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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0-08-15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湖北农机化 2010年2期
关键词:购机机具农业机械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2 主要目标

(1)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2)促进我省农机装备总量和结构优化,提高我省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3)加大我省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我省稻麦、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4)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5)实施“以机代牛”工程,提高血防疫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3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2)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倾斜的重点是:我省优势粮棉油主产区、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血防重疫区、部、省农机化示范区。

(3)促进农机产品提高质量,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4)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5)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6)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4 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4.1 实施范围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

(1)全省共安排92个实施县(市、区),其中:农业县(市、区)90个和地方垦区农场2个。

(2)全省有36个县(市、区)在国家血防重点综合治理范围内,其中武汉市江岸区、青山区、沌口开发区3个非农业血防疫区不单列安排,所需购机补贴资金由武汉市统筹安排。将应城市、云梦县、天门市纳入血防疫区重点综合治理范围。

经省血防办同意将枝江市、当阳市纳入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实施范围,农民购机享受血防疫区的补贴标准。

4.2 资金规模

为了支持春耕备耕,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5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山区丘陵和区域特色”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公式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农村乡村人口、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血防重疫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和各地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

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养殖大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部省农机化示范试验区适当倾斜。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9200万元。依据实施县(市、区)的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播种面积、机插秧任务、乡村人口等参数分别按照30%、20%、20%、10%和 20%,权重计算各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参数数据选用《湖北省2009年农村统计年鉴》。再根据绩效因素法,按综合权数的10%核减有关县(市、区)补贴资金额度,核减额度奖励给2009年农机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县(市、区)。实施县(市、区)名单和补贴资金额度详见《湖北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县市(第一批)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表》。

(2)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8号)文件的要求,明确了我省地方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800万元。实施补贴的农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垦局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纳入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5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5.1 补贴机具的种类

2010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除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外,省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2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2010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基建部分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湖北省补贴机具种类确定是依据农业部2010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了全省2010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88个品目,在农业部确定补贴机具种类的基础上减少了2个小类,增加了17个品目、减少了9个品目。

5.2 补贴机具确定

按照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湖北省农业发展和农民购机需要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农机生产企业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申请,省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编制《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机械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5.3 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使用中央资金补贴率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补贴比例,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的补贴标准。各种机具补贴额在《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机具补贴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74kW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148kW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6 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6.1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部省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购机者名单、家庭住址、购机种类、补贴金额和购机数量等信息必须在购机者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2 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台,鼓励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

7 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省、市州、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补贴机具经销商具备资质条件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执行。

8 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8.1 补贴程序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有关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并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3~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明确双方责、权、利。

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需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农民购置补贴机具时,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或其的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以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或其的经销网点自主购机。农民购机时,向供货方出具《购机补贴协议》和《购机申请附表》,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机具补贴金额和机具发动机号、机具出厂号和车架编号。

8.2 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每季度集中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9 工作安排

(1)2010年3月20日以前,编制完成《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农业部备案。

(2)2010年3月31日以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湖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3)2010年4月初,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和《湖北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省农机主管部门召开全省购机补贴实施工作会议,部署和组织各县(市、区)购机补贴工作的实施。

(4)2010年4~9月,各级认真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及推广示范;组织好农民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购机等实施工作。同时抓好项目实施中管理、检查、督导及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等工作。

(5)2010年9~11月,各级做好购机补贴信息管理资料的建档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6)2010年12月,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要求,将全省购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10 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州、县要早准备、快启动,确保春耕生产前机具能够到位。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模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执行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05〕12号)及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 [201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不得保护本地区落后企业的落后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2010年在全省启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实施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购机补贴资金。不得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对完不成购机补贴任务的县(市、区),由省统一调整补贴资金额度。

(3)加强引导,协调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品促进政策。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部省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现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地要将督查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5)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经销企业,要取消补贴资格。对补贴机具普遍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实行招回和退赔制度,确保农民的权益。

(6)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地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农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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