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别比例失衡看男女平等的实现
2010-08-15栾声越
栾声越
(佳木斯大学,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从性别比例失衡看男女平等的实现
栾声越
(佳木斯大学,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是男女平等,但从我国性别比例失衡的现状看,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通过对我国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措施的思路,阐述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实现意义。
男女平等;性别比例失衡;措施
一、我国性别比例失衡的现状分析
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归根结底就是人的和谐与发展。而人分为男女两性,具有彼此平等的社会地位,共同履行着社会职责。他们既是社会进步的受益者,又是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更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因此早在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就明确指示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妇女九大上进一步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既然是基本国策,也就意味着男女平等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意义。男女平等必将对国家全局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产生重大、长期的影响。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1982年进行的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国的出生性别比例为108.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为116.9%,2005年抽样调查为118.6%。而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出生性别比例在正常范围内的省份只有3个,其他省份均高于 107%,其中海南省更是高达135.6%,广东省次之为130.3%[2]。上述数据充分说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出生性别比例出现了偏高并持续上升的趋势。如果任由这种趋势继续发展,势必阻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带来诸如婚姻压力问题、就业性别问题、养老问题、各类社会犯罪增加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性别比例失衡的现实时刻提醒着我们: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性别比例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是性别比例失衡的重要原因
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具有浓厚的“男尊女卑”色彩。前人在《易经·系辞》中就曾经写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3]说明处于上位的事物起支配作用,处于下位的事物只能服从;而男性是处于上位的,女性是处于下位的,即直接指出了男女两性之间不平等的理论事实。于是也就不难解释由此产生的“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中国传统伦理中的生育观念,影响着人们好男厌女的生育行为。这些观念与行为导致了重男轻女落后思想的产生,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我国性别比例出现偏高并持续上升。
(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生育以及溺死女婴是性别比例失衡的直接原因
发达的医疗卫生技术业已成为一把双刃剑,它在解除患者病痛,提高人们生命质量的同时,也在不经意间成为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生育的帮凶。B超、羊水胎儿脱落细胞培养染色体核查等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与普及,为那些希望进行选择性生育的人们提供了医疗卫生技术条件。某些医疗机构或医疗组织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滥用B超等医疗仪器与技术,为孕妇做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并为孕妇做选择胎儿性别的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的手术;甚至还有某些愚昧的家庭因为出生的婴儿为女婴而做出溺死婴儿的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这些都会直接导致我国性别比例出现偏高并持续上升。
(三)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性别比例失衡的现实原因
1.男女两性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在生产力欠发达的年代,体力劳动占绝对优势,体能决定着工作完成的效果,因此男性的经济收入必然会优于女性。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职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男性的体能优势已经不再是主导优势,但男性的经济收入却依然高于女性。此外长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在人们的头脑里已经扎根,于是女性被更多地限制在家庭范围,要求女性充当“贤妻良母”的家庭角色,从而忽视了构成女性社会角色主要方面的职业角色。加之女性比照男性提前五年退休的规定,不仅影响到女性经济利益的取得,更会影响到女性的晋级与升迁,以及女性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
2.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女性在经济上居于弱势地位,使得女性在家庭中也会居于弱势地位。而男尊女卑的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更使得女性处于家庭中的被支配地位,并由此形成“夫唱妇随”的家庭定式,“相夫教子”成为了女性的主要活动。同时,家庭暴力在女性身上时有发生,女性成为了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
3.男女两性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众所周知,知识改变命运。女性接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女性社会地位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女性接受教育机会相对较少的现象并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在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中女性所占比重极大,而在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中却是男性远高于女性。接受教育的劣势使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很难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支配权,也就必然导致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长期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
三、控制性别比例失衡,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
(一)将男女平等纳入制度之中
我们要认真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将男女平等纳入到全社会的制度体系之中、尤其要纳入到决策体系的主流之中。我们应该学会以女性的意识为视角去观察和认识社会、尤其要注意针对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规划,制定倾向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遏制歧视女性的错误倾向的发生,从而实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男女平等。
需要强调的是,在特定时期内做出的强化女性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政策制度,在各级职能部门硬性增加的女性公职人员的比例、尤其是女性领导干部的比例,从表面上来看确实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但这决不能简单地视为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事实上这恰恰是为了避免女性参政议政权力被过度的削弱。如果没有硬性的比例要求,许多部门、组织的领导干部或决策者很可能都是男性,最终必然导致女性群体始终处于男性的从属地位,这样只会进一步加大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真正的平等往往必然是由表面上的某些不平等来实现的,而这种所谓的不平等正是体现着对社会弱势群体,即女性群体的保护。而一个公正的、健全的社会,应当对其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视同仁。所以上述做法不仅没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相反,这是对现实男女不平等的调整和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体现的是真正的公正原则。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妇联等女性组织和团体对社会公共政策的监督管理作用,遏制社会中存在的对女性不公的惯性和偏见,制止或检举损害女性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同时更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以及社会医疗等保障体系,彻底消除人们心中“老无所养”的顾虑。
(二)加强男女平等的法制化建设
应以男女平等甚至是女性意识的视角去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对女性以及女性发展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内容,以强制力切实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剔除针对女性隐性歧视的内容,加大针对女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为培养人们男女平等的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习惯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以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为补充的,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基本框架。即便如此,这一法律基本框架中仍有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宽泛空洞,部分内容的主体难以被明确界定,同时更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所以很少有法律工作者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其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在法律实务中忽视对女性特殊权益加以保护的问题发生。因此,司法部门应在贯彻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并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增加专门条款遏止性别比例失衡,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与进行选择性生育行为的威慑和打击力度,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切实保障女性包括就业权、受教育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必须强化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培训,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力度,增强依法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在推进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推动男女平等的实现。
(三)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导向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的服务性作用和导向性作用,积极消除社会舆论中歧视女性、忽视女性的错误思想观念,移风易俗,逐渐扭转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对女性角色的定型,让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大众传媒是社会舆论最直观的载体,对于人们思想中男女平等观念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大众传媒的商业化运作与包装,使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关于男女性别角色定位的宣传被不经意地间夸大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定位,堂而皇之地成为了当今人们界定男女性别角色的标准。为此,必须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大众传媒,建立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大众传媒文化。同时要大力宣传保持性别比例平衡的重大意义,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使人们认识到 103%~107%的性别比例才是维持我国社会稳定的人口基础,突出我国性别比例的严峻形势,更要大力倡导转变传统的婚育观念,使男女平等以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行动的指南。需要特别提到的是,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已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倡导男女平等的舞台。互联网的受众面已经极其广泛,社会问题、公众事件也变得更加透明。人们逐渐开始信赖互联网,依赖互联网,因此,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确立男女平等的宣传导向就显得更加重要。
(四)重视男女平等的自我解放
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女性的自我解放。女性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显示出自己应有的能力与作用,并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作出了自己特有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女性依然处于男权的背景之下,归根结底就在于社会对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作为女性更应该首先了解自己,从根本上端正对自身社会地位的看法,尊重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树立正确的自我解放观念,增进全社会对男女平等的认同,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
女性要摒弃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对女性的束缚,超越传统价值对女性“贤妻良母”形象的突出定位,努力发挥女性优势,全面实现女性价值,促进女性自我潜能的充分发挥。女性必须从根本上摆脱男权的束缚,端正对两性关系的看法,尊重并正视男女两性之间的性别差异,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努力增强社会的认同,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男性对于男女平等的实现更应全力以赴。男性首先要积极调整对女性家庭角色的期望,主动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其次在社会角色中,要相信女性的能力,尊重女性的劳动;第三要自觉抵制对女性的错误认识,学会站在男女平等甚至是女性意识的视角下去思考问题,积极为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必须说明的是,女性的自我解放不是对男性进行压制,而是要与男性一道,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作用,在社会的运转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彼此促进、和谐发展。如果没有女性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男性的发展,如果没有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只有男女两性共同建构男女平等的和谐关系,才能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互补、共同发展。只有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男女两性得以全面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1]江泽民.江泽民文选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35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数据[EB/OL].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
[3]周啸天.中国文学经典 [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6:69.
Abstract:The premise of har 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s gender equality,but currently,the sex ratio in our country is unbalanced.In order to achieve gender equality,there is longway to go.In this paper,the imbalance in the sex ratio is analyzed and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are put for ward.Besides,thie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alization of gender equality.
Key words:gender equality;gender imbalance;measures
(责任编辑:陈 树)
Gender I mbalanc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Gender Equality
LUAN Sheng-yue
(JiamusiUniversity,Jiamusi 154007,China)
C92-05
A
1001-7836(2010)05-0181-03
2009-12-14
栾声越 (1977-),男,山东龙口人,讲师,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