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P理论指导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2010-08-15陈艳芳
陈艳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ESP理论指导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陈艳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ESP(专门用途英语)目的明确,实用价值高,在我国日益普及,由其所派生的法律英语学科也蓬勃地发展起来。从 ESP理论的概述入手,深入研究国外 ESP教学方法,以期 ESP理论对法律英语教学起指导作用。
ESP理论;法律英语;教学方法
专门用途英语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ESP)起源于 20世纪 60年代的后期,由于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英语在世界各国日益频繁的交往中成为最普及的交流工具。英语学习不再仅仅被看做是获得良好教育的象征,而是与职业、学业和就业等各种需求联系起来,正是为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多种学习需求,专门用途英语应运而生。
一、ESP理论概述
(一)ESP的概念及起源
ESP是 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的缩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专门用途英语”或“应用英语”,如旅游英语、商务英语、财经英语、医学英语、会计英语、法律英语等。英国应用语言学家 Peter Strevens给 ESP定义为:“ESP course are those inwhich the aims and the content are determined,principally or wholly not by criteria of general education(as when English is a school subject),but by function or practical English requirementof the learner[1]。”ESP起源于 20世纪 60年代的后期。当时,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及经济迅猛发展,在世界各国日益频繁的交往中,英语成为最普及的交流工具。在这一发展进程中,人们学习英语的目的也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化,学习英语不再被看成仅仅是获得一种良好的教育,它逐渐与职业、学业和就业等相关的多种需求联系起来。正是为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多种学习需求,ESP应运而生。它的形成是世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语言学发展的革命。
(二)ESP的发展阶段
从 2O世纪 6O年代开始,ESP的发展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1)语域分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不同领域英语文献的语法和词汇特点,并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提供参考。(2)修辞或篇章分析阶段:这一阶段超越了句子层面而注重篇章和修辞,即研究句子如何组成段落和篇章。(3)目标情景分析阶段:此阶段的重点是研究学习者的不同目标情景,分析不同情景的语言特点,并设置 ESP课程教学大纲。(4)技巧和策略分析阶段:该阶段关注的不再是语言本身,而是更深层次语言使用中的思维过程。(5)以学习为中心阶段:“以学习为中心”强调—教学中既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注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既要考虑社会大环境对人才的需求,又要考虑学生本身的学习要求,只有结合各方面因素,才可能达到学好语言的最终目的[2]。
(三 )ESP的分类
ESP作为 ELT(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英语教学)的一个分支,与之相对应的便是 EGP(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即我们现在经常说的所谓“普通英语”或“公共英语”。而根据学习者的不同专业领域 ESP则可分为三大类,即 EST(科技英语)[3],EBE(经贸英语 )和 ESS(社会科学英语)。上述三类 ESP如果从使用目的来看,又分别可分为两种类型,即 EAP(学术英语)和 E0P(职业英语)。本文所讨论的法律英语从性质上看属于 ESS即社会科学英语,但从目的上看则同时包含了学术目的和职业目的。
二、国外 ESP教学法介绍
国外 ESP教学的实践和研究中实行的 ESP教学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语域分析教学法 (RegisterAnalysis)
语域分析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英语的语法、词汇和格式等方面都会有独特的特点。语域(register)能决定语言环境和语言内涵,围绕 ESP的语域展开分析,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认知 ESP的一些专门规律。语域分析教学法的教学依据是:语域决定语义。弄清语域并对其加以分析是探讨 ESP的有效方法。语域分析教学法的最大局限性是仅仅注意句子结构而忽略了语言的交际功能。
(二)语篇分析教学法 (Discourse Analysis)
为了克服语域分析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局限性,ESP教学界又采纳了语篇分析法。如果说语域分析的研究中心是句子层面,重点是语法,那么语篇分析教学法则把注意力转向句子层外,研究句子怎样构成语篇,从而产生意义。语篇的组织模式和表现这些模式的语言手段是语篇分析的重点。语篇分析法给 ESP语篇的研究带来了强大的活力,对学生从语篇结构上掌握英语在不同专业领域里各异的结构与表达方式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语篇分析法的研究和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这些研究并不能直接满足学习者的某些迫切需要,如:发表科研文章,实验报告等。换而言之,它建立了模式,却无法解释这些模式如何创造意义。事实上,这便是语篇结构主义。既然已证明学会句型并不能使学习者在交际中应用这些句型,学会语篇修辞模式难道就能使他们在交际中会使用这些模式吗?因此,研究者们开始关注文章的交际功能,Tarone(1982)在On the Use of the Passive in Two Astrophysics Journal Papers一文中,从文章作者的角度出发,研究他们在写作过程中是怎样选用恰当的语句来表达意思的。
(三)体裁分析教学法 (GeneralAnalysis)
体裁分析法是建立在语篇的体裁分析基础上,着重研究某类语篇的区别性结构特征,目的是揭示某一体裁语篇不同于其他语篇的特殊结构。它超越了对语篇语言特征和修辞功能的简单描述,力求解释语篇建构的理论,探讨语篇结构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和心理认知因素,揭示实现交际目的的特殊方式和语篇建构的规范性[4]。体裁分析理论的核心是语篇的交际目的,这是决定语篇结构特征和语言特征的关键。利用“语步”(moves)和“步骤”(steps)等术语,通过系统的分析,体裁分析理论着力勾画语篇的整体结构及其顺序,以说明不同体裁语篇之间的异同 (Dudley—Evans,987;Swales,1990)。
在 EOP(English for Occupational Purpose)方面,Bhatia(1993)对“推销体裁”和法律案件的体裁结构进行了分析:Patridge(1995)则另辟蹊径,着重分析语篇各结构关系间的语义关系,试图弥补现有体裁分析理论在语义分析方面的不足。体裁分析的着重点在于促进 ESP教学。Swales(1990)提出了许多“体裁写作法”课堂活动和练习形式;Davis(1998)编写了一部基于体裁的大纲,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分辨。分析他们课程学习中要阅读或写作的各类语篇体裁。他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体裁意识。现在已经有人在Swales和 Bhatia等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各种体裁,如假设性科研论文的讨论部分、求职等。体裁分析法是在前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前两种方法无可比拟的优点,因而它尽量避免修辞分析法的过分结构化倾向,有更多的解释余地和使用自由度,而且更多地强调了交际目的,因而备受 ESP语言分析者和教师的青睐。但仍需对学生今后常用的体裁作更为深入和广泛地研究,并在教学中结合各体裁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情景语境,不同的交际目的等举一反三,以达到灵活运用各种体裁的目的。
在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在 ESP和专业英语教学中以体裁分析法为基础,灵活地将三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对以上几种 ESP教学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 ESP教学法以学习技能为主要的课堂训练内容,但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更注重使用综合技能和分项技能并举的训练方法。而中国英语教学 (包括英语专业的教学)中,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严重。因此,我们急需探索有效的教学法。
三、法律英语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英语的英译在学术界已基本统一为“the English language of Law”or“Legal English”。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语言的使用情景和范围能导致语言变异,不同场合产生的、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群体中所特有的一种语言,在语言学中称为“语域”(register),因此,我们可将法律英语视为一种法律工作者、研究人员在法律语域中使用的英语。作为专业英语 (ESP)的分支学科之一 ,法律英语具有 ESP的一般特点:
(一)课程设置是为了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二)使用所服务的专业学科的教学研究方法和活动组织方式;(三)学习重点是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 (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四)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自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
四、ESP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指导作用
英国学者 Pauline Robinson(1980:6)指出:语言本身的教学并不是 ESP的终结,而利用语言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才是 ESP的真正目的[5]。Robinson的这段话是 ESP理论的经典,是西方 ESP教学领域的理论支柱。它带给我们一个全新的教学理念,即 ESP教学主要是指学生通过学习英语以便获取自己所从事专业或不同体裁的知识或技能,它注重学习者的目的。即通过 ESP教学,学生既学习了专业,同时又提高了英语水平,取得了一举两得的效果。Hutchinson和Waters认为:“ESP不应该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语言或教学法,它不包括某一特定的教材。事实上它是一种探讨各种基于学习者需求的语言教学和语言学习方法。”因此,我们不再通过几个单词、几条短语、几条语法来学习语言,也不再通过从一篇文章中找几个句子来学习语言,而是通过一篇文章来了解一种思想、一个道理、一项技术、一种知识。即把“利用语言达到某种专业目的”作为我们教学过程的中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自然而然地学习了语言。这样,语言教学就变成了一种思想、一个道理、一项技术、一种知识的过程,“语言只是一个辅助的角色”。ESP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 EGP有明显不同,因此需要特殊的教学方法。EGP教学讲解英语语言的普遍现象,训练学生的基础语言技能,帮助学习者认识并掌握英语语言的普遍性。而 ESP则从语义、语法、语用、修辞和语篇等角度,探讨和分析英语各种功能语体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帮助学习者逐步具备以英语为媒介进行某专业学科交流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 ESP的教学特点为:(1)ESP教学目的明确。ESP学习者不是为单纯的语言目的学习语
(一)准确掌握 ESP的特点,指导法律英语教学
言,而是要通过语言去学习某个特定专业课程;(2)ESP教学建立在学习者的需要分析之上。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法的采用,都要考虑学习者的学习需要,ESP教学注意语用能力的培养,学习者掌握英语主要是在某一特定专业范围内使用,以达到用英语交际的目的,即学习者的知识学习与语言使用不能分开。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英语教师
ESP教学关键是教师,法律英语的教学亦如此。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过:“教师的人格,就是教育工作的一切。”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影响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惩罚和奖励制度都不能代替的一种教育力量”。ESP教学的推广,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就是师资。从教学本身来看,教育艺术博大精深,各学科有其严格的学科特点。ESP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非常高,不仅专业要精深,英语好,还要求能用英语表述专业知识、解析专业词汇。但是,我们缺乏具有双语教学能力的师资,也就是说,中国目前培养的大多数教师因为知识单一,外语语言能力不强,一般不具备用外语进行各门学科教学的能力。英语教师容易将专业学科教学上成外语的辅助课,而专业学科教师又常因英语功底不深,造成师生交流上的困难。针对这种师资状态,必须实行教师专、兼职结合,校际流动,盘活教师资源。大力引进英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特别注重青年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的培训和提高。在 ESP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不同水平进行中英文表达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的个性化,多元化,并不断创新。
(三)讲求实效、循序渐进
具有良好英文基础的教师使用英文讲课并不是很难的事,关键是如何使学生听懂,能消化吸收。目前各高校进行法律英语教学基本上采取两种方法:一种为全外语教学。除了使用原版教材外,向学生提供全外语的氛围,包括外语讲解、外文板书、外语答疑。也常要求学生用外语提问、外语作业、外语考试。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原版英文教材,但教师用汉语和英语讲课,使用外文板书。就大多数高校目前的情况看,采用后一种方法较适合。因为全外语的教学方法不仅要教师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用外语来正确表达,而且要使学生理解所讲的内容。这要求教师有相当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另外,尽管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大都接受了近十年的英语教育,但多是应试教育的牺牲品。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相当弱,阅读外文原版书籍速度慢,理解教师的外文表达也有困难。学生若无法按时完成阅读量,弄懂课程内容,势必影响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效果。因而,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我们认为面对目前一些高校现实的教学环境、学生和教师的英文水平,各学院要研究教学方法,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在教学中要讲求实效,循序渐进。
在经济发展日益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的交往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争议也越来越多,因而培养出既懂中外法律,又能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涉外业务的高级法律人才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我们应共同致力于 ESP教学及其指导法律英语教学的发展与研究,培养出更多面向未来的国际型高级法律人才,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新鲜血液。
[1]Strevens.P New Orientations in the Teaching of English[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
[2]程世禄,张国扬.ESP教学的理论和实践[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5,(4):23.
[3]王冬梅,徐艳.ESP理论与高校法律英语教学改革初探[J].新西部,2007,(24):224-226.
[4]秦秀白.ESP的性质、范畴和教学原则 -兼谈我国高校开展多种类型英语教学的可行性[J].中国英语教育,2003,(1):34-51.
[5]Robinson,P.C.ESP Today:a Practitioner’s Guide.Helmel Hempsted:Prentice Hall,1991.
The Legal English Teaching under the Instruction of ESP Theory
CHEN Yan-fang
The goal of 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is clear,the practical value is very high,popularizes day by day in our country,the Legal English which derives from ESP has also developed vigorously.This article begins its discussion from the ESP theory'soutline,then introduce some foreign ESP teachingmethods,as well as the guiding function of ESP theory to Legal English teaching.
ESP theory;Legal english;Teaching methods
G642
A
1008-7966(2010)08-0156-03
2010-05-11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 (115C-1014)
陈艳芳 (1978-),女,黑龙江五常人,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曲占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