法教学中,可以以美国金融危机为例,从案例的选择与准备、案例的介绍与熟悉、案例的设疑与讨论、案例的归纳与反思四个方面,全面探讨课堂上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以达到生动地阐释经济法法理知识和成文法内容,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教学目的。
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美国;金融危机
案例教学法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法治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的确立,适应了学习者建构知识、接受知识的内在认识秩序,符合人在社会化进程中不断增强和发挥自身主体性的客观规律;改变了单纯进行法律条文解释的枯燥、抽象以及远离现实的偏向,使法律逻辑有了一定的依托。[2]案例教学法在借鉴古代学徒式和美国判例式教学法的基础上,不仅要通过设疑、讨论、引导、比较、归纳、反思等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加深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要阐释法学理论并注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本文试图以美国金融危机为例,阐述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具体应用。
一、案例的选择与准备
(一)案例的选择
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感染力和时效性,不能纯粹为了追求课堂气氛而牵强附会地拼凑案例。典型性不仅要求案例更能理论联系实际,透彻地阐述相关法理知识和法律制度,而且要求案例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涵盖更多的法律知识点,并尽可能地使各知识点系统化。感染力主要是指案例应当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共鸣,能够激发学生动用所学知识思考、分析、探究的主动性,有利于学生在乐趣中消化知识。时效性则指案例最好是法院最近审结的或者是新闻媒体最近报道的,这样的案例既可以更凸出理论联系实际,又可以更有利于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共鸣,更有助于培养学生以法律的思维关注、思考身边的事件。
选择美国金融危机作为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具有上述的典型性、感染力和时效性。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在短时间内波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严重的国际性金融危机,且早已从虚拟经济领域蔓延到了实体经济领域。美国金融危机不仅是各国媒体、网络竞相报道的热点,也是各国领导人、相关国际会议谈论的焦点。选择美国金融危机这样百年不遇的、对每个学生的生活甚至就业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例,其感染力和时效性是毋庸质疑的。而且,通过探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新自由主义的失败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缺失,以及各国采取的救助措施,可以更好的理解和强化经济法产生的依据、存在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及其法律体系,可以引发学生对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财政法 (预算法、国债法)、税法、金融法、特殊法人制度 (高管报酬规制、企业社会责任、接管与破产)等相关知识点的思考。美国金融危机这一案例可以在讲解经济法各知识点时分解适用,更可以在课程结束复习总结时综合运用,用来检查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强化学生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案例的准备
教师应当对选择的案例进行适当的准备。教师不仅要熟悉案例,制定最佳案例分析路线,为引导学生思考给案例设疑,而且还要盘点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准备重点概念、背景知识和相关法理与法律制度的讲解。
学生是否应当对案例进行准备可以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随堂小案例,无须学生提前准备。但是,如果是案情相对复杂、涉及知识点较多的大案例,应当让学生提前准备。教师在布置学生准备前,可以说明案例进行的步骤,并提示学生围绕案例进行的步骤做相应的准备。就美国金融危机这一案例而言,其进行的步骤可以是:第一,介绍案例—— 熟悉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演变以及各国采取的应对之策;第二,讨论案例—— 探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特别是法律根源),美国金融危机涉及哪些法律知识点,如何完善相关立法;第三,总结案例—— 教师对美国金融危机牵涉的经济法知识进行总结与提炼,深化经济法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学生通过美国金融危机案例的讨论与学习反思自己的不足与收获。
二、案例的介绍与熟悉
案例教学法乃是“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它是个案主导的,教学过程中充满诘难、对抗、类比、分析,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3]经济法课堂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讨论和介绍应当借鉴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指导思想。对于学生有所了解的案例,可以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自己介绍案情,然后由教师修正、解释并总结。这样,有利于引发学生在阐述案例过程中 “冒出”新的疑问,有利于培养学生像律师和法官那样探究案情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在鼓励学生介绍美国金融危机案例时,教师可以提出下列疑问引导学生。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怎样产生的?次贷危机是怎样演变成美国金融危机的?美国金融危机对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怎样的负面影响?各国应对金融危机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指出并修正学生发言中的错误后,可以对一些重点概念或背景知识进行补充、解释。如解释 “次级贷款”、“金融衍生品”、“次级贷款抵押支持证券”、“投资银行”、“虚拟经济”、“实体经济”等;补充利率的调整—— 从 2001年 1月至 2003年 6月,美联储连续 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该利率从 6.5%降到 1%的历史最低水平,于 2004年后的一年半时间内又连续 17次上调利率,导致一年期国债收益率由 1.25%涨到 5%;[4]还可以补充在美国金融危机中破产或被收购的金融机构2006年高管的报酬—— 美林证券 4 730万美元、雷曼兄弟公司 1 009万美元、贝尔斯登 1 480万美元,[5]等等;最后,教师还应当进行总结,并沿着次级贷款—— 次贷危机——美国金融危机—— 国际金融危机的演变路径,重点阐释在房价持续上涨和利率较低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及高管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和报酬,不仅降低次贷门槛 (如零首付),而且过度滥用金融衍生品 (次级贷款的证券化),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也推波助澜;当房屋价格下跌、利率上调后,次贷借款人无力还债或者申请破产 (美国是允许自然人破产的),导致金融机构巨额损失—— 甚至破产或者被接管,由此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紧急向金融机构注资救助,造成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供过于求,导致美元贬值;基于美元世界货币的霸权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持有大量的美元和美国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随着美国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和美元的贬值,美国金融危机又逐步升级为国际性金融危机。
三、案例的设疑与讨论
“教”是为了 “不教”,这种 “教”才是最高级的交往互动和理想的自主建构境界。[6](P387)要想接近或者达到这种境界,就要鼓励学生自由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使学生发现问题、掌握知识。但是,学生的讨论不能是无组织的,也不应该是盲目的。为了使学生的讨论更富有成效,教师在学生讨论过程中必须适当设疑,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引导学生讨论的思路,避免学生思维 “短路”而无话可说。比如,在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案例展开讨论之前或者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对以下几个重点设疑:其一,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法律根源是什么?其二,美国金融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特别是立法是如何放松监管的?其三,美国这样经济和法律制度都非常发达的国家为什么会出现金融监管缺失?其四,美国金融危机为什么会升级为国际性金融危机?其五,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涉及哪些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的哪个子部门法?其六,在美国金融危机中破产或者被接管的金融机构的高管,在获得高额报酬的同时,是否应当适用传统的代理法律关系,不对任职企业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7]其“责”与“利”是否统一?应当如何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报酬的监管?其七,在美国金融危机的产生与救助过程中,美联储动用了哪些货币政策工具?其八,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其九,美国 7 000亿救助资金是否经过了国会批准?我国 4万亿投资是否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十,政府的巨额救助资金如何筹集?是发行国债吗?违背市场机制强行向市场注入巨额资金,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等。
教师应当仔细聆听学生的发言,并在黑板上做适当的记录,进行归纳和梳理。然后适当地指出学生言语中存在的偏差或不妥,对美国 “双层多头”监管体制、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凯恩斯政府干预主义—— 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演变及其对立法的影响、货币政策工具的政策目标、扩张性财政政策、金融机构被接管的原因和期限、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现状及其特殊性等关键性要点进行横向或纵向的比较、解释和补充。最后,再做总结,指出:其一,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的法律根源主要是金融监管存在缺陷,如 2000年 12月,美国通过了解除对许多复杂金融衍生品管制的法案;20世纪 80年代后,允许私人金融机构涉足以前只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才能经营的业务,并基于过度竞争导致贷款标准降低;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结束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在此之前的分业经营机构监管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就使以后建立的混业经营功能监管不彻底,仍然带有机构监管的痕迹,导致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8]其二,美国之所以会出现监管缺失又源于政府奉行的以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为核心内容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金融危机也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其三,美元作为美国货币和世界货币的双重身份是美国金融危机升级为国际性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其四,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破产,但是基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如清偿顺序中储户利益的优先保护、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等,又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条例》。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管理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其五,美国金融危机既涉及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 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等,也涉及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 高管报酬的规制、金融机构衍生品监管、金融机构的接管与破产、金融监管体制等等,还涉及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 财政法(国债法律制度、预算法)、税收法 (提高出口退税比例)、金融调控法 (如利率的调整、公开市场操作)等等。
四、案例的归纳与反思
在教学案例的选取和组织上不仅要注意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化,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化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初衷。[9]因此,案例讨论完后,教师应当对讨论要点再做综合归纳、提炼、甚至是升华,进一步激活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记忆。就美国金融危机案例来说,可以做如下的归纳、提炼和升华。其一,再一次指明美国金融危机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失败,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的 “无形之手”和政府的 “有形之手”必须两手并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必须协调、平衡,无论是金融市场监管还是金融宏观调控都不能顾此失彼。这也再一次以事实有力地验证了经济法产生的根据和存在的价值—— 修正 “市场失灵”和 “政府失灵”。其二,也只有以公私融合的经济法思维,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遵循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兼顾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金融秩序。其三,要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高管的报酬决策隔离机制和报酬披露制度,落实角色承担者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加强问责制,适当遏止贪婪和风险的始作者。其四,认清银行、保险、证券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使金融监管适应而不是滞后于金融创新。其五,应当改变不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阻止金融风险经过美元传导、蔓延的路径。其六,通过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助措施,重新认识 “经济宪法”不是反垄断法而应当是财政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法都应当是经济法的“龙头法”。[10]其七,借鉴美国金融危机,吸取新自由主义失败的教训,警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中,试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彻底物权化实现流转自由、抵押自由可能引发的农民失地、城市中出现大规模的贫民窟等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风险;积极探索能够兼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财产增值功能、融资担保功能的制度创新——正确认识农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在传承民法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跨向经济法权利,并以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思维,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农地入股时借鉴法国劳务出资的规制措施修正对交换价值的支配,农地融资担保时选择可以支配使用价值的质押而非支配交换价值的抵押。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当继续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继续思考与美国金融危机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制度。通过举一反三,不仅要融会贯通,而且还要触类旁通,“温故而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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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耀灿等.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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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1
A
1008-6471(2010)03-0100-03
2010-06-23
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教研课题“法学专业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关系研究与实践”(编号:ACJYYB201019)的研究成果。
高海 (1976—),男,河北迁安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