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互动的理论基础探析
2010-08-15朱志玲
朱志玲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12)
警民互动的理论基础探析
朱志玲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12)
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是时代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而对警民互动的研究是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警民互动不仅有急迫的现实需求,更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即社会契约论、社区警务理论、治理理论和现象学社会学理论。正是这些基础理论的指导使警民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
警民互动;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社区警务理论;治理理论;现象学社会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作为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和谐警民关系的建构也已经被公安部党委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的“三项建设”之一,这是时代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警民关系无论是宏观的群际关系,还是微观的人际关系,从构建的角度来说,都起源于警民的交往和互动。什么是互动?按照辞典上的解释“互”是交替、相互,“动”是起作用或变化。“互动”就是一种对象间相互作用,使彼此发生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关系。所以互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关系则是这一过程产生的静态结果。没有互动就无所谓关系,良性的互动构建和谐的关系,恶性的互动将导致关系紧张。因此对警民互动的研究就成为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事实上,警民互动并不是现阶段才开始探讨的一个话题,早在1829年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创建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的时候,就一再强调警察要融入社区,警察要与公众保持密切的交往联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犯罪。只是在经历了警察专业化和警察现代化运动之后,在职业警察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再探讨的警民互动绝不是职业警察诞生初期的自发的警民交往。时代的现实需求、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所提供的理论指导,使得当下的警民互动更多地具有了时代所赋予的理性和自觉性。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战部门对警民关系的静态分析较多,对警民互动的关注较少,且多为感性认识或经验总结,缺乏理论研究。而在警民互动的研究中,警民互动的理论基础探析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正确认识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深入地研究警民互动的模式,才能进一步去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本文试图对警民互动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一、社会契约论:警民互动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一部著作,其中“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被看做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任何人都没有强迫别人服从的天然权威。社会秩序不是来自自然或强力,而是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在自然状态中,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承受的能力时,人类就被迫集合起来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以便“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形成集合或者共同体的方法就是契约。在订立契约时,人人必须无保留地将个人及其一切与政治共同体有关的权利让渡给共同体,并同意接受“公共意志“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安全,条件是人人无例外地遵守契约。这个共同体即是国家。在这样的契约下,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而不丧失平等和自由。
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是人民共同权利。只有人民才有权设立法律,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共意志的行为,而政府的角色即是在公共意志的指示下实施法律。政府是法律的执行人,受国家的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而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社会契约论”对于警民的正确角色定位,避免权力傲慢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警察部门作为政府负责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其执法权和管理权是人民的集合体(国家)赋予的,受国家委托对社会公共安全进行管理。警察要遵守契约,执行法律,通过其职权的行使来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对全体人民负责。警察的权力不是天生的,而是被赋予的。警察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人民与警察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也是警察工作最终的裁判者。因此当出现违反契约、藐视法律的警察行为时,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另一方面,人民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成立共同体——国家,并将个人及其一切与共同体有关权利让渡给国家,而国家则将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的工作委托给警察部门。因此就人民而言,必须人人无条件地遵守契约、遵守法律、接受“公共意志”的指导。在警察依法执法时,应给与法律的、情感的支持。即使警察的执法限制了自身的自由行为,但只要警察行为遵守法律且对大众负责,公民也应给与积极配合,不能妄加指责和干涉。
在警民互动时,无论是警察还是民众都必须明确各自基于法律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在正确的位置上相互交往,这是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
二、社区警务理论:警民互动的警察学理论基础
社区警务是当代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种警务理论或者警务战略,社区警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20世纪初,科学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警务工作中,从而掀起了以警务现代化为标志的第三次警务革命。现代化装备的结果是疏远了警民关系,失去了公众对警务工作的关注、了解和支持,犯罪率不断上升,公众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强烈。社区警务的回归正是对以装备现代化、增加警力、强调快速反应为标志的警务现代化的反思和发展。社区警务的基本理论是“产生犯罪的根源在社会,抑制犯罪的根本力量也在社会。”[2]其主要内容是强调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控制和预防犯罪,重视警察与社区的互相协调与合作,形成以管理和预防为主的主动式警务风格,达到整个社区的稳定与安宁。可以说这是早期“自我警务”、“人人皆警”模式在新的意义上的回归。与传统警务相比,社区警务的特征是明显的,其中最突出的是警察与公众的合作关系,强调警察接近公众的能力。
社区警务理论对警民互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社区警务理论揭示了警民互动的必要性。犯罪的根源在社会,社会是由社区构成的,社区是社会控制权力的真正源泉。因此,打击和预防犯罪不是警察单方面能够完成的工作。那么“警察组织和警官在预防犯罪和维护治安中的工作重点在于动员社区,融入社区”。[3]通过各种方法加强警察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使社区的居民普遍认识到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社区和警察共同的责任,从而强化社会参与警务工作的意识。只有警民之间通过互动与合作,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抑制犯罪、维护社区安宁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区警务在西方国家历经二十余年的实践,其体系构筑已经基本完成,一些普遍采用的工作方法也能为警民互动提供启示。比如邻里守望,作为社区犯罪预防措施之一的邻里守望是指邻里之间互相照看,一旦有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居民是犯罪信息最先也是最直接的感受者,邻里守望措施一改以往“个人自扫门前雪”的邻里冷漠状态,通过警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将犯罪信息和治安恶化状况第一时间纳入警察工作的视野,有利于警察提前介入,及早控制、预防并消除相关的犯罪行为和治安问题。再比如辖区警务还强调社区向警察提供犯罪信息以及社区中出现的治安问题,然后与警察共同来判断哪些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应对措施是什么,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在这个互动过程中,不仅保证警察与社区居民面对面地接触,保证警力沉入社区,也极大地调动了居民参与警务工作,共建和谐社区的主动性和热情,为社区与警察之间伙伴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治理理论:警民互动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自从世界银行1989年在讨论非洲的发展问题时首次提出“治理危机”(crisisingovernance)以来,“治理”(governance)这个概念在学术界很快流行开来,并成为当代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显学。同时,在实践层面上被广泛运用于各相关学科领域,形成了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国际治理、自组织治理等内容。治理是“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的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4]。它打破了传统公共行政统治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模式,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平等互动的多向度管理过程。在否定了传统的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等主客二元对立思维的基础上,更多地寻求“合作”、“互动”、“公开”、“效率”,以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学界的研究,治理理论的主要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
(二)治理是一个平等互动的管理过程,强调相关各方的参与与合作。参与、互动与合作是治理理论的灵魂。它注重除了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将各管理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变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三)治理权力的多中心化
统治的权利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而治理则强调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在这个合作网络中,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其他各参与主体只要其行使的权利得到公众的认可,都可能在各自的层面上成为权力中心,因此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
治理理论的兴起主要是因为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事务管理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实效,又看到了国家的实效。所以“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5]同样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内,警方的专业警务和社区及公众的非专业警务都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与不足,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之前,人们普遍认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控制违法犯罪是警察的专门职责,而轻视社会及公众对犯罪预防工作的参与,最终生成了警方对违法犯罪“被动反应”的滞后,导致在警力、装备大幅投入,警务反应速度大幅提升的情况下违法犯罪仍然高发的趋势即是明证。因此,加强警方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与合作已经成为国内外犯罪防控方面的一致指向。
如果用治理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来观照,实际上,在警务活动中,警察与社区及公众的关系恰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缩影。正如治理理论力求突破传统统治格局中二元对立式的国家与民众关系一样,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领域,也需要努力地改变以往治安秩序维护中警察机关单方面的管理模式,引导代表市民社会的社区和公众与警察合作,在良性的互动中实现警察权向社会的归依,力求全民皆警,再现社会安宁。当然,这里的全民皆警绝不是警察专业化、现代化运动之前的自发状态下警民关系的简单回归,这里的警民互动应是在警察专业化和现代化基础上的互动,具有更强的理性和更明显的自觉性。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是多元的,警察机关作为多中心中平等参与的一方,除了抓紧专业化警务工作外,还需要组织治安秩序的维护活动,为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公众提供制度性规范,并对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管理中的缺陷进行弥补,对矛盾进行调节。而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更多地参与社会安全的防范工作,在日常治安巡逻、社区安全宣传以及治安志愿者行动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使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这个过程是各参与主体在各自的层面上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各据其位,共担责任,在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中形成防控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共决策。同时,也在这样的互动中警民之间互相了解,警察知晓了公众对安全的基本诉求,而公众也明白了警察公共安全管理上不遗余力的努力,在此基础上互相支持,形成长久的合作机制。
当然治理理论目前还没有一致认可的理论主张与实践模式,各个学者的概括也不尽相同,但是其“权力的多主体、多中心”、“互动”、“公开”、“透明”、“公正”、“有效”等精神和理念确实能够为当下的警民互动提供诸多理论上的借鉴,有助于我们形成一种更开阔的视野,正确对待警民互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构建新型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现象学社会学理论:警民互动的社会学理论基础
现象学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形成于20世纪三十年代,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籍奥地利裔著名的现象学哲学家阿尔弗雷德·舒茨是现象学社会学的创始人。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它之所以是现象学的,就在于它运用现象学的还原方法对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进行审视。延续了哲学家胡塞尔的思维,舒茨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日常发生的社会关系上。主体间性问题是舒茨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他通过对世俗主体间性的具体描述和分析,为摆脱现象学哲学在主体间性问题上的“唯我论”困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西方传统哲学的认识论思维范式是在“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中强调“主体性”,强调主体优先和主体至上,把客体看作是主体的创造物,看作是主体意识活动的体现,这在实践上容易导致“自我中心论”。与这一倾向相反,舒茨则从主体理论转向了主体间性的理解。“现象学社会学将社会生活中的人作为一个主体在与他人(另一个主体)交往,这就是舒茨‘主体间性’的观点。”[6]所以在舒茨那儿主体间性就是交互主体性,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在交往过程中实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统一和共在关系,通俗地说就是人与人之间互相沟通和理解。因此,舒茨将他的理论重点放在了主体间的理解上。舒茨认为,主体间性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可以通过“视角互易性”而实现对“生活世界”的共享,可以通过“变形自我”与“生动的同时性”而实现主体间的互识。没有这种共享(即不同主体间形成共同的世界经验)和互识(即理解他人),人作为主体与他人(另一个主体)的交往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知,主体间性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1)互动性。在主体间性理论下,现实中的主体是以一种“主体—主体”的模式建立起现实的互动联系。(2)平等性。主体间的对话是平等的,在互相承认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实现互相尊重、平等交流。(3)可沟通可理解性。在经验与信息分享的基础上,实现主体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现象学社会学理论中的主体间性概念对于警民互动提供的理论指导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要保证警民互动的实现,在实践中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建立起现实的警民联系。这需要一方面警方要进入社区,通过各种方法接近公众,了解公众的安全需求、倾听公众对社会治安防范的意见,积极采纳公众合理的建议;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公众以主体的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到违法犯罪防控活动中去。从而在公众和警方之间建立起“主体—主体”的现实互动模式。
其次,在警民互动中确立双方的平等关系。“主—客”二分的哲学思维,强调主体对客体的征服和利用。在人与人的世界中,也容易导致强化社会等级观念。而“主体—主体”的互动模式,则强调警和民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资格上是完全平等的。特别是在违法犯罪防控方面,警民互动是平等主体的共同参与,是以互相承认各自的主体资格为前提的,不存在任何单边的强势和霸权。所以,任何的权利傲慢、特权思想、居高临下都会遭到另一平等主体的抵制。
再次,要使得警民互动中的沟通和理解成为可能,必须要有一套警民共享的价值和规范,要能够达到警民之间的互识。对价值和规范的共享是警民互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来说,共享的则是公共安全管理的理念和执法规范。无论是警还是民,只有形成并共享这样一种价值与规范,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并从中受益。当然,对于民警来说,要形成这样的价值和规范还需要不断自主地学习;而大多数的普通公众不可能自发获得这样的价值和规范,还需要在警民互动中警察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有意识地引导和宣传。虽然我们说警民互动是主体间的互动,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警察在这个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尤其在警民互动的组织、政策的宣传和价值规范的引导、灌输上,只有警察的积极投入,价值规范的共享、警民之间的互识才能够成为可能。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行各业的工作理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警务工作同样如此。我国目前正处在“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刻,各类矛盾凸显,警民冲突频繁发生,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重点之一,而深刻地把握当下警民互动的理论基础,对此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警民互动理论基础的分析,我们看到,警察机关在与社会公众接触、交往的过程,要有一种更开阔的理论视野,更新警务工作理念,正确定位各自的角色,通过警民互动,要充分发挥警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尽可能发掘社会公众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意识和潜能,逐渐形成“双主体”(即警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同为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的互动模式,在新的层面上再现“全民皆警”的工作格局。如此,对警民互动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无论是对于现阶段的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还是长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23.
[2]王大伟.社区警务的比较研究[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3]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M].尤小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395.
[4]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9).
[5]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6]杨善华.“意识”、“见识”与教学过程中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一个现象学和现象学社会学的视角[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9,(1).
Key works:interaction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theoretical basis;social contract theory;community police affairs theory; governance theory and phenomenological sociology theory
Theoretical Basis Analysis o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
ZHU Zhi-ling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210012China)
Building ha 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of the times,while the research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olice and people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it.In the new time background,the interaction becomes an urgent felt need,has deep theoretical basis,such as Social Contract Theory,Community Police Affairs theory,Governance Theory and Phenomenological Sociology Theory.These foundational theoriesmake the interaction practicable.
D631.19
A
1008-7575(2010)02-0129-04
2009-12-05
江苏警官学院2008年资助课题“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研究”(编号:08Z15)。
朱志玲(1976-),女,江苏扬州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涉外警务。
(责任编辑: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