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2010-08-15孟庆华
孟庆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孟庆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模仿网游暴力,犯罪方式智能化,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和网络攻击等领域的特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有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网吧的肆意经营,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等几个方面。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健康地成长,有必要采取网络道德教育、运用技术手段构筑网络安全的“防火墙”、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等几项措施。
网络犯罪;青少年网络犯罪;网络法律体系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传播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某些消极影响或者产生一些副作用。统计数据表明:80%左右的网民是青少年学生,其中50%以上是利用网络进行娱乐。随着上网人数的不断增加,有关网络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渐凸显。从根源上而言,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其个体素质与社会环境的各种条件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应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探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切实有效地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它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模仿网游暴力。由于大量的网游对战游戏制作得越来越逼真和暴力,致使很多青少年沉迷于游戏中不能自拔,在零花钱用完以后想尽办法赚钱,最后走上盗抢等犯罪的道路;或者受网络暴力游戏的毒害,模仿影视作品中的作案手段,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翟某整日泡在网吧,仍不满足于鼠标带来的快感,决心在现实中体验一把。2008年6月22日晚上,翟某模仿网游中的情节,穿上迷彩服,戴上头套,手持凶器来到所在中学生宿舍,以“想活命的就别吭”相威胁,对宿舍内的学生强行搜身,并对程某、张某等几名反抗的同学进行殴打,先后搜走聂某、程某、张某等数十名同学300多元现金,得手后翻墙逃跑[1]。湖北省罗田县白莲河乡某校中学生小亮(男,14岁)原来是一位成绩优秀的孩子,因沉迷于暴力网络游戏,思想和行动都带有暴力倾向,某日因同伴不理他而不满,竟模仿网络游戏将其勒死[2]。
(二)犯罪方式智能化。青少年网络犯罪人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的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网上经常报道的少年黑客同时也是网络技术天才,他们的攻击往往使得拥有众多网络安全专家的知名网站和机要部门网站防不胜防。例如,2007年2月我国破获的首例利用计算机制造和传播病毒的“熊猫烧香”案件,8名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并通过盗窃各种游戏和QQ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熊猫烧香”自诞生之后的4个月里,导致数以千计的企业受害,数以百万计的个人用户“中招”,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无从统计。而这8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均在25周岁以下,他们本是计算机领域的天才,却因触犯刑法而沦为罪犯。
(三)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和网络攻击等领域。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网络犯罪非常容易进行。网络技术本身存在缺陷,各种网络软件仍不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人才匮乏等都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方便之门。目前出现的常规网络犯罪有:计算机病毒的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系统的非法访问;计算机经济信息盗窃;网络系统的破坏;制作、出版、传播非法作品;计算机软件侵权;利用网络进行敲诈勒索;伪造信用卡、票据、篡改银行计算机数据,非法获取财物;利用网络联系的方式进行盗窃和抢劫等等。例如,2006年5月30日下午4点30分,打工仔李某在网上花70元买来一个木马程序(可以盗窃用户银行账户和密码),将其“种”在网吧的电脑里,仅在3个小时之后,他就顺利地窃取了一个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随后将账户内的2万余元存款全部划出[3]。自2009年2月以来,卢某利用网络攻击软件攻击江西、广东等省的数个网络服务器,造成网络堵塞瘫痪,并向被攻击的网络单位、个人进行敲诈勒索,累计达3万余元人民币[4]。
(四)网络诱发的侵犯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犯罪也不容忽视。现在的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血腥的暴力型游戏,很多青少年沉迷于这些游戏当中,并用网络中的游戏规则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导致一些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例如,16岁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一网吧里玩“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由于技术欠佳,他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旁边的一同龄少年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向这位少年,致使其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5]。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给社会的政治、经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也给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教育措施,对青少年的全面、健康成长具有诸多积极价值。从实践来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年龄多在16~30岁之间。此年龄阶段的人精力旺盛,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喜欢模仿、爱冒险,他们头脑灵活,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青少年由于年龄的关系,社会经验还不够多,识别能力差、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瑕瑜不分,导致许多青少年轻易听从别人的言语,跟随别人的行为,听从教唆后导致犯罪或者受害。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少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特别快。同时,青少年法制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被捕后还天真地认为那样做纯粹是为了好玩,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社会阅历浅,富于幻想,容易上当导致被教唆犯罪。暴力网络游戏中的场景让他们产生无限好奇,但是他们辨认是非的能力较低,常常把网络中的人物当成“英雄”予以崇拜,加之青少年充沛的体能,这些负面因素与青少年的生理特质相结合,致使青少年网络游戏引发犯罪愈发突出。
(二)网吧的肆意经营。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游戏应运而生。孩子们可以在各式网吧不受任何约束地玩自己想玩的游戏,看自己想看的电影,这些更新迅速的游戏,让那些分辨力和自控力还不是很强的孩子们迷失了自己,导致了犯罪率的日益增长。归纳起来,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网吧顾客成分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手段吸引顾客,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6]。
(三)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从目前的情况看,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的责任没有尽到。学校和家长应该进行有效的引导而不能强制隔离,也就是所谓的宜“疏”不宜“堵”。有相当一部分学校,由于网络管理的科技支持滞后,管理、监督、引导的体系、手段和公共政策严重缺位,学生的上网行为陷入了放任自流和网络随意参与的无序游离状态,甚至因痴迷于网上聊天和互动游戏而形成网瘾成为“网络问题少年”。青少年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明辨是非的能力比较低下,急需家庭和学校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观。但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教育培养责任,学校的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足,因此使一些青少年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网络犯罪立法滞后。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与1994年的《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一样,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和治安处罚,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太大差别。前者危害计算机安全的事项只涉及计算机病毒,后者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两项活动。但是触犯以上规定的,如无违法所得,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尽管末尾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对于何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没有明确规定。网吧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法规性文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在2002年8月出台、11月开始执行的。管理法规的滞后,使得网络市场运行缺乏约束和规范。虽然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一些关于信息安全的管理条例,全国人大也正在积极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决议草案,但就保护国家信息安全总体立法水平而言,基本上还处于立法的起步阶段。由于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很少,因此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找到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治理,不仅关系到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健康地成长,有必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一)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在网络技术和个人电脑日益普及的今天,许多学校缺乏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这种忽视的直接恶果,就是学生被网络网住。在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环节中,道德教育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它使人们从内心形成道德情感、信念和善恶是非观念,从而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和动机,以此实现内在的自我约束。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可以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抵制网络低俗风,需要倡导对网民的道德培养。如果大家都不去浏览低俗内容,这类信息就没有市场;倘若网民在第一时间看到低俗信息就马上举报,想必其传播的范围和产生的消极影响会非常有限。毫无疑问,在高等院校帮助大学生在主观思想上建起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虚假、黄色、消极的内容,使他们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也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构筑网络安全的“防火墙”。目前,网络发布的大量有用信息,被淹没在庞杂纷乱的信息海洋中,让人难辨真假。一些网民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虚假的、有害的信息,其后果是,轻者造成注意力的极大浪费;重者受虚假信息的误导,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犯罪小组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对2.4万名25岁以下网民的调查显示:青少年每天平均上网时长为5.3小时,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48.28%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39%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14.49%的青少年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受到过财物或身心的伤害[7]。网络蕴涵着丰富的信息,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使用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这使得信息每时每刻都在迅速增加。人们不仅可以轻易地在网络上得到色情图片、色情小说、黑客教程、病毒源代码、逃避侦查的犯罪方法,还可以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因此应充分发展和运用技术手段过滤不良信息,进行信息检疫和网上消毒,自动识别和过滤不良内容;清除信息垃圾,对反动、黄色、封建迷信等内容的信息进行查堵和过滤;利用网络监控技术,进行网上监控,对不道德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
(三)加强网吧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应强化网吧规范化管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运用法律、经济、市场的手段,扶持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网吧,坚决取缔那些无照违法经营、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心网吧。工商、公安、文化部门要加强沟通,联手行动,逐步规范和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清理藏污纳垢和传播犯罪的场所。网吧的经营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要求对在校学生限时服务,禁止通宵营业,并积极引导青少年从单纯的上网聊天和游戏中摆脱出来,收集有利的学习资料和信息。要从源头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严格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证照不全的网吧一律不许提供接入服务,并于每天零时至8时对所有网吧停止网络接入服务,这是最有效和最低廉的管理手段。同时要在网吧里安装网络安全监控软件,一旦有人浏览色情和非法网站,便自动阻断。运用经济手段,对学校、社区等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网吧暂免或者减少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经营者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环境。
(四)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道德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方法在于教育。学校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教给青少年必要的上网常识,教会他们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通过普法宣传,让学生知道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正确疏导青少年的好奇心,培养青少年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制意识。学校在教给学生网络技术的同时,还要加强网络方面的道德自律和法律知识教育,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另外,学校还应转变传统的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适应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的特点,利用典型案例、法庭审判观摩等手段,在教学计划中增设心理医学、法制、健美等讲座,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素质,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是除了学校以外青少年接受教育的另一重要课堂。家长对孩子浏览网页的正确引导也显得非常重要。家长应当敏感地观察青少年在接触大众传媒时的倾向性,注意屏蔽含有暴力、色情的网站并防止孩子沉迷于暴力游戏。而在允许孩子接触网络之前,家长应该加强自己对网络的熟悉程度,防止青少年因为家长不熟悉网络而过多地接触网络游戏和色情网站。同时,对于家庭入网者,家长可以为电脑加装过滤软件,给孩子营造一个纯净的网络环境。
(五)完善网络法律体系。要从根本上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威严。加强网络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制度保障。我国网络的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特别是对青少年网络保护方面的法律还相当匮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形势的需要。在此方面,立法机关应该加快有关保护性的青少年网络立法工作。要根据信息网络的技术特点和发展趋势,针对网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完善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建设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到网络经营管理有法可依,为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的《网络犯罪预防法》,使该法成为防范网络犯罪的基本法,将青少年网络犯罪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同时,针对现行网络立法滞后的问题,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修改现有的网络规章,并对新出现的网络犯罪如何定罪量刑进行必要的补充,使现行法规得到及时的修订和完善,以此提高现有立法的效力层次,形成防范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
[1]樊帅.少年沉溺网络暴力模仿抢劫被判刑罚[EB/OL].http://zkzy.chinacourt.org.
[2]模仿网络暴力游戏14岁中学生勒死8岁男孩[N].鄂东晚报,2007-01-29.
[3]穆奕.打工仔网上盗窃账户[N].京华时报,2006-01-06.
[4]曹晓明.永修有人利用网络敲诈勒索[EB/OL].http://www.jjxw.cn.
[5]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揭秘[N].河南日报,2007-05-25.
[6]何振忠.探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及预防[J].今日科苑,2009,(4).
[7]李莉.半数青少年上过黄色网站[N].北京晚报,2009-05-15.
The Characteristics,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Juvenile Cybercrime
MENG Qing-hua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Baoding Hebei China 071002)
Youth network causes of crime are young people's own factors,internet cafes wanton business,family and school educa⁃tion,the lack of such aspects.In order to create a good social and networking environment there is the need to introduce moral educa⁃tion of the network,using technical means to build a network security"firewall"to strengthen the internet cafe security management.
Internet crime;Youth on Cybercrime;Network law system
D621.5
A
1008-2433(2010)03-0027-04
2010-03-02
孟庆华(1959-),男,山东济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