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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提高检查标准的原因与应对措施

2010-08-15王雪峰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公约船员检察官

王雪峰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1)

0 引 言

港口国监督 (PSC)是港口国普遍采取的对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船舶的一种监督和控制,目的是消除低标准船舶,确保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和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等。通过对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一般检查与更详细检查比较,阐述不同的检查级别的不同要求,分析目前有些港口国监督提高检查要求的原因,指出其这样做所带来的问题,同时为船舶应对PSC检查提供一些应对措施。

1 一般检查的PSC程序及运用现状

1.1 一般检查的PSC程序

一般检查是PSCO上船检查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和其它文件,及船舶、设备和船员的总体状况。PSC检查官可根据适用公约和地区性备忘录的规定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开展检查,或在收到另一成员国当局的通知或其他与船舶相关的人员、组织的投诉后对该船实施PSC检查。

各港口国及各备忘录组织选择检查目标船舶有不同的规定与方法,如巴黎备忘录 (Paris MOU)使用SIRENAC信息系统,采用 “综合目标因素法”来确定目标船舶;东京备忘录 (Tokyo MOU)用“目标系统”来选择对高目标因素值的船舶优先检查;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 (AMSA)是将六个月内未被检查过的船舶 (客船为三个月)列为 “适检船舶”,依据船舶不同种类将目标船舶划分为六类;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则采用 “船舶记分法”(Boarding Priority Matrix)来确定目标船舶[1]。

一般检查不需事先通知船舶 (也可以通知),检查官在登船前观察船舶外观印象,登船后检查船舶相关证书和文件,如果证书有效,且PSCO对船舶的基本印象和视观情况可以确定船舶状况良好,则其检查将仅限于对已知的或观察到的缺陷方面,如果没有类似缺陷,则应签发检查报告。地区性的备忘录和各港口国监督当局都依此而制订一般检查的PSC程序,如USCG检查导则中规定,如果船舶证书、PSCO观察船舶没有发现明显缺陷并判定船舶维护的标准较好,则检查应到此为止[2]。

1.2 一般检查的运用现状

在一般检查时,依据公约规定,如果没有明显缺陷,这些检查都应局限于外观、船舶和配员的证书和文件、操作程序等。很显然,目前很多PSC一般检查行为都超越了这个规定,检察官往往会肆意扩大检查范围,检查相当于更详细检查要求范围的设备,对其中很大部分的设备还会提出测试要求。

2 更详细检查的选船原则及检查项目

2.1 更详细检查的含义

更详细检查指当存在明显理由确信船舶、其设备或船员不符合证书的详细要求而执行的检查。“如果船舶未携带有效的证书,或PSCO根据总体印象或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依据认为该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实质上与证书所载项目不符,或者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程序,PSCO应对该船进行详细检查”[3]。这表明,更详细检查是在一般检查时 (或收到投诉及另外当局有关于该船疑似低于标准的报告),检察官觉得有必要时才对船舶采取的一种在检查范围上扩大、检查细节要求更高的检查。

2.2 更详细检查的选船原则

如果检察官具有明显理由,才可进行更详细检查,有 “明显理由”是选择更详细检查目标船舶的依据,即检察官根据对船舶的基本印象和视观情况,觉得船舶的设备或其船员在相当程度上不满足公约要求,包括与船舶相关证书、文件、主要设备和装置、船体或结构、船员的操作和相互交流、缺少最新的应变部署表、防火控制图和客船破损控制图等不符合公约要求,以及在收到另一成员国当局的通知或其他与该船相关的人员、组织的投诉后对该船实施更详细检查。

如果检察官决定对某船舶展开 “扩大范围检查”,那么该检查也属于更详细检查,因为扩大范围检查是在更详细检查的项目基础上,针对某些特殊目标船舶再扩展一些检查项目的检查。

2.3 更详细检查的检查项目

更详细检查是在一般检查已经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更详细检查前已经确定要包括并超过一般检查的范围和细节要求,除了一般检查的项目,还包括有可能导致 “更详细理由”的检查项目,与结构和设备相关的有:设备、机器处所、载重线、救生设备、防火安全等;与操作性要求相关的有:应变部署表、语言交流、消防和弃船演习、破损控制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等;还包括与配员相关的船舶安全配员证明、船员数量、船员证书及能力等。

3 PSC提高检查标准的原因及存在问题

3.1 PSC提高检查标准的原因

目前,各国对于PSC检查都非常重视,检查越来越严格,甚至有将一般检查与更详细检查等同起来的趋势,处理与处罚也越来越重,而且这种过于提高检查标准的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首先,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澳、日、韩、新加坡等国的PSC检查要求非常严格,很多国家虽然以国际公约、法规为检查基准,但实施时首先引用并更着重的是本国的法律规定。随着各国安全环保意识逐渐加强,与船舶安全环保相关的立法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检查官往往会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来检查。甚至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也制订了与安全和防污染相关的立法,并以此对到达该地方政府所属港口的外籍船舶实施PSC检查。2007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就制订了新的限制远洋船舶硫排放的规定,要求所有到达该州的远洋船舶使用高标准低硫燃料,直至2008年8月才被相关机构上诉法院制止[4]。

其次,一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 (ILO)的公约、规则的制订与修改,也使得PSC检查项目日趋完备、细致,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有些法规针对某一问题的修正,增加了船舶履行安全和防污染各种规定的难度。比如在MARPOL73/78公约2004修正案中,由于附则II的修订,就对 《油类记录簿》说明部分增加了新的要求[5]。各地区性组织如Paris MOU、Tokyo MOU等都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地提出本地区在PSC检查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又在不断地朝更严格的方向修正。同时,对于不是本地区组织成员的船舶或与本国海事组织关系相对疏远的船舶,检查要求会明显提高,如巴黎备忘录 《PSC检查官验船师导则》中特别指出对 “不更优惠对待”条款的应用:“对所悬挂船旗不是本备忘录第二节所述公约签字国的船舶……进行详细检查。”

再次,PSCO提高检查要求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各国、各备忘录组织在检查官的准入资格、培训、管理等各方面都提高了标准,特别是对PSC检查官的问责制度日趋严厉。有些国家要求PSCO必须为其检查结果负责到底,如果有疏忽,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PSCO都必须被问责,也就是说,如果在上一次通过PSC检查的船舶,在下一次检查中被滞留,上一港口或上次PSC检查的检查官就有可能被调查,甚至被辞退[6],这直接导致PSCO在检查中尽可能扩大检查范围,同时必然采取最严厉的检查标准。

最后,港口国监督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明确指明是针对外国船舶的,因而,国家因素难免会在检查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果两个国家关系不太好,会导致两国相互PSC检查的缺陷和滞留率急剧提高[7];不仅船舶的船旗国,甚至船舶的船籍社、船东的国籍国如果与港口国关系不好也必然会导致滞留率提高;而在目前,面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都有不同程度抬头,贸易纠纷与摩擦不断,处于国际贸易最前沿的船舶难免会沦为牺牲品而在PSC检查中被施以过于严格的检查标准。

3.2 PSC过分提高检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味扩大检查的范围、提高检查的标准,甚至将一般检查与更详细检查等同起来的PSC检查行为,这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典型表现[8],反映出检察官对公约、法规的了解比较片面,以为越是严格越是尽责,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推卸责任的企图。这样做,在不同程度地浪费了行政资源的同时,也违背了PSC检查的初衷。

PSC检查过分提高检查要求,将给船舶正常营运和船员正常工作与生活带来很大困扰,甚至有时还侵害了船舶的利益。首先,船员及公司必须为应对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的检查做更多的工作,必然消耗更多的物资、资金;其次,检察官运用过高要求来检查船舶有可能导致出现更多的缺陷,甚至检察官会对原本不属于滞留缺陷作出滞留裁决;再次,船舶的缺陷尤其是滞留将被PSC当局、地区备忘录组织及国际海事组织所记录,即进入所谓“黑名单”,使船舶沦为 “低标准船舶”,这直接导致该船被再次检查的可能性增加,又会因此而增加被检查出缺陷的数目甚至滞留的次数,从而陷入恶性循环[9];当然,船舶被检查出缺陷乃至滞留还必然会对船舶的租船、承运、保险、买卖等产生一系列影响,有时会使相关合同取消,船东被索赔,从而遭受重大损失。

当然,船舶通常会默认这些检查要求,以换取检察官的较好态度,即使有些船舶受到不公正对待,因为担心遭到报复,也会保持沉默,一般不会提出申诉,有些船舶虽然提出申诉,但在目前行政体制下,也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7]。所以,虽然PSC检查的原意和出发点是有助于保障船员、船舶和船东的利益的,但出于眼前利益等的考虑,特别是PSC检查过分严格的要求与严厉的处罚,船东、船员对于PSC检查缺乏主观能动性,基本上采取的是应付、逃避甚至反对的态度,使得PSC检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4 应对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对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越来越重视,港口国监督越来越严格是大势所趋。虽然PSC检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但对于船舶来说,只有认真地准备,积极地应对,才可能在PSC检查中减少缺陷甚至无缺陷通过。

首先,针对PSC检查的重点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船舶必须拥有符合公约要求的各种安全和防污染设备,这些设备应处于不断维护之中以使其保持性能。船体、甲板、机舱各处的养护情况是检查重点,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检查与维护,消除锈蚀、破损等可能导致缺陷的地方,特别是各种标志、铭牌、阀手轮等,不得缺失、污损。船容船貌和生活区的卫生体现了船舶的管理规范与否,应制定详细的卫生保持制度,并不定期地检查来保证船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清洁卫生工作。船舶证书、文件和资料等是PSC检查必查项目,对其管理应严谨有序,船舶营运所需要的证书应当齐全,各种证书都应保持有效,特别是公约要求的证书,缺失或失效可能直接导致船舶滞留,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记录也应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并按要求更新。

其次,船舶及公司应熟悉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内容与要求。只有熟悉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内容与要求,才会针对性地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才不会遗漏某些检查要点而导致缺陷,公司对公约及PSC检查则更应有深刻理解,以给船舶适当指导。公司还应注意搜集各地区和国家的PSC检查特点和检查程序,包括以往的检查案例,找出不同地区或国家检查的侧重点和特殊检查要求,并及时告知相关船舶做好准备。

再次,在检查中应积极地应对,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做好缺陷纠正工作。积极热情地对待检查、认真有效的沟通可以把船舶最优秀一面的充分展示出来,也从另一角度体现了船员的业务水平。这往往可以获取检察官的好感,让他在原则范围内对一些问题高抬贵手。检查过程中应及时与公司联系,以获取必要的支持,而在检查结束后也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检查情况与结果。如果被检查出缺陷应及时处理,尽量争取自己修理或回国修理,如果一定要在当地修理则应尽量减少修理项目与范围,以最大限度节约费用。

最后,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或检察官做出错误处理意见时,应有策略地据理力争。如果检查官过于吹毛求疵,偏离了检查应有的范围与标准,应婉转向其提出,并依照法律或公约表明船方的正确性,如果检查官一味坚持,可以提醒他船方有投诉的权利以迫使其改变态度。如果检察官的处理是错误的,特别是滞留裁决,船长应坚持不要签字,尽量解释澄清以使检察官改变决定,或建议船舶以非滞留的替代方式完成缺陷的纠正,同时迅速与公司、代理包括船级社联系,争取获得帮助。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向船旗国在该港口的使馆部门请求帮助,对于挂方便旗的船舶,甚至可以向船东船籍国请求指导。

5 结 语

在目前港口国监督日益严格的形势下,一些港口国监督有过分提高检查要求的倾向。对港口国监督来说,正确选择一般检查和更详细检查的对象,并采取不同的检查要求,可以合理利用行政资源,减少对船舶正常生活和营运的影响,更好地体现PSC检查的精神,也反映了检察官的责任心和对公约的理解程度,是检察官行政水平的集中体现。对船舶而言,通过加深船员及船东对公约、法规的了解,全面把握PSC检查的要求与内涵,可以改善相关设备的技术条件,改进船舶管理水平,减少缺陷,提高PSC检查通过率。

[1]李华文,王德才.港口国检查要点[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

[2]董玖丰.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3]杨新宅,谢辉.港口国监督[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58-59.

[4]刘昭青(编译).美国废止加州限制船舶排硫高标准[J].航海技术,2008,(3):65.

[5]罗超,万丽.浅谈对MARPOL73/78公约2004修正案的理解和针对性PSC检查[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3):263-264.

[6]赵昕.澳大利亚PSC全景透视[J].中国船检,2008,(1):66-68.

[7]陈超,曾向明.港口国监督制度凸显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J].中国航海,2006,(4):78-81.

[8]蔡壮标,唐一雄.PSC检查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6(4):19-20.

[9]周驰.港口国监督检查选船如何避免产生 “马太效应”[J].中国海事,2008,(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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