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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

2010-08-15陈瑞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笔录供述侦查人员

文◎陈瑞华

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

文◎陈瑞华

笔者认为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减少冤假错案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为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了法律出路。新出台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非法证据”作为排除的对象,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以及法庭的初步审查方式,强调控方通过提交笔录、音像资料或者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不仅如此,该规定强调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在听取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裁决。这些规定一旦得到实施,势必可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也会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2)大量排除性证据规则的确立,使得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受到严格的限制,也使得违法获取的证据可以被及时宣告无效。新出台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确立了较为具体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同时,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排除性后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就为法庭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设立了可操作的规范,为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取证行为确立了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宣告无效。

(摘自《人民日报》,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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