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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忠诚

2010-08-15文◎常艳*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官检察

文◎常 艳*

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忠诚

文◎常 艳*

一、忠诚是检察官的基本政治品格

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将“忠诚”置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首,充分显示了“忠诚”在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中的重要地位。

忠诚是法律职业共同的基础性要求,是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公正主要来自司法者公正的心理状态和超脱各种影响的中立地位。检察官欲以自己的职业行为影响他人,必须首先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这是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是执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而一个执法者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的关键则源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检察官只有真正信仰和忠诚于法律,才能够成为正义和法律的化身,才能够获得人们的尊重。

忠诚是检察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可靠保证。任何一项事业要取得成功,除了它自身有生命力、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外,还必须有大批忠心耿耿的拥护者和实践者。忠诚是所有职业道德中的基础性要求,同样也是检察职业道德的基石和灵魂,是统领我国22万检察官的道德基因。把忠诚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要求,而且摆在首要的位置,旨在于用忠诚来激发广大检察干警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政治情怀,用忠诚来强化检察官的法治意识、宗旨意识和使命意识,用忠诚来升华检察官崇高的使命,从而履行神圣的检察职责,创造辉煌的检察事业。

将忠诚作为检察官的基本职业行为准则,对检察官忠诚品格的养成,促使共产主义信仰的加固、奋斗目标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检察官个人日常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思想基础和行为标准。

忠诚是公正、清廉、文明实现的保证。忠诚是检察官职业的必然要求,贯穿于检察官公正地进行职业活动的全过程。忠诚是保证公正的内心基础。当代检察官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检察官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的选择。只有具备忠诚的信念和品质,才能做到严格执法、刚直不阿,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诚是清廉从检的思想基础,是基于检察官的政治品德而在纪律方面对检察官“修身”提出的道德要求。同样,检察官文明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业要求也是基于检察官的忠诚品质的外在行为要求。可以说,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与法律、忠于检察事业的正确的道德取向可以在提高检察官免疫力的同时,使检察官在工作中做到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从而提升检察官规范执法职业行为的文明度,维护文明的检察形象。

二、检察官职业“忠诚”的基本内涵

忠诚是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首要要求。检察官“忠诚”可以概括为“五个忠于”,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检察事业。

(一)忠于党

忠于党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对检察官政治性的要求。在我国检察机关绝大多数的检察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忠于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检察官的政治义务,检察机关中党的先进性是通过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共产党员的严格公正执法来履行。检察官必须坚定对党的信念,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维护党的形象,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先进文化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检察官作为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一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保卫者和捍卫者。忠于党,才能自觉坚持马列主义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来分析、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问题,才能做到在实践中自觉捍卫党的领导,才能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保证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忠于国家

检察官忠于国家具有三层涵义。首先,作为公民意义上而言,忠诚于国家是由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决定的,是公民最原始、最朴素、最低限度的道德情怀,同时也是公民责无旁贷的一种责任。其次,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而言,忠于国家是伦理道德义务。“公务员是拿人民纳税钱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尤其是常任文官,都是终身任职,替国家服务,不能像一般公民能尽一己之力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所以国家应该要求公务员有最高的忠诚观。”[1]同时,“这种忠诚义务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所确认的制度。”此种意义而言的忠诚可以理解为消极忠诚,即要求公职人员不能做出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最后,作为一名检察官而言,忠于国家是消极忠诚之上的积极忠诚,即要求检察官基于职业要求,反对任何对国家不忠的行为。检察官忠于国家的法律义务是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和权威,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检察官在执法中必须始终坚持维护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在捍卫国家法制统一的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打击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民族的团结。

(三)忠于人民

忠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对检察工作人民性的要求。早在千百年前,中国人就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从孔子的“爱民如子,视民如伤”到孟子的“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到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再到唐朝的“国以民为本”,这些观念即为中国特有的“民本”思想。[2]而执法者在古代被称为“父母官”,在现代则被誉为“人民的公仆”。无论从古代的父与子,还是现代的主与仆,都充分地强调并体现了亲民、为民的思想内涵。可以说,“为民做主”的情结是忠于人民的直接体现。

忠于人民就是要求忠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要忠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忠于人民体现在检察工作中,要求检察官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同时,要求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忠于事实和法律

忠于事实和法律就是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是法治精神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是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只能是检察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即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在查明案件事实中,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起诉或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要求检察官在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要遵守程序法,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活动。以法律为准绳,还意味着在检察官的所有活动中,法律是唯一的,也是最高的标准,检察官的所有活动都不得逾越法律的边界。

(五)忠于检察事业

忠于检察事业是检察官所具备的对检察职业的敬仰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检察工作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而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官法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双方。具有检察官的身份,也就意味着他(她)接受了国家和检察机关的委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国家也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优先权和受益权,保证检察官履行职务应有的职权和条件。

首先,忠诚检察事业要求检察官具有对检察事业的神圣使命感。检察官在贯彻依法治国宪法原则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和检察官通过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其次,忠于检察事业要求检察官具有时代责任感。伟大的事业需要忠诚于事业的无私奉献的人,检察事业同样离不开热爱检察事业的检察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民主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在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周永康同志明确指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是顺民意得民心的事情,人民群众对专司其职的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有更高的要求。”他还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首先要做到正人先正己,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要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真正使检察人员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担当着重要的责任。每一位检察官都应珍惜检察事业为自己提供的实现价值的平台和机会,适应时代的要求,勇于担当神圣的使命。

最后,忠于检察事业要求检察官具有职业责任感。忠诚于职业是一种高尚的人生态度,也是一种思想境界和行为操守,更是检察官应有的基本道德品质。检察官忠于检察事业就是要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心,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廉洁奉公,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本职工作。任何一名检察官,只有立足本职工作,才能真正体现对检察事业的忠诚;只有恪尽职守、乐于奉献,才能实现作为检察官的真正价值。

三、检察官“忠诚”的践行要求

实践忠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容。同样,对忠诚的实践基于不同的群体其行为及方式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不同的行业领域具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和内容。对于检察官而言,实践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忠诚”就是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具备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道德品质。同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决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恪守职业信誉、职业良心和职业责任,以高尚的职业素养取信于党和人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一)坚定的政治信念

坚定的政治信念是对检察官政治思想素质的要求,是指检察官要做到政治上合格坚定,要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奋斗目标、精神支柱和精神力量。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检察官拒腐防变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和胡锦涛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的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列在第一位的就是理想信念问题。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为的“总开关”。理想的滑坡、信念的动摇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方向,导致思想空虚、精神萎靡,思想退化变质。要将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检察官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着力增强检察官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正确的政治理想和信念是检察官以身作则,无私奉献的保障。

(二)坚持“三个至上”

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下,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三个至上”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对法律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要求,是三者的有机统一。

“三个至上”是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对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要求。检察官在工作中贯彻“三个至上”就是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实践。

首先,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检察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事业至上:一是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尤其在执法办案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特别是刑事政策,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统一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统一。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检察官严格执行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党的领导与支持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应杜绝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现象,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三是要不断增强检察官党的观念。检察队伍中党员所占比例多达80%以上,党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先进性建设和党性修养,发挥党员在检察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其次,人民利益至上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宗旨。检察官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检察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要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工作指导思想。要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置于高于一切的位置,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二是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谋利益。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的成效。三是要在检察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更好地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四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要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通过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及时监督纠正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要在自身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3]

最后,宪法法律至上是党中央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突破。宪法法律至上正是基于对新时期党的执政方式的科学认识基础上提出的,是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检察官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检察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

(三)热爱检察事业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8条规定:“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这一规定要求检察官从内心正确认识检察事业的地位。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改革开放以来的检察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事业的发达是法治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是历史的必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有机结合,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同时,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的内在品质为前提的。检察官应正确认识检察工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以维护检察事业为荣,以亵渎检察事业为耻的崇高情操。

(四)忠于检察职守

忠于检察职守是检察官热爱检察事业的外在行为表现。忠于检察职守与检察官的检察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是紧密相关的。强化检察官的职业意识、提升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对检察官践行忠于检察职守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名检察官,忠于检察职守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以足够的耐心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去面对工作中的繁琐和困难。在工作中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随大流、得过且过。

其次,把检察工作视为从事神圣的事业,做到勤勉敬业,尽心竭力地履职尽责,以奉献之心对待检察事业。同时,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再次,保持谦抑平和的品格,自觉摆脱名利的束缚和羁绊,以平常之心看待名利。

最后,在检察工作中自觉地服从领导,服从命令,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保证检令畅通,工作高效运行。

注释:

[1]姜裕富:《德国公务员忠诚义务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2]李好:《行政忠诚理论与实践》,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3]贾春旺:《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下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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