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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特征

2010-08-15罗志军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罗志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浅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特征

罗志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社会进步,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的意识形态,甚至会威胁地方政权的稳定。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特征,为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已成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命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近几年来,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发案数量越来越多,分布地区越来越广,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含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的是行为,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情形

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犯罪行为;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犯罪行为;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社会进步,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的意识形态,甚至会威胁地方政权的稳定。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特征,为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已成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命题。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原因

我国历史上的帮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历史基础。帮会文化是指反映帮会生存状态、行为准则、思维观念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帮会文化与帮会犯罪具有深刻而密切的关系。在以农耕生产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民间帮会、秘密结社延续不断。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发展来看,旧中国各种名目的帮会组织以其独有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活动方式、帮内规矩、组织形式等对其影响很深。新中国成立以后,黑社会赖以滋生繁衍的社会制度被摧毁,封建帮会和黑社会势力被取缔,但其僵尸仍在腐烂发臭,散布病菌,毒害社会,一旦遇上合适的土壤和条件,就很自然滋生并繁殖蔓延。而在旧中国,曾经是匪盗横行的东三省,军阀割据、山匪水霸猖撅的湘、鄂以及袍哥纷争的川黔等省,如今这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重新抬头,日益猖撅。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在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在力量基础

任何一种犯罪组织如果没有成员来源,是不可能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城市闲散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部分刑释解教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成员来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商业竞争不断加剧,只要有竞争,就必然有成功者和失败者。竞争失败必然会产生失业群体。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一些简单体力劳动以维持生计。由于这些人缺乏劳动技能,缺少就业岗位,实际上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特别是近些年来,大批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这些人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再加上安置困难,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危害社会治安的高危人群。上述几类人员大多思想迷惘,心理失衡,在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谋生困难的情况下,极易诱发犯罪,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来源。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基础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在从农业化向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出现了犯罪率激增的现象[2]。我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出现了更多的矛盾与碰撞,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势头发展迅猛,犯罪团伙不断涌现。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态势的风向标。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犯罪的组织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犯罪团伙将一直处于增长阶段。犯罪团伙的恶性发展无疑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提供了组织基础。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外在力量基础

(1)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社会腐败对社会机体的侵蚀不可低估。腐败现象成为有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和催化剂,其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首先,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心理,对政府乃至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是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感到,既然州官可以“放火”,他们就可以“点灯”。在他们眼里,盗窃、抢劫者与贪官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犯罪者毫无罪恶感时,其行为自然也就肆无忌惮。而当其在犯罪过程中感到个人的力量太小,不足以对抗政府与法律时,就会自然而然地走向有组织犯罪。其次,腐败现象很容易与有组织犯罪交织在一起,相互利用,各取所需,从而加速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进而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因此,腐败即刺激、诱发犯罪,又容纳和保护犯罪,更严重的是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丧失了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容易形成恶性循环[3]。

(2)管理机制失控。在社会急剧变革的情况下,近几年社会管理机制失控问题是比较严重的。经济管理机制的失控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问题严重、企业管理混乱,这些都给诸多盗窃、走私、诈骗等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社会管理方面、保卫工作削弱,基层政府软弱,公安基层工作落后,社会自控能力低下等也都为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土壤和发展的机遇。如在一些边远地区,秘密会社、地头蛇、恶势力纷纷乘虚而入,形成一个个专制的国中之国,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行非法控制[4]。

4.境外黑社会组织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广泛。境外黑社会组织以各种“合法”身份为掩护,加快了向境内渗透的步伐,他们以观光旅游、投资经商、参与开发的名义,与境内不法分子互相勾结,建立据点,发展组织,进行走私贩毒、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犯罪活动。从而加速了境内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转化。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其渗透的地域不断延伸,渗透的范围不断扩大,组织来源不断增多。一般而言,境外黑社会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入境避风、“漂洗黑钱”、扩充势力、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等。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是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外来因素[5]。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原因

1.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及行业差距拉大,贫富悬殊使人们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引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方面,一些先富裕起来的人致富手段不尽正当、合法,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使社会其他成员心理失衡,试图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发财致富;另一方面,这些差距和悬殊导致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收入相对较低、处在社会较低层的人员受教育水平低,缺乏有效的谋生手段和技能,经济贫困,生活得不到长期稳定的保障,远离财富和令人尊崇的社会地位。由于处于相对恶劣的境遇,他们对金钱、财富的向往或追求更加强烈和迫切,但又缺乏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改变贫穷的现状,因此,很容易产生被他人剥削和被社会抛弃的情绪以及对社会较高阶层的仇视心态,从而实施报复社会或攫取不法利益的犯罪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获取非法暴利的速度和增加安全系数,他们拉帮结伙,组成违法犯罪群体。因此,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劣势犯罪,即由于缺乏资源优势而实施的下对上的犯罪。

2.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规则不完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市场经济体制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的生产经营模式,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范围大大缩小,干预程度大大降低,干预手段也转变为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分散经营创造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也相应减弱,而且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建立的,缺乏相关管理和控制的经验,经济规则不尽健全,这些都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实践中,许多犯罪组织都是利用经济生活管理漏洞非法经营,或者巧取豪夺,或者强制垄断,谋取非法暴利;有的企业为了打败竞争对手,谋求生存和利润,与一些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利用他们去霸占市场、抢夺项目、逼债收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6]。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文化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强了国家的综合国力。同时,也部分冲毁了人们传统的道德堤坝,使一些人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淡化了人际关系,激发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渴求。金钱万能、贪图享乐、损人利己等腐朽思想意识充斥着一些人的头脑。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属性也诱使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致践踏法律。以我国传统游民意识和暴力、色情为中心的黑色文化进一步腐蚀了人们的思想,教唆社会亚群体对抗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并以其特有的方式诱发犯罪,维持犯罪组织的稳定。它的影响力既是隐蔽的,也是持久的,对犯罪群体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有些“二进宫”、“三进宫”的刑释解教人员,因犯罪资格老而受到同类的推崇。[7]谁的作案手法狠、谁的非法获利多、谁的犯罪名气大,谁就会受到同类的崇拜。这种黑色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精神基础。传统道德的缺失、黑色文化的侵蚀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文化因素。

此外,近年来,部分影、视、文学作品以及媒体等对暴力、色情、黑社会势力进行渲染,特别对青少年的腐蚀很大,使一部分人对“黑老大”的人生规则、生活方式顶礼膜拜,甚至刻意模仿作品中的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活动。

另外,从个体心理因素来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一些独有的特点恰好能满足或适应犯罪的心理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着类似的扭曲价值观,当他们不被常态社会认可时,便寻求在这种组织中找到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庞大的组织机构体系和严密的分工体系也会减少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恐惧感及事后的罪责感[8]。

当然,任何犯罪都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除了上述原因外,刑罚缺乏针对性(一是法定刑太低,层次不明,不足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从而造成打击不力;二是没有规定财产刑,削弱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度等)、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减弱、社会弱势群体的扩大、对中小学生教育引导的不力等,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这里就不在一一细述。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一)刑法视角的法定特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修

订后的《刑法》设专条(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三个罪名,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的威胁,它动摇社会根基、群众信念,造成邪恶当道、正义不存的社会阴影,致使公众法律安全感丧失,社会秩序混乱。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不论其是否已经进行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论其事后是继续留在该组织还是已经脱离该组织,均已构成本罪。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参加或积极参加,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最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它对社会的危害是极为巨大的,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无疑会促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性膨胀和发展,同时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助长犯罪势力,给社会安定造成新的威胁,这些都将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显然,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害行为——实施发展组织成员两个要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至于该人员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还是一般参与者,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为了发展、壮大自己所在的黑社会组织而通过各种手段发展组织成员。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国家机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很明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即使两种行为都实施,也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明知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予以包庇、纵容。

(二)犯罪活动视角的基本特征

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它的显著特征是组织结构比较严密,成员较为复杂,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这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已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情况看,虽然他们有不同的组织体系,但基本组织结构仍是层次分明,分工明确,有较为严格的组织帮规来维持这种严密的犯罪组织。

二是经济特征,表现为疯狂的敛财性,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逐经济利益,其敛财行为有很强的贪婪性和疯狂性,长期不择手段、非法聚敛大批财物。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一方面疯狂进行贩毒、盗窃、抢劫、杀人、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活动,甚至实施绑架犯罪,索要高额赎金。另一方面,大肆进行非法商务活动,以“合法”掩盖非法,以小投入获得大收入。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发展后期还以非法及合法手段经济利润丰厚、一本万利的买卖,或以开公司、办企业作掩护,大肆提供利润丰厚的非法商品和服务,诸如贩毒、赌博、控制卖淫、代为索讨高利贷、居间调解经济纠纷、要求取消借款等。它们通过向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聚敛钱财,不断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加速积累犯罪资本,为进一步扩大犯罪规模,更严重地危害社会奠定基础。

三是政治特征,表现为对政治的渗透性。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势力,往往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或者直接向国家机关安插成员,建立保护伞[9]。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渗透性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一般团伙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原因。

四是犯罪手段的特征,表现为凶残性和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了巧取或豪夺,往往在手段上具有凶残性和暴力性,会针对特定的人和物杀人强抢,用非法手段敛财。他们拥有专门的打手、杀手,拥有各种管制刀具和枪械,通常采用武力威胁、殴打、凶杀、伤害、爆炸等具体手段,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凶狠残暴,不计后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与扩充,都是依靠暴力的整合而壮大,如他们所进行的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等等,离开了暴力行为的实施将一事无成。至于给有组织犯罪带来大量利润的非法行业,如贩毒、赌博、卖淫等,对于这些行业的垄断,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则因争夺其垄断权而进行竞争,从而引发了黑吃黑的火并。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是依靠暴力来维系的,如果内部有人违反了帮规、戒律,将视情况毫不留情地对其施加暴力,或抽鞭子或断指或处死。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凶残性和暴力性自其产生发展的第一天起,就始终“形影不离”,直至它的消亡。

五是犯罪活动表现为明显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程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团伙犯罪的关键所在。这里,“一定区域”中的区域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的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这里的“一定行业”,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六是犯罪装备日趋精良,智能化犯罪特征明显。许多黑社会组织的装备日趋精良。据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透露,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武器来源趋于丰富,装备日趋先进,随着他们经济力量的膨胀,他们一改原来用猎枪、自制土枪等的落后状况,大都购买从边境走私的性能相对优良的武器。如黑龙江鹤岗市审理的以张执文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就拥有包括“AK47突击步枪”在内的15条枪支。这些武器破坏力较强,杀伤力大。如张君犯罪团伙使用的来福枪,膛线是旋转的,打得比普通步枪要远,火力则更猛更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同时,技术手段的发展,使得“黑社会”犯罪团伙的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反侦查、反缉捕能力日趋增强。他们通常会在作案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如对作案现场反复踩点考察,提前了解作案对象的相关情况,收集各种可能的资料,计算作案时间和逃脱路线,准备多套行动方案以备应急之用,对拟采取的具体作案手段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实验等。而一旦得手,则往往采取一切手段迅速脱离作案地点,转移到其他地区或是境外。因此对他们的追捕往往要耗费大量警力和办案经费,破案成本不断增加[10]。

[1]法[2009]38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2]杨莉,王润生.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的经济因素[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4).

[3]徐跃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79-180.

[4]李晓临.浅析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及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

[5]邵鸣利,柴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因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6]杨郁娟.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客观原因[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7]方政军.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控制[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4).

[8]夏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控制[J].政府法制,2005,(12).

[9]陈兴良.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性思考[J].法学, 2002,(8).

[10]王存奎,孙先伟.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趋势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

Key works:crimes committed bymafia-like gang;causes;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Cri mes Comm itted byMafia-like Gang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in Our Country

LUO Zhi-ju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430073,Hubei)

Cri mes committed bymafia-like gang are seriously har mful to the society.They not only influence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harass the economic order,but also hinder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corrode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is m and spread decayed ideology,and even threaten the stability of local authority.Analyzing the causes of crimes committed bymafia-like gang 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cracking down cri mes committed bymafia-like gang.

D917

A

1008-7575(2010)02-0125-04

2010-03-10

罗志军(1974-),湖南岳阳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责任编辑: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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