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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2010-08-15

资源导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宗地老宅老三

□ 魏 姗

案 例

陕县一位姓樊的老人有三个儿子。老大在外地工作,老二、老三在家务农。老三和老人住在一起。老人去世后,老三花钱买了村里的一块地,并盖了房子,从老宅搬了出来,但没两年老三出车祸死了,留下一子。2008年,老大退休回来,想在老宅基地上盖房,但老三媳妇不愿意,她认为老人留下的老宅应该由自己的儿子继承,而老大却说,这是他老爹过世前留给自己的,应该由自己继承,于是私自将老宅强行推掉,准备建新房。两家为此事差点打起来。村委会见协调不成,便将此事反映到了国土资源所。那么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这宗地又该作何处理呢?

分 析

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本案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而老大已经拆掉了老宅,因此,就不能对老宅进行继承。

该宗地应该上缴村集体所有,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不得安排宅基地。所以老大儿子不应该在老宅基上盖房子。第二,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老三在老人去世前一直跟老人居住在一块,所以根据这一条老宅应归老三所有,老三不在了应归老三的媳妇和其儿子所有。第三,因为老三已经另买宅基地建住房,并且符合规划,所以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老三可以不搬回老宅,但是他私自买的住宅用地超出了标准,所以国土所应责令他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老宅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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