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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

2010-08-15杨维荣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法规素质

杨维荣,荆 晅

(南京邮电大学,南京 210046)

论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

杨维荣,荆 晅

(南京邮电大学,南京 210046)

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便利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而其中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现状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和担忧,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学校、教师和学生多方面共同努力来提高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已势在必行。

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 IC)2009年 1月发布的第 22次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中国网民规模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之势。众多网民中,青年学生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 30%以上,而大学生则以其特有的文化层次和社会地位成为学生网民中不可忽略的“中坚力量”。另有调查显示,目前在校大学生平均上网率达到 92%,其中每周上网时间超过 10小时以上的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一半以上。

法律素质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土壤,是现代法治社会广大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即将承担历史重任的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也在全民法制教育体系中居于特殊的重要地位。然而,各种统计数据也在不断地提醒人们:大学生的网络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现状

作为青年网民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他们是时代潮流的引领者,更是文化潮流的领头军。另外,他们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上具有其他群体无法与之匹敌的优势。但是他们在网络世界中所表现出的法律素质状况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网络违法行为认识不清,对于行为的违法与否、违反哪些法律不甚了解,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缺乏预见性。笔者曾在课堂上作过一次调查讨论,让学生谈谈对“黑客”的看法,大多数人并不认为黑客入侵国家的国防事务网站是违法的行为。令笔者惊讶的是,一半以上的学生对黑客心存崇拜,认为他们是高智商的“天才”,更有甚者,是因为想成为“黑客”才选择计算机相关专业。网络上的一个调查问卷也反映了这一问题[1]:95%的大学生通过网络下载电影或者音乐,一半以上的大学生网民在使用盗版 QQ,当问及“如果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您是否会继续通过免费网站在线试听和下载”时,仍有 40%的大学生网民选择“会”。其二,网络维权意识较差,有 70%左右的大学生网民遭遇过网络诈骗、隐私被泄露、黑客入侵电脑等不同形式的网络侵权,但是大多数网民反映比较“平静”,大多不了了之,不知道该怎样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并且有人认为这是在网络世界遨游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只能安然接受。

二、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较低的原因分析

造成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当其冲的原因是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就像迎面而来的卡亚斯克飓风,以 20英尺高的浪潮袭击我们……互联网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2]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互联网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愈来愈大,与此同时,一个全新的、由字符和代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网络世界也已悄然成形。这个虚拟世界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和无政府性迎合了大学生崇尚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3],让他们遨游其中且乐此不疲。然而网络行为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图像、文字甚至人以数字的终端和符号显现,这使得网民对抽象规范的接受和遵守变得更加困难,而对现实世界中“不能”或“不敢”做的事情多了份大胆尝试的“勇气”……这对大学生原本不成熟的判断力、价值观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面对各方面的诱惑,一些大学生可能会在虚拟世界里放大自己本不明显的缺点,突破各种道德、法律的约束,进而实施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其次,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尤其是网络法律方面。大学生群体普遍能认识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法律知识准备不足,而知识是素质的基础,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多寡,决定着其有无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对法和法律现象有无正确的看法和评价,同时也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大学生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落后[4]。而对于计算机网络与信息方面的“新生”法律知之甚少,所以在学生眼里,网络本身就是由数字构成的虚拟空间,是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甚至是一个“法外”空间。

再者,对于我国网络信息方面的法律教育,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社会上亦缺乏有效的宣传途径。我国自 1987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一批信息网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仍存在着立法滞后、笼统含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但在信息网络领域并非无法可依。《电子签名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颁行,基本建立了我国的网络管理法体系。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 285条至第 287条就分别对计算机犯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另外,还有相关部门制定了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应规定。但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绝大多数的大学生网民都不甚了解,更不用说以这些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自身网络行为了,也鲜有高校开展专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教育课程。

三、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途径

大学生网络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大学生网络行为依法自律的保证,而高校在这方面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也承担着无比重大的责任,这是社会的需要,也与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目标密切吻合。高校活动是由高校管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三方面组成的,因此,笔者将从此三方应采取的措施分别进行阐述:

1.从学校层面来讲,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应充分重视对大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的教育工作,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有所调整。在上述所引问卷中,有一个问题:“你觉得我们学校有必要开设关于网络法律的有关课程吗?”其中近70%的同学都认为有必要。但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会议精神,从 2006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将在全国高校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课程方案即“05方案”,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有机地融为一体,其中法律基础课程在内容和课时安排上,在“98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压缩,教材中法律部分的内容“蜻蜓点水”式的讲授,法律知识的补给对大学生来说远远不够,对于作为新形势下新事物的网络法律法规更无法深入学生心中,因此,建议高校在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甚密的专业一定要开设与此相关的法律课程,在当前计算机普及率在大学生中逐年提高的情况下,能尽量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相关的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广泛宣传网络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2)高校应加强在网络时代运用网络平台,更新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开拓法制教育的新领地,引导大学生通过网络获取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利用校园网络,设立一些大众化的法律站点和讨论组,在网上进行普法教育,开展网络法律意识的讨论。讨论的课题不仅要包括传统的法律部门,还应当对网络法律现象给予足够的重视。如,对网上婚外恋、网络犯罪等现象进行讨论,形成民主、自由的氛围;同时坚持健康的方向[5]。

2.从教师教学方面来讲,应该做到:(1)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专业课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当前,许多大学生对计算机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上网的时间、频率和掌握的信息量,往往是许多老师望尘莫及的。因此,教师要不断学习网络知识,有较强的信息运用能力,才能言传身教。同时也应当随时去学习和更新与网络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专业课教授的同时向学生传递相关的法律信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要以身作则,不做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任何违规的网络行为。(2)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课授课老师应注意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灌输等教学方式,采取同学们喜欢的、易接受的方式去宣传网络与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在课堂上充分发挥同学们的积极性,就某个社会热点网络行为进行辩论或者讨论,在讨论中学习和发现的知识远比单向的灌输来得有用;开展“模拟法庭”等来模仿真实案例的审判,如李俊的“熊猫烧香案”,“珊瑚虫版 QQ侵权案”等等,将这些学生耳熟能详但又不甚确切的典型案例“重现”于学生当中,其影响力和冲击力不可小觑;另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实践方式,如到法院旁听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法庭审判等。

3.从学生方面来看:大学生应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和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督促自己加强对网络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能随时用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网络权利,为网络空间的纯净与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http://www.zhijizhibi.com/op_FullResultReport!questionnaireid_189583578!pi_-1!charttype_3!scroll_2. html.

[2]J.诺顿.互联网:从神话到现实[M].朱萍,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22.

[3]王钢.网络时代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6,(8):62-64.

[4]姜廷志.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和措施[J].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5-7.

[5]祝虹,甘文华.网络失范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11):124-127.

(责任编辑:朱 岚)

G641

A

1001-7836(2010)03-0042-02

2009-12-09

杨维荣 (1979-),女,陕西西安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荆晅(1971-),男,山东平度人,学生管理处处长,副教授,硕士,从事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现代市场经济法制与法制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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