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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2010-08-15本刊编辑部

资源导刊 2010年10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

浙江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9月1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开展全省地热资源区划,编制和实施全省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到2015年,全省新增地热(温泉)开采地20处,水温大于40度的地热水允许开采量达每日1万立方米。

《意见》明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有关政策的制定,地热资源的调查评价、区划和勘查规划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规划工作,做好辖区内地热勘查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关地勘单位抓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大省级财政用于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科技研究等工作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市、县财政出资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加大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地质矿产保障工程资金、中央地勘基金支持。要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投资权益,鼓励、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要鼓励地勘单位积极探索以知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地热勘查开发风险投资,分享地热勘查开发成果收益。

《意见》要求,加强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开采地热资源的申请不受当地年度采矿权总量指标控制。申请勘查地热资源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审批探矿权,探矿权人经勘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可依法在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申请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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