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证明标准强化刑案防错机能
2010-08-15龙宗智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文◎龙宗智
严格证明标准强化刑案防错机能
文◎龙宗智
联合国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比排除合理怀疑更为强调事实判断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是最高的证明要求,充分体现了慎用死刑的精神。两院三部对死刑证明标准作出比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严格、更便于实践把握的解释,与联合国的规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没有采取区别化的立法方式,因此死刑案件仍然采用法律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种情况下,通过执行性、解释性法律文件去具体界定和解释这一标准,并作出严格的适用要求,这种处理方式是合法、适当的。我国在个别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上出现问题,重要原因就是死刑证明标准把握不当。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并适用重刑。防止冤错案件固然需要办案人员改变观念、提高素质,更需要在诉讼和证据制度上强化刑事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办理的防错机能。
(摘自《法制日报》,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