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小说伦理契约类别及叙事形态特点探析*
2010-08-15葛永海
闫 岑,葛永海
(1..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师学院,浙江杭州310012;2.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明清小说伦理契约类别及叙事形态特点探析*
闫 岑1,葛永海2
(1..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师学院,浙江杭州310012;2.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伴随着商周以来契约活动的发展,文学中诞生了一个崭新的题材——契约叙事。历经汉、魏晋、唐宋元的发展,到了明清,以契约为内容的文学书写空前繁荣。其涉及的契约范围之广,领域之多也为前代所不及。其中伦理契约又分为婚恋类、亲情类、友朋类三种。这些契约叙事文本凸显了中国古典儒家文化传统,反映了明清之际重商、重利的时代特色。
契约叙事;伦理契约;儒家文化
在展开讨论之前,首先须对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作一界定。本文探讨的契约叙事,是指文学作品中出现的、包含订约——践约——完约(背约)三个基本环节的口头或书面契约。它包含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文学家在创作文学作品时采用的契约型结构模式,二是指文学作品中书写、描绘的涉及具体契约的叙事片断。本文探讨的伦理契约属于后者。
明清小说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把它们综合起来放在一起,毫不夸张地说是那个时代历史的缩影。我们将从内容角度切入,按照题材类型可把契约划分为伦理、政治、经济几种类型,其中伦理契约叙事作品数量庞大,笼统分析难免会谈不透;如果仅从结构角度来分析它们,又难免给人以务虚之感。因此为了便于讲清问题,本文拟将把它们细化为婚恋、亲情、友朋三类来讨论。
伦理契约是指小说作品中那些涉及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关系的契约书写,这类契约往往能够引发人们对伦理问题的深层次思考,因此称之为伦理契约。
中国是一个奉行儒家伦理文化的国度,两千多年以前,孟子提出五种人伦关系作为人们立身行事的基本规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P112-113)这些都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是中华伦理道德的核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将五伦归纳合并,夫妇属于婚恋范畴,父子和兄弟同属亲情类,我们拟按照缔结契约对象及内容不同将契约分为三大类:婚恋类契约、亲情类契约、友朋类契约(君臣契约与政治契约部分重合,不在此讨论)。
一、婚恋类契约叙事书写形态特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从生产的角度阐述家庭关系的产生,“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家庭是伦理关系的起点,根底是两性的结合。男与女的结合,被人类称之为“婚姻”。人类婚姻发展史经历了从自然婚姻向文明婚姻逐渐演变的过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其实质恰恰是婚姻契约的构建及履行。本文讨论的婚恋订盟契约即是指明清小说家书写的关于婚姻契约、恋爱订盟及婚姻生活中夫妻间的订约。这类题材大部分存在于才子佳人小说当中。
据统计,明清通俗小说中上述契约题材类型的篇目有110多篇,总体看来,以婚姻为界,可以分为婚前契约和婚后契约两大类,婚后契约篇目不多,多见于两感情很好的夫妻因为外因被迫分离,临别前约定几时回来,后因故未按时归来,契约未能完成,进而引发出一连串事件。如《喻世明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2],新婚夫妻如胶似漆,蒋兴哥要外出经商,二人便以门前椿树再发芽为约,一年之期便归来,不料至期蒋兴哥害病迟归,妻子三巧在家同商人陈大郎相好了。《醒世恒言·独孤生归途闹梦》大同小异。总体看来,这类婚后契约多是由夫妻二人感情浓厚写起,不忍分离,离别订约,只是结局稍稍不同,比起婚前类别繁丰的契约来,相对显得千篇一律和平面化。因此我们以婚前契约为探讨的重点。
大体来看,按照结约对象的差异,婚前契约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人间婚恋契约,另一类是人神间契约。在明清通俗小说中,人间契约的文本数量远多于人神间契约,也更为复杂多变,因此成为我们探讨的重点。
(一)人间婚恋契约的形态及基本特征
古人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要经父母允准且有媒人作伐、订下婚约才得以成立。但年轻的才子佳人们,虽然里外不通闻,不过只要一有见面机会,郎才女貌,也会突破封建礼教禁锢,大胆热恋并私定终身之约。这类题材在明清小说中尤为多见,因此反映在文本里的这些婚前婚恋契约便可以分为媒妁之约和私约两大类。私约通常是在不为父母所知,但却两情相悦的情况下订立的,它又包含两大类:一类是与良家女子订立的私约,这是传统才子佳人小说的主体,一类是与妓女订立之约,一般表现为男女主人公情到浓处,男主人公要为妓女赎身,二人山盟海誓,设誓嫁娶。私约和媒妁之约有时可以转化,两人订立私约后,男方遣媒登门下聘,同意即可结成媒妁之约,媒妁之约在一方父母想赖婚而儿女彼此钟情情况下又瞒下父母订立私约,这都是明清小说中常见的契约情形。
以结约因由为例,可谓丰富多彩。有父辈交好结姻亲,如《古今律条公案·苏县尹断指腹负盟》“我汝二人盖称契合久交,吾欲令之代代子孙皆如我汝”;有报答恩情结姻亲,如《醒世恒言·张淑儿巧计脱杨生》中,杨元礼遇难,蒙张淑儿诚心相助,脱离危险,临别心中暗道:“此女仁智兼全,救我性命,不可忘她大恩。不如与她订约,异日娶她回去。”报恩心理力透纸背。年轻男子被救,自己能做的最大的报恩莫过于娶她回家,日后好好待她;有郎才女貌定终身:在爱情故事中,让男女主人公互赠诗文表白感情便是明证。他们笔下的男主人公们似乎很热衷于寻找志同道合的美人。《包龙图判百家公案·旋风鬼来证冤枉》中惇娘“诗词歌赋之脍炙人口,所以远近争欲求聘”;有权宜之计缔盟约,最典型的当数《拍案惊奇·韩秀才乘乱聘娇妻》。明嘉靖时,突然有一年讹传皇帝要选修女,“侯门一入深似海”,为了不让选走,民间就开始忙着嫁女儿、讨媳妇。开当铺的金朝奉闻说,急于把女儿朝霞许配给秀才韩子文,写下婚约。金朝奉夫妇本不是自愿要招穷秀才韩子文为婿,皆出于权宜。这就为悔盟埋下伏笔;有玩笑之下戏结盟,《二刻拍案惊奇·小道人一着饶天下》中女棋童妙观与棋童周国能对弈,妙观恐输,就请求周相让,假装答应周求亲要求。妙观是戏言,假装答应:“叵耐这没廉耻的小弟子孩儿!我且将计就计,哄他则个。”戏言之间定下姻约。《青楼镜》也是如此。
结约因由众多,毁约缘由也是包罗万象。有因家道中落,嫌贫毁约的;有违反律例,判废婚约;有权宜事过,毁盟背约的;有一方有疾,婚盟濒危的。值得一提的是,明清经济迅速发展,手工业作坊林立,行业齐全,产品众多,传统的士、农、工、商的四民顺序也在悄然起着变化,商人的地位大幅度提升,甚至一些地方对经商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对功名科举的追求,“却是徽州风俗,以商贾为第一等生业,科第反在次着”[3](P536),“经商亦是善业,不是贱流”[3](P439),不得不承认这一切昭示着新思想萌芽在根深蒂固的农业社会中已经破土而出。随之在选择婚姻对象时,对于金钱的要求成了很多人的追求,因为家贫原因而毁约毁盟的不计其数。《包龙图判百家公案·获学吏开国材狱》中,顺天任县郑国材与徐淑云自幼订婚,国材十八岁,不幸父母两亡,徐卿见他家贫,遂负前盟,欲将女别嫁。《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两家愿指腹为婚》里,京城林百万与张员外儿女指腹为婚,后林家资财荡尽,林百万每日街坊卖水度日。员外见他家贫,遂负前约,都属这种情形。
与此相对应的,完约的途径也是各式各样。大致分为三种:科举高中完约、外力相助完约、同赴黄泉完约。不再赘述。
(二)人神间情爱契约及其特征
这类故事多源于仙女或鬼妖的多情,主动献身,并在事业上给予凡男帮助。在文学作品中,这类故事源起于中国文学传统中的“遇仙”模式。
中国小说“遇仙”故事原型萌芽于先秦两汉,生长于汉魏六朝。有学者统计对宋代以前大约340多则神仙题材的故事进行考察,结果发现其中以遇仙为内容的有180多则,占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4]。“遇仙”故事模式形成后,历经隋唐、宋元,到明清时期依然保持它不减的魅力,习见于通俗小说之中。所不同的是,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中实现了自身的主题变化,由最初的宗教和道统附属品,发展到出现吉光片羽式的情感描写,再到宗教功能的彻底弱化,成为人仙情感泛滥,甚至是性爱代名词。时值明清,在“遇仙”故事人仙交往过程中,由于身份不同和神仙在能力上的优势,往往在获得性爱欢娱和享受的同时,能在其它方面给与凡男以帮助。如《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七程宰遇海神的故事:海神自荐枕席,不仅给了程宰人间夫妇难以企及的风光旖旎的性爱,并且与他订立契约,可在其“患难之处”,“出小力周全”,后来程宰果然保守秘密,海神也兑现承诺,助其发了财且得以脱难。
总体看来,人神类契约具备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在宗教史层面来看,小说逐步完成了从宗教内涵到世俗化的蜕变,虽然其中还不免有宗教色彩的影子,但其朝世俗情感渐渐偏斜的倾向却清晰可感;二是从内容方面来看,与人间契约相比,人神类契约更富于理想化色彩,他们之间的情感更纯粹,不掺杂贵贱等级观念,不以贫富论感情,独立于世俗之外,更让人动容。三是这类小说实际上也反映出明清文人渴望功成名就,渴望有突来艳遇,渴望在人生困境当中得到超强大力量帮助的心理,他们把在现实中的心境诉诸笔端,在幻想与现实的双重世界中倾诉愿望,用特殊方式记录历史。
二、亲情类契约叙事书写形态特点
明清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出现重财重利思想倾向,为了财产,亲人之间也不惜反目成仇。作家在大量反映这类社会现实的基础上,也开始把目光投回到千百年前,希企从前人“一诺千金”中获得暂时的心灵安慰和满足。笔者在爬梳明清小说作品时,发现其中有大量涉及亲情的契约,有遗嘱契约、财产契约、过继契约、托孤约、报恩约等,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契约主要有以下几个主题:
其一,家庭作为宗族绵延和礼乐文化功能的承载者,其财产承祧契约在宗法制的古中国占据了重要地位。追溯承祧继产型故事的源流可以知道,此类型故事早在先秦两汉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载中就不断涌现,嫡庶之争就是其中的一大突出现象。汉高祖刘邦的皇后吕后对戚姬母子的迫害,使“仁弱”的孝惠帝精神受到刺激,过早死去。这都是后宫嫡庶之争对政治的影响。
到了明清,老百姓对这类皇位爵位等已经没有多大兴趣,他们关注的是跟自己息息相关的祖宗祭祀和财产继承。《醒梦骈言》第五回,就描写了由妻妾嫡庶之争引起的家族纷乱。巨富平长发有嫡庶六子,见众儿子不睦,生前分定家产。前妻所生儿子被掠,归来嫡子平衣兄弟拒绝分家产,庶出平白兄弟倒各出一份!感动大家共立契约痛改前非,从此和睦如一。
不惟嫡庶,亲兄弟在财产面前也面临利益之争。《警悟钟》卷一中,石贡生有二子坚金、坚节,长子坚金为了独霸家产,竟然伪托父母遗嘱,送弟弟坚节至觉善寺为僧。在古代,孝道的基本便是:双亲尤其是父亲的命令,无论是何命令都是要不打折扣执行的,正所谓“父父子子”,遗嘱实际上就是父亲临终前订立的一个契约,要求儿子们在自己过世后执行的。父亲既然作此要求,弟弟当然无话可说。坚金找的这个借口让人无可推诿。
财产承祧之外,亲情契约的第二个主题便是随便结约导致对和谐幸福家庭生活的毁坏。《警世通言》中有《乔彦杰一妾破家》就是其中的典型。杭州商人乔彦杰,好色贪淫。买回一小妾春香,打破了原本幸福的家庭生活。乔妻高氏与丈夫约法三章,要丈夫与妾出去别住,乔彦杰一一答应。不在一起住,埋下了小妾行动无人监督的祸根,后来乔彦杰外出做生意,春香与雇工小二私通,小二又奸污了乔彦杰的女儿玉秀,高氏同春香杀了小二,被人认出,最后家破人亡。乔彦杰为自己的好色放荡付出沉重代价。
三、友朋类契约叙事书写形态特点
古人重然诺。孔子说,“人无信不立”,又说“君子重然诺”,可见这是儒家文化安身立命的重要内容。但到了明清,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利”字当头。明清的小说家们看到了太多背信弃义事情发生,对于熟读圣贤书的他们来说,实在是一种心理失落。从现实中看不到找不到希望,便把目光回转到几千年前的先人身上,以期获得短暂心灵慰藉。《死生交范张鸡黍》(《欹枕集》)、《喻伯牙摔琴谢知音》(《警世通言》),都是想用前人重信义、重然诺的故事来给现实立起学习效法的榜样。俞伯牙与钟子期畅谈很投契,相约来年仲秋再会,不想钟子期病故,临终前不忘遗命葬在江边,以便和俞伯牙相会,俞伯牙得知,终生不复弹琴。这个故事感动一代又一代后人。《死生交范张鸡黍》中范式临约当天才想起,但千里间关,无法当天到达。为了不负与张元伯的约定,及时赶到,选择自刎身亡,鬼魂赴约。他们之所以能够如此重承诺守契约,是乃知遇之恩或病危之中的救命之恩使然。
到了明清,尽管物欲横流,人心不古,但老百姓心底的报恩情结却依旧浓烈。《拍案惊奇》中《程元玉店肆代偿钱十一娘云冈纵谈侠》、《乌将军一饭必酬陈大郎三人重会》、《最近社会秘密史》都是出于报恩而主动订立契约或为了报恩而甘愿履行契约。
《最近社会秘密史》是近代背景下为数不多的几篇极具古典意蕴的小说之一。流落于上海城隍庙的花子华国光,遇到一富商提拔,后擢升为掌柜。富商临终托孤少甫于华国光,国光悲痛答应主人照顾好其年幼儿子。主人的遗孀想要盘掉铺子,扶灵回籍。国光恐怕生意毁于一旦,托人说合,娶了其妇,但成亲十年未眠一宿,待少甫成人,其铺子已由一爿发展至三爿。国光将其全部账本交还少甫,诉说了自己报答主人知遇之恩之苦心,现完成承诺,欲回乡安家。少甫愿以一店铺为报,自此两家如亲戚来往,传为佳话。这样的朋友之谊在晚清实属难得。
值得一提的是,文人重视伦理教化,不独体现在现实题材小说中,神鬼志怪小说中也往往带有鲜明的伦理倾向。明清小说中存在不少鬼神灵异之间缔结的契约,包括一些异梦和民间禁忌中的类契约。这类契约民间迷信成分较大,有的直接表现现实生活中之迷信,有的把迷信思想带入小说创作中来印证深植于大众心底的向善及果报思想。如《醒梦骈言》第六回《违父命孽由己作代姊嫁福自天来》:关帝梦示店主兴儿必中解元,将来官至宰相,兴儿闻说,暗想“若做了宰相”,丑妻会被同僚取笑,就做好打算“娶个美妾”,“说是夫人便了”。关帝得知他的想法,取消帮助,兴儿名落孙山。关帝让店主转告兴儿,若“能速自改悔”,必然再助其高中。兴儿发誓“改过自新”,再不敢起薄幸念头,后得中解元。
故事很浅显,但是伦理教化意味却很浓。抓住士子文人都渴望金榜题名这一迫切心理,灌输“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思想。古人多迷信,由他们崇拜敬仰的神人来判断是非,他们很信服。生活中自然有所谨慎,不敢轻易惹“神”发怒。实际上,小说中“神”不自觉充当了伦理监督者的角色。《西游记》中,孙悟空被如来佛祖压到五行山下,求观音指条门路,观音与之约定,让它等候东土大唐国取经人,与他做徒弟,“秉教伽持,入我佛门,再修正果”。[5](P99)实际在这里,《西游记》作者是站在一个正统的立场来看待孙悟空与观音的立约,如果孙悟空遵守,那么之前忤逆造成的后果将一笔勾销,并且能够得成正果。这不能不说是现世伦理在鬼神仙界的另一种反映。
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婚恋、亲情抑或友情类契约,无一例外地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浓厚色彩,儒家文化以其春风化雨之势塑造着文人士子的性格、品德,影响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习俗。这些契约叙事文本,不仅让我们看到了信用文化发展的轨迹,更深入感知了中国人精神文化的精髓层面,对后世文学影响深远。
[1]金良年.孟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明·冯梦龙.喻世明言[M].傅成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3]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4]孙逊,柳岳梅.中国古代遇仙小说的历史演变[J].文学评论,1999(2).
[5]明·吴承恩.西游记[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
Abstract:A long w 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activities in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there emerged a new theme named“contract narration”in the field of literature.After the development in the periods of the Han,Wei Jin,Tang,Song and Yuan Dynasties,literature w ith the content of contract became very flourishing in M ing and Qing Dynasties,w hen it covered more areas and fields than those of past dynasties.Ethical contract was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love and marriage contract,emotion contract and good-fellow ship contract,w hich highlights the classical Chinese Confucianism and reflects the features of attaching more importance to commerce and p rofit in M ing and Qing dynasties.
Key words:contract narrations;ethical contract;culture of Confucianism
[责任编辑 陈义报]
On the Types of Ethical Con tract and the Features of Narrative Forms in Fictions of M ing and Qing Dynasties
YAN Ceng1,GE Yong-hai2
(1.Hangzhou College of Preschool Teachers Education,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2,China; 2.School of Liberal A rts,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321004,China)
I207.62
A
1009-1734(2010)05-0021-04
2010-07-02
闫岑,文学硕士,从事古代文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