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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少华:谈判不能囿于药品价格

2010-08-15

中国医疗保险 2010年8期
关键词:定价权经办招标

建立三方谈判机制,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具体的实践中,都觉得难度很大,主要有四难。一难,难在找谁谈。和谁谈,乍一看是谈判对象问题,其实质是谈判机制目标的取向问题。一个医保统筹地区有医疗机构少则几十家、多则几百家,有药品供应商数百家甚至上千家,怎么谈?对象不确定。医保目录内的医药价格的定价权归属于国家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定价权不在医院和药品供应商手上,医保经办机构找他们谈,有何用?二难,难在谁愿意和你谈。一种机制的建立,只有对参与各方都有好处,做到利益均衡,机制才有内在活力。建立谈判机制的关键,是注入内在的活力,发挥机制的内在正向激励作用,变拉人来谈为别人主动愿意来谈。三难,难在谈什么。医保经办机构不能陷入价格谈判的泥潭。即使医药价格谈下来了,医疗费用总额也不见得就一定会下降。价格是费用构成的一个因素,费用构成中还有个重要的变量是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数量。所以量的谈判是一个重点内容,这主要靠运用结算方式的组合拳来控制。四难,难在怎么谈。一种思路是医保经办机构参与药品招标环节。我们知道,卫生行政部门下属负责药品招标的机构,与医院之间属于兄弟单位,同属于卫生部门。如此的招标工作本身很难保证客观公正性,至少程序上让人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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