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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同意到共同承诺
——政治义务的多元主体理论评析

2010-08-15占志刚

关键词:契约义务成员

占志刚

(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210093)

从个体同意到共同承诺
——政治义务的多元主体理论评析

占志刚

(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210093)

通过对“真实契约论”和作为替代理论的“政治义务的多元主体理论”的比较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诉诸“共同承诺”而非“个体同意”,更能合理地解释“我”和“我们”之间的关系,并能为政治社会中人们对“偏离行为”的抱怨提供恰当的理由。

政治义务;真实契约论;个体同意;共同承诺

自从柏拉图在《克里同篇》中论及“如果你没有办法说服你的国家,那么你就必须按照它的命令去做”以来,政治义务与个体意志的关系问题就一直是哲学家甚至是普通人持续关注和备受困扰的问题。在对这个问题所作的各种道德论证中,诉诸个体同意的契约论说明相对来说比较清晰和可信,但仍需要在回应各种批评的过程中不断做出调整与改进。

一、“个体同意”的理论困境

按照真实契约(actual contract)论的说法,我们之所以有政治义务,是基于一个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成立了一个特定的国家,“我们自己的国家”,我们对别的国家是没有相同义务的。这种理论的好处在于,通过某种同意或协议,将个体公民的政治义务建立在“自愿行为”基础上,从而确立起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道德纽带。但是,这种理论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一)“真实契约论”所面临的困难

在真实契约论的两大传统中,“历史性同意”的虚妄性较之“个体同意”更甚,因此,遭到的批评也更多。即便如此,后者所面临的难题也是“颠覆性”的,最具影响力的是“没有同意”的异议(“no agreement”objection)和“没有道德约束力”的异议(“not morally binding”objections)。前一种异议所针对的是契约当事人的“意愿”问题。事实上,那些自认为自己有政治义务的个体通常“并没有表示过同意”去支持任何政治制度。很明显,从经验上看,大多数人确实是没有明确表示过。可是,他们有没有默示同意过呢?即使有,默示同意的情形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且这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和证明存在普遍政治义务所要求的那种支持政治制度的“同意”。当“明确同意”和“默示同意”都没有时,只能诉诸隐含同意。可问题是,隐含同意到底指的什么?即使我们接受隐含同意这一解释,隐含同意将具有哪些规范性后果也是很难确定的。而后一种异议所涉及的则是契约的签订形式与内容问题。实践中,即使我们认为相关的“同意”是普遍的,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同意在道德上也不具有约束力。假定驱逐出境或者关押或者被放逐是不肯同意的预期成本,这些成本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高的。在这种情况下表示同意无异于签订了一份“在胁迫之下签订的、被强制的协议”。从这一意义上说,基于其上的政治义务感是虚幻的。

(二)为“真实契约论”辩护的理由

那么政治义务是否还可以诉诸“真实契约”进行论证呢?多元主体政治义务理论认为,只要稍加改进,契约因素仍能建构起一种较为成功的政治义务理论。例如,我们可以诉诸“多元主体”(plural subjects)和共同承诺(joint commitment)这两个概念来完成。

首先,“没有同意”的异议并不是无懈可击的。根据人们的日常经验,当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致力于某一目标的时候就会形成一个“多元主体”,而这种“多元主体”的形成是通过“共同承诺”来完成的。在政治社会中,许多“共同目标”的发起人开始只是少数,后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这一共同事业中来,这个过程的完成并不需要明确的同意,只需当事人表示有加入的愿望即可,随后加入的人因此也将负有政治义务。如果要用“同意”来说明这种现实的政治义务恐怕是很成问题的,即使诉诸隐含同意、默示同意也是如此。因为,随后加入到“共同政治事业”中的许多人,可能根本就不了解这项事业到底是什么,或者根本就不想了解,其之所以要加入可能仅仅就因为周围的人们都加入了,如果从“同意”这一视角来解释这些人对义务的感觉或看法,那肯定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其次,“没有道德约束力”的异议也不是结论性的,事实上只要致力于某一项事业的共同承诺在,“无论是共同承诺的情形还是内容,都不会影响义务的存在。”因为,义务是任何协议或承诺本身所固有的。如前所述,假如认为迫于周围的压力而加入“共同承诺”将不会有义务感的话,那是不符合实际的。要不然,我们将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会有人企图胁迫另一个(一些)人进入一个共同体。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受胁迫之人的“义务感”通过“共同承诺”可能会成为其以后行为的驱动力。从另一个方面说,不知道、不想知道或没有能力知道共同事业究竟为何物的、随后加入的人们,也可能会与前面加入的人一道实施某些不道德的共同行动。从道义上说,基于胁迫做出的承诺或承诺的内容不道德所产生的义务也许是不必履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在道德哲学中,义务的经典形式就是“许诺的义务”。

由此可见,帮助真实契约论摆脱困境并非完全不可能,关键在于能否削减承诺的个体性、孤立性特征,最大限度地实现契约因素与团体因素的融合。

二、“共同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如果说借助“多元主体”和“共同承诺”两个概念,可以有效回应指向真实契约论的两大异议的话,那么,这种改进了的理论是否可以解释普遍意义上的政治义务呢?多元主体政治义务理论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正当’与‘错误’的中心意义是从我们对他人的应负责任中推导出来”,诉诸共同承诺的政治义务解释能够阐明这种共同体中的“人际感”(interpersonal sense)。

(一)共同承诺形成过程的经验性证明

在政治语境中,关于多元主体意义上的“我们”一词的许多用法,适用于解释前面所提到的那种社会现象,即很多认为自己具有某些义务去维护一套在其看来是“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人,仅凭借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一国家是“我们的”国家。因为,这种信念能够根据其持有者在一个多元主体中的成员资格做出解释。如果这个国家确实是他们的,并且是在通过他们作为共同承诺当事人这样一个意义上建立起来的,那么,对政治义务的这种理解也许是正确的。

然而,关键的问题是,“我们”一词的政治意蕴真的可以得到经验证明吗?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我们的国家”在多元主体意义上的自然解读就是“其政治制度是我们正在共同致力于去维护的国家”。对“我们的宪法”、“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法律”等在多元主体意义上的解读也将是如此。假设现在有这样一种情形,即在一个特定人群中,每一个人在交谈、通信等的时候,都有意地、公开地说“我国”,或者人们谈论的是“我们的宪法”,“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法律”等等。尽管最初人们也许可能是通过倾向性的或创始性的或错误的方式使用“我们的……”的,但是,一旦以这些方式表达此类意愿成为一种常识时,每个人使用“我们的国家”就有了一个基础,其他人也就直指其为已经形成的多元主体。

换言之,在政治社会中,如果上述条件具备或者接近,人们就有理由相信自己将以相关的方式共同致力于某些“分享的目标”并因此负有义务,这些目标在政治共同体之外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共同承诺”的弱契约性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对政治社会中“我们”(we)一词的广泛使用来解释多元主体因共同承诺而负有义务,最大的障碍是政治动员和政治教育。尽管在这两种情形中使用“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时,都是在多元主体意义上的,但对受众来说却可能是非自愿意义上的。应该说这种现象在政治社会中是很普遍的。

那么,这种“通过强大的影响,比如家长和教师、政治言论、普遍的社会压力,难道人们没有被诱导以这种方式谈论(我们的……)?假如结果是有人以这种方式谈了,怎么能说是等于做出了像愿意成为共同承诺当事方一样的表达呢?”关于这个问题,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多元主体的政治义务并不是建立在强有力的自愿立场上的。它允许人们在面临强大政治压力的条件下,甚至是被合理强制的条件下产生政治义务。一个人负有义务并不一定取决于自愿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受胁迫的行为。进而言之,“在多元主体意义上正确使用代词‘我们’是以掌握代词‘我’为前提这一点是不明显的。因此,多元主体理论并不显然需要自我意识或争取先被设想为个人而不是被理解为群体的一名成员。”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基于共同承诺的政治义务理论完全建立在非自愿的基础之上。因为,共同承诺的政治义务很多时候可能是自愿的。当政治共同体中每一个“我”自愿地使用“我们”一词,自愿地谈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法律”等等时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说一个人负有政治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建立在其本人自愿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义务既是自愿的,也可能是强制的,准确地说,是在自愿和强制之间。

三、“弱契约性”论证的伦理意义

作为一种契约色彩较弱的哲学解释,共同承诺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政治社会的成员就是某个特殊类型多元主体的成员,多元主体因共同承诺而形成政治义务。“这是一种真实的义务,不管是个人倾向还是自身利益都不能提供合理的理由不以这些方式采取行动。”应当肯定,这种解释虽与人们的常识,“即所有真实的义务都承载着某些道德的力量”不完全一致,但由于其对政治义务的解释更多地依赖于成员身份而非个人约定,带有明显的“非个人感”(impersonal sense)色彩,避免了契约性义务的“虚妄性”,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较为合理地解释了具体的“我”与抽象的“我们”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在政治话语中,“我们”是个很重要的代词,是由众多的“我”抽象而成的。可问题是,“我们”究竟是如何产生的?或者说,从“我”到“我们”这一跨越到底是如何实现的?真实契约论试图通过人们的直觉,即政治义务产生于契约或承诺来解释,进而论证“我”是通过契约或承诺成为“我们”的。而“成员资格理论”(团体义务理论)则试图通过诉诸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某种义务,诸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不同联系的、无可回避的某种成员之间的义务”来解释政治义务,并以此说明“我”是因为某种成员身份而“自动地、无需选择地”成为“我们”的。可以看出,前者将义务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虽有吸引力,但缺乏政治经验的支撑,因为,人类政治社会很少是建立在自愿同意基础上的;而后者虽然回避了自愿的问题,主张义务产生于某种身份,非自愿且不一定被强制,可它将政治社会比作家庭,将公民间关系比作家人、朋友间关系,则既没有可比性,也没有说服力。

多元主体政治义务理论将上述两种理论加以结合,通过对“我们”一词在政治社会的使用情况进行“多元主体”分析,再现了政治认同的一般过程,同时,也揭示了“我们”一词的政治意蕴,即“这种‘我们’,是在与‘陌生人’的区别中形成的归属和团结意识。‘我们’既不是自由主义所说的那种完全的‘陌生人’,也不是民族主义所憧憬的那种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我们’的关系不像与‘外国人’那么遥远,又不像与家人那么亲近。正因‘我们’是一种不远不近的关系”。所以,它才特别需要由义务来维系。此外,由于多元主体是由共同承诺所形成的,一个人进入共同承诺所需的条件仅仅是“以适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愿意共同致力于某事”。换言之,承诺主要是一个“共知”(common knowledge)和对归属的认知(perception of belonging)问题,即“在做出相关行为的同时,又广泛地使用‘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国家’这些术语”。如果广泛而又具体的“我”以行动表明“我”把自己视为“我们”国家的成员,那么,具体的“我”也就成了抽象的“我们”。

(二)为政治社会中人们对“偏离行为”的抱怨找到了新的理由

日常生活中,单个公民的不服从行为有时并不会对国家构成损害,但却会对其同胞公民构成“伤害”,尽管这种“伤害”可能并不涉及具体的人身和财产。换言之,只是“伤害感”而已。但这种情感会给事实上的“偏离行为”和潜在的“偏离行为”造成很大的压力,因为,这种“对规则的偏离被普遍看作失误或错误而易受到批评,并且有预兆的偏离行为会遇到要求服从的压力”,还有,人们普遍认为对规范性标准的偏离“是做出这种批评的一个正当理由。”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这种批评的正当性呢?多元主体政治义务理论提供了一种比较好的解释:即在一个特定社会群体中成员的想法可以根据建构该群体的共同承诺的一方来理解。因为,共同承诺的每一位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地位,有权对其他人的行为提出相应要求,或当他们的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予以指责。换言之,任何一个参与者凭借共同承诺就有权反对其他“缔约方”的偏离或“违约”行为,而且,没有哪一个人能够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选择退出就是在反对其他同胞。政治社会就是这样一个采取一致行动的范例,我们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彼此负有义务,因为政治社会的成员共同承诺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相关人员一起支持所处社会的政治制度,去遵守当下的法律。一旦人们认为共同承诺已经做出,就会意识到各方应该互负义务去遵守它。当这个群体的一些成员未能坚持共同承诺时,其他成员就会产生一种“被背叛的感觉”,抱怨也由此产生。

也许,像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多元主体政治义务理论并没有完全说清楚一个人是如何判断他是否已经进入了一个共同承诺的,以及共同承诺的义务虽然可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足够的理由,“但他们可能没有,以及他们是否这样做不仅仅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各方已进入了一个共同的承诺”。但是,这种将契约理论与成员资格理论加以结合的解释方式确实是引人注目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治义务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多重原则论证或多元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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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Individual consent to joint commitment——A Survey on the Plural Subjects Theory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ZHAN Zhi-gang
(Philosophy Department of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93,China)

By comparing with“the actual contract theory”and its alternative,“the plural subjects theory of political obligation”,the paper draws a conclusion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We”and“I”is explained reasonably,and the reason to complain about the“deviant behavior”in political community is provided appropriately if resorting to“joint commitment”but not“individual consent”.

political obligation;actual contract theory; individual consent;joint commitment

book=4,ebook=27

D089,B829

A

1009-8976(2010)02-0012-04

2010-04-25

占志刚(1967—),男(汉),浙江衢州,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西方政治哲学、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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