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腰椎骨折 AF钉内固定术的护理体会
2010-08-15张爱军
张爱军
胸腰椎骨折是骨科最常见的严重创伤之一,常伴有脊髓损伤,多数患者在脊髓损伤水平以下存在不同程度的瘫痪[1]。AF钉内固定治疗胸腰椎骨折是临床有效的治疗方法,鹤煤集团总医院 2007年 3月至 2009年 2月采取 AF系统治疗胸腰椎骨折 31例,通过密切的护理配合,取得满意疗效。现将临床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资料
本组 31例,其中男 23例,女 8例;年龄 22~48岁,平均32.5岁。损伤部位:T112例,T126例,L115例,L28例;有神经功能障碍者 26例。受伤到手术时间 3h~7 d,平均 2.5 d。术中使用 C臂 X线机,均采用后路减压、AF钉内固定加植骨融合,术后给予相应护理,卧床 4周后,在石膏腰围或支具背心保护下,下床活动。患者均Ⅰ期愈合出院,未遗留并发症。
2 临床护理
2.1 心理护理 患者多为意外事故受伤的青壮年,患者在肉体上、心理上承受较大痛苦,同时患者由于对该手术了解甚少,又因为手术复杂,有一定的危险,因此患者常有紧张、恐惧、焦虑、无可奈何的心态。护士应针对患者紧张、恐惧、抑郁、悲观的心理加以宽慰,鼓励并通过成功病例增加患者面对手术的信心。
2.2 术前准备 ①了解患者术前疼痛部位及下肢感觉、运动的具体情况,为术后观察病情提供对比依据;②内固定术后患者一般需要 1.5~3个月卧床休息,戴腰围下地[2],故应指导患者术前习惯卧床生活,如练习卧床进食、卧床大小便等;③骨组织的抗病力弱,容易引起细菌感染。因此,皮肤准备应彻底,备皮范围要足够,采用术前连续 3 d、2次/d清洗手术区;④嘱患者多饮水,多食富含粗纤维和维生素的蔬菜、水果及蜂蜜等,或给予麻仁丸等润肠通便的药物,使大便通畅。术前未大便者,必要时予以灌肠。饮食宜清淡,富营养,避免油腻、辛辣食物。另外,做好药物皮试及相关的辅助检查。
2.3 术后护理
2.3.1 病情观察 严密监测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并做好记录;注意观察其神志、面色、尿量的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术后低流量给氧 4~6h;胸椎骨折患者因相应脊神经受损影响胸部活动而可能引起呼吸抑制,尤其要注意其呼吸变化。
2.3.2 体位护理 术毕需 3~4人一起使患者保持水平移至病床平卧;平卧 4~6 h以压迫切口减少出血;以后轴线翻身每 2小时 1次,翻身时保持头、颈、躯干成轴线,整个躯体同时转动,避免脊柱扭曲,加重或引起脊髓损伤,造成截瘫或加重截瘫;截瘫患者置关节功能位。
2.3.3 切口及引流管的护理 护理人员观察切口情况时,须注意观察敷料有无脱落,有无渗血及渗液;保持引流管通畅,避免引流管受压、扭曲、滑落,着重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量。如发现引流量多且色淡,提示有脑脊液的可能。如出现脑脊液漏,应及时采取头低脚高位,促进脑脊膜愈合,防止感染。
2.3.4 预防并发症 褥疮、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是卧床患者易发的三大并发症[3]。要加强基础护理,保持床铺平整、清洁、皮肤干燥,骨突处垫气圈,定时翻身;鼓励患者做深呼吸、有效咳嗽,定时叩背;嘱患者多饮水,留置尿管时,定时行尿管护理、膀胱冲洗,必要时行尿液培养。对脊髓完全损伤患者,注意进行膀胱功能训练,以利于早日形成反射性膀胱。本组 31例患者均未发生护理并发症。
2.3.5 功能锻炼 术后次日起患者进行双下肢主动和被动锻炼,按摩肌肉,促进肢体血液循环,电针刺激,防止肌肉萎缩。关节僵硬、截瘫者注意将踝关节保持于功能位,预防足下垂;术后 2周,根据患者病情恢复情况指导其进行腰背肌锻炼,以提高腰背肌的肌力,增强脊柱的稳定性。不全瘫痪者术后 4~6周可在腰围保护下下床活动,6个月避免腰部负重和过度弯腰,防止再损伤。
3 讨论
胸腰椎骨折是骨伤科临床中常见、多发病,以中青年为主,常伴有脊髓神经功能障碍。AF内固定系统结构简单、调节方便,为短节段固定,手术创伤小,且能使损伤椎体在三维方向达到稳定的复位与固定,可提高胸腰椎骨折的治疗效果。而高质量的护理工作对患者接受手术、度过围手术期、促进疾病的康复具有重要作用。在护理工作中,首先要消除患者的心理顾虑,加强生活饮食指导,使之能更好地配合手术治疗。术后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预防各种并发症发生,并积极有效地指导进行功能锻炼,进行截瘫救治与康复的一体化治疗,促进疾病的全面康复。笔者体会到,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护理人员不仅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敏锐的观察力、优良的护理技术,还应高度重视患者的心理护理,帮助患者战胜疾病,尽早恢复健康。
[1]战晟,李水加,陈永春.AF椎弓根钉系统治疗胸腰椎爆裂性骨折.中国骨与关节损伤杂志,2007,22(1):41-42.
[2]王吉英.单开门棘突重建颈椎管扩大成形术的术中护理 5例.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1):41.
[3]刘芬,杨变荣,李伟.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前后的护理.中医正骨,2002,1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