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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2010-08-15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曹兴华

中国商论 2010年29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

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曹兴华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曹兴华

商业贿赂的目的在于经营者排斥竞争对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跨国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跨国公司频频发生商业贿赂丑闻,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多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跨国公司 商业贿赂 治理 经济全球化

1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概况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发展的接轨与融合,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进入我国。但是与此同时,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事件近年来也开始频频见于媒体,曝光在大众眼前,且呈日益泛滥之势。在一般人的眼中,跨国公司是高质量、高效率和廉洁的代表,同时他们也是遵纪守法的典范。跨国公司在其本国一般都遵纪守法,但是这些跨国公司到投资国却往往在经营管理中通过采取各种各样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从当前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问题上来看,他们经常忽视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充分尊重中国法律。

从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于2007年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的内容可以看出,近十年来在华跨国公司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在近十年内中国调查了至少50万件的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及外商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这其中比较著名的有:2003年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贿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领导的“沃尔玛案”;2004年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出资超过千万美元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或者旅游的“朗讯案”;2005年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十多年来花费上百万美元现金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以换取这些机构购买德普公司产品的“德普案”;2006年曝光的IBM高管通过中间人行贿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的“IBM案”;2007年家乐福中国北京区域经理级员工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的“家乐福案”;2008年曝光的西门子在2003~2007年间曾向中国医院和部分官员高额行贿的“西门子案”;2009年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地产雇员涉嫌受贿的“大摩案”;2009年澳大利亚矿业巨头力拓四名员工涉嫌商业贿赂被上海警方逮捕的“力拓案”等。面对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等这些国际知名企业相继涉嫌贿赂的丑闻,国内民众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开始产生怀疑,但是更多应该是要引起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制度性关注。

2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对我国的影响

2.1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挤压本土企业的发展

跨国公司相比于本土企业来说,本来就具备技术、资金和人才等多方面优势,如果再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那么,市场资源在配置过程中会过度流向跨国公司,不断被蚕食本土企业的发展市场,无形中排挤和压制本土产业的拓展空间。

2.2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蚕食我国的经济资源

通过商业贿赂的行为,不少原来本该用于本土企业发展的市场资源流向了自己的竞争对手中,跨国公司得到了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流向。一些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稀缺资源,会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而被浪费在那些无益、甚至有害于社会的经济生产活动上。对行政权力的贿赂竞赛也会因为跨国公司对经营特权的追逐而会引发,从而导致更多经济资源浪费的产生。

2.3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破坏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秩序

我国当前要向创造大国迈进,必须走创新经济的道路,因此,我们国家的企业就必须通过创新进行发展。如果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不加以治理,将直接阻碍中国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良好发展。

2.4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首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交际往来;其次,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支出使得企业隐性成本增加;再次,跨国公司对经营特权的追逐变相鼓励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最后,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受害方的维权行为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2.5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积极性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一方而要屈服于中国当前经济市场中的潜规则,另一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又要受到诸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这种囚徒困境的实际发展状况,必将极大影响更多的跨国公司来我国进行投资的长期积极性。

3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3.1 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

只有通过法律机制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净化商业竞争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的发生。我国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规条款可以依据,但是商业贿赂在我们国家并非法定罪名,现行法规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例如,商业贿赂相关立法位阶低、法规分散、多头管理,商业贿赂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商业贿赂客体形式着重于“回扣”或者“财物”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来构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治理体系。

3.2 通过制度创新抑制跨国商业贿赂

通过制度创新抑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就是要建立减少贿赂收益、加大贿赂成本的制度。通过制度变迁,从理论上说可以从根本上降低惩治贿赂行为的成本。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此,要多在这些单位进行制度创新。这些创新主要包括:一方面,应明晰产权人,建立清晰的企业产权制度,例如包括为实现产权多元化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推动产权的人格化,强化产权的自我监督,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例如要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推广阳光招投标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作为主导功能的政府权力的参与,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此外,要加以控制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因为一旦权力和激励机制、监控机制失去均衡,会造成高层管理人员因为缺乏监督而产生腐败。

3.3 把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和治理国内商业贿赂相结合

如上所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频繁发生,直接阻碍中国的自主创新,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要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为中国的自主创新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就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和具体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只要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搞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就应当严格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进行惩治。只有把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和治理国内商业贿赂相结合,公平对待,才能让中外企业在法治的环境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3.4 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

一方面,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及其行为的后果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区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增加了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或者区域的扩散,同时,当前国际电子金融网络系统的广泛运用大大增加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潜在的危害、产生机会以及单个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控制的难度。因此,还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间合作,共同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治理。作为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也进行了规定。我国要参与并推动区域性多边合作和全球性反商业贿赂国际合作,深化与跨国公司母国政府间的双边合作;继续按照扩大交流、积极参与、分享经验、相互理解的要求,做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于反商业贿赂的交流和合作;与国际公共组织在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经验交流、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开展合作;政府要与跨国公司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预防和扼制商业贿赂等方面开展必要的合作。

3.5 促进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

政府可以通过财务多种激励和引导措施,促进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首先,促进跨国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反商业贿赂社会责任机制。其次,要求跨国公司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重点透明披露商业贿赂,与利益相关者共享此类信息。再次,对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责任进行年度评估,对有相关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跨国公司进行道德教育,并及时纠正或者惩处。最后,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出台相关的经济优惠激励措施,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 元涛,但凡,邓媛.各国严防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全球化[N].国际先驱导报,2009-08-03.

[2] 张锐.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中国门”[N].中国经济时报,2009-06-19.

[3] 梅传强,张异.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亦不容缓[J].人民论坛,2007,(15).

[4] 李非.跨国公司在华缘何履现贿赂案[N].公益时报,2007-08-28.

F272

A

1005-5800(2010)12(c)-214-02

曹兴华(1983-),男,河南洛阳人,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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