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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2010-08-15董志武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学法律

董志武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法律诊所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董志武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自2000年从美国引进以来不断的与我国的法学教育方式相互融合,并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目前法律援助项目是诊所法律教育实现的主要途径,法律诊所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各高校为解决经费问题和案源问题,采取与法律援助想结合的道路,建立各级各类的法律援助站点作为法律诊所。从诊所法律教育发展要求来看,法律诊所不能窄化为法律援助项目,有效的建立法律诊所,多元化拓宽实践渠道,才是诊所法律教育之本。

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律援助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通过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让学生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职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北大、清华、人大、复旦、武大、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重点院校的法学院共同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起,历经10年时间,全国已经有82个普通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刑事诉讼、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领域。[1]

一、法律援助项目是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实现的主要途径

起源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它创办后就与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与传统的课堂教育相比,诊所法律教育倡导的理念乃是“走出课堂”,进行“实战”。从目前各高校的教学实践来看,诊所法律教育也基本上和法律援助项目联系在一起,即通过法律帮助热线、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等方式,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行动”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宗旨。在法律职业技能培训中,早期的教育手段主要是案例教学法以及学生在老师辅导下进行的模拟法庭,这种教育方式又称为兰德尔教育模式。该教育模式源自于1870年,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当时兰德尔院长反对法律盛行的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他坚持法院的判决才是不成文法制度里法学的真正资料,因而他决定使法律教学法集中于司法意见。[2]为此,兰德尔进行了包括“案例教学法”在内的四项法律教育改革,从而使美国的法学教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兰德尔“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课堂教学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上课时就案例的内容,老师提问,学生回答,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归纳出一般的原则。这种教学方法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记诵法律,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教授,而是启发学生自己思考,一步一步引导学生在论辩中获得真知。[3]担任过大学教授和律师的美国教育家弗兰克认为“案例教学法”中,法学院不过是“高级法院的法学院”,它以高级法院的书面判例集作为材料进行一种“模仿式教学”,而根本无视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无视实际操作的法律过程。因此“这些‘图书馆法学院’(library law schools)必须把自身从案例即传统中解放出来,变成‘律师的法学院’(lawyer schools)”。[4]

在弗兰克倡导下,诊所法律教育在兰德尔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将“老师——学生”这样的模式,直接转化为“学生——当事人”这一模式,学生学习的态度也从“要我学”转变到“我要学”,因而诊所法律教育是完全迥异于传统教育模式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教学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学生居于主导的地位,而教师则从前台淡出,主要成为幕后的指导有时甚至仅是被咨询者。

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中,学生可能代理真实的当事人,也可能参加模拟的诊所工作,如法庭辩论,谈判,会见当事人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等。学生在接触真实案例时,通过代理案件,将处理案件时的经验进行反思评估后,在课堂上与同学分享,从而形成一种“学习——实际技能技巧——反思——再学习”的学习模式。

由此可见,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不是一种课堂教学活动,而是一种实践性教学,甚至可能是一个没有实验室的实践性教学。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落到实处,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是通过各种法律援助项目为依托进行的,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北京大学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武汉大学的“武汉大学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有学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将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紧密契合,在中国法治和现代化的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殊途同归。[5]“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基本上成为各高校的固定模式。

二、法律诊所不能窄化为法律援助项目

法律诊所(legal clinic)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尽管是借助医学用语,却形象地区别了课堂教学。它作为一个载体,就如英文的本意一样,未必有一个固定的场所,也未必有一个稳定的机构,但至少是一个面对面的临床诊断,所接触的人或环境都是是真实的。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开设之初,受制于人力与物力,各高校只能采取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纷纷建立各级各类的法律援助站点,解决经费问题和案源问题。如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这门课后的11个月便提供法律咨询200多次,代理案件20多起,其中多为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婚姻、房产、债务、侵权和劳动争议等方面。[6]汪世荣教授甚至高度评价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成为西北地区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7]。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高校法律诊所就更多的以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的形式出现,它们以法学院系学生为主体,在教师指导下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法律诊所是一个教育机构,而非社会公益机构。它追求的是职业教育效果,而非承担政府职能;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其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法律诊所的评价的对象是学生的学习与思考的能力,评价的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等多种方式,而法律援助则以当事人为中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宗旨,标准是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由于高校,法律诊所经费来源极其狭窄,一般是主管单位的支持和社会公益捐助,而且金额也相当有限,而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国家财政拨款的支持下,也需要通过各类载体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而法律诊所通常是最方便合作的对象,各高校法律诊所不约而同地挂上各类法律援助站点招牌,不能不说有经费压力的考量。

但法律诊所显然不能窄化为法律援助项目。在诊所法律教育发源地美国,所谓的法律诊所至少分为四类:即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8]所谓虚拟的法律诊所,与我国模拟法庭相当,是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来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则是指设立在法律院校中,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解决真实的问题,培养学生成为理性的、具有责任感与专业技能的职业律师的法学教育模式,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的法律诊所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校外实习法律诊所,是指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期间,被指派到校外某法律事务部门,在有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获得相应学分的校外诊所教学模式;街道法律诊所,则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9]街道法律诊所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同时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

美国高校的法律诊所,除了法律援助以外,还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甚至推动地方立法。比如在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法律诊所,先是迫使州政府为堕胎者提供经济补助,然后又让政府为吸毒者提供卫生针具;在路易斯安那州,杜兰大学诊所甚至通过环境诉讼,阻碍政府千方百计引进的石化项目;至于耶鲁大学师生则直接和总统及五角大楼对抗,要求保释或至少及时审判关塔那摩的恐怖嫌犯。[10]其影响力渗透到美国的政治经济领域。

将法律诊所窄化为法律援助项目,是我国法学院的无奈之举,但如果在理论中不能找到突破的道路,将法律诊所局限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实际上也将阻碍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这也是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目前热闹有余,精彩不足,叫好不叫座的重要原因。

三、多元化建立法律诊所,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的重点是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教学经费匮乏普遍存在各个高校中,而且对于有科研压力的高校教师,教学转化为科研成果,也是相当的不易,因此高校的法律诊所成为一个翻牌机构,甚至是学生活动场所就在所难免。

要解决这个问题,从大方面讲需要教育体制的改革,至少是法学教育要立足于职业教育,而不是传统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生近几年就业难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就业环境和学生就业心态的问题,更多的是职业教育的不足。法律职业教育发展缓慢,无疑延缓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进程,但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毕业生甚至更高学历的法学学生,基本技能不足,也是不争的事实。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从法律诊所本身来说,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分少,学时短,而且基本属于选修课的性质,面向的对象是具有沉重学业压力以及司考、考研甚至公务员考试压力的大三、大四学生,在这种环境下法律诊所的职业教育效果显然要大打折扣。

从法律诊所的实践来看,实际上对其最有兴趣的学生反而是低年级的学生。虽然他们法律知识尚不足,但却更有精力和热情投身法律诊所的实践学习中,因此在当前教育体制中,诊所法律教育提前到大二,延续到大三是符合现实的明智之举。作为一个有别于课堂教学的另一种教学方式,不能按照传统课程和所谓的教学计划来设置学习的时间。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技能的学习,应该是长期的和系统的,更应该成为法学学生的必修课。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概括的说法,它完全可以类型化,如婚姻家庭的法律诊所、劳动法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行政法法律诊所、未成年人法律诊所、残疾人法律诊所以及消费者法律诊所等等各类以不同法律学科或者对象为区隔的法律诊所,每个法律诊所设3-5个学习小组,每个学习小组人数控制在3-5人,并安排一位专门的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指导老师,学生与老师之间形成如同英国早期师徒传承的法律教育模式,并建立起长效的和相对稳定的机制。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应走出校园,与社会相接轨。如法律诊所可以设在律师事务所、社区或者街道,也可以设在企业、部队、合作社组织,甚至也可以设在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等在内的机关单位,在网络时代也可以成立虚拟的法律诊所,通过网络接触真实的案例,甚至因地制宜设立“流动法律诊所”。对于兴趣广泛的学生,单一的类型对于他们也许是束缚,因此综合性的法律诊所也无疑是他们较好的选择。总而言之法律诊所的设立不应局限在法律援助项目中,其基本原则是多元化设立法律诊所,拓宽实践教学的范围。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课程,不可避免的需要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传统的老师对学生的评价机制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标准,物化的成果是不可避免的,但却不是重点,否则就与传统教育没有区别。作为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的诊所法律教育,其评价主体也应该是学生而非老师,但也不能排除老师。学生的评价至少包括自我评价、法律诊所成员之间的评价和法律诊所之间的评价几个方面。因此每个法律诊所的规模应该是大致相同,法律诊所之间的工作内容,除非涉及秘密和隐私,也应当是相对公开的,从而有利于相互的学习和评价。

法律诊所在一定意义上应该颠覆班级的概念,在法律诊所中三年级的学生带领二年级学生从事实践学习是可行的,也是常见的,同时也可以减轻指导老师的负担,让法律诊所真正成为学生临床的途径,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改革需要长时期的积累与摸索,法学教育的实质是培养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素养,诊所法律教育虽然面对教学质量的质疑和能否可持续性发展的忧虑,但从已有经验总结来看有效的建立法律诊所,多元化拓宽实践渠道,是诊所法律教育之本。

[1]王晨光.回顾与展望: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EB/OL].http://www.cliniclaw.cn/article_view.asp?id=790&menuid=20036198507592&menuname=最新动态

[2][美]戴维·F·卡弗斯著,陈若桓译.法学教育[M].上海:三联书店,1988.216.

[3]柯岚: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差异的法理学分析[A].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Neil Duxbury.Patterns of American Jurisprudenc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176.

[5]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72.

[6]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7.

[7]汪世荣.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西北模式"及其经验[EB/OL].http://www.nwcliniclaw.cn/news/news/31/200544100531.htm

[8]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韩爱芹,付云岭.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6):284.

[10]兰荣杰.美国法律诊所的危机与启示[N].检察日报,2010-07-08(3).

D920.5

A

1006-5342(2010)11-0037-03

20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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