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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0-08-15张淑萍韩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1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在押人员侦查监督

文◎张淑萍韩 超

构建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

文◎张淑萍*韩 超*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分别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具体实施。刑事诉讼监督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的实践中,检察权部门化、封闭化现象严重,各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比较普遍,资源整合不够,信息共享不足,工作衔接不到位,监督弱化,监督措施缺乏针对性,检察机关内部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有不少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成为监督“盲点”。“躲猫猫”、“喝水死”等发生在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不但暴露了个别羁押场所管理混乱、违法办案等现状,也凸显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缺位或不到位等问题。

某市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的刑事拘留案件专项检查表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案件,27.9%的人未被提请逮捕。这其中,有22%的人无任何处理结果。也就是说,刑事拘留后未提请逮捕案件流失严重。这也反映出检察机关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的处理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监督,仍处于事后、被动式的监督。而实际上,如果监所检察部门掌握看守所的“进、出”口情况,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完全可以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案件的不适当处理,防止案件流失。

对刑事拘留不提请逮捕案件处理情况的监督仅是检察机关内部协作不够、信息流通不畅造成监督缺位的一个突出例证。对其他诸如此类的诉讼活动违法现象,如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捕后随意变更措施导致案件在公安机关预审环节流失、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提审、在羁押期间假立功等监督纠正不力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也都与诉讼监督部门间缺乏协作和信息传递沟通不无关系。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从整合检察资源入手,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有的要求公安机关在释放在押人员时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有的每年对刑事拘留人员的后续处置情况进行清查监督,有的专设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处理情况跟踪监督……。凡此种种,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都不能长期、全面、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监督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要求,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机制,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这无疑为刑事诉讼监督指明了方向。因此,整合检察内部资源,建立长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对刑事诉讼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必然选择。

一、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想

所谓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上下级院之间以诉讼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形成监督合力,对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从而提升整体监督能力的一项工作机制。对刑事诉讼立体化监督也是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检察工作一体化强调检察机关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协调性,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关系协调、规范有序、高效运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刑事诉讼监督理应也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协调配合,对刑事诉讼全程进行全面监督,消除监督“死角”。

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想是:以驻所检察为平台,以“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和“驻所检察独立监控系统”为技术支撑,以整合内部资源为切入点,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监所检察、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内部资源,使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实现对刑事诉讼的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能力。

(一)以驻所检察为平台

强调“以驻所检察为平台”,是因为看守所作为羁押和执行场所,是司法部门的刑事诉讼职责和当事人的权益汇集地,是刑事立案侦查、逮捕、公诉、审判、执行等办案业务联接地,也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等监督职能集中体现地。可以说利用驻所检察这个抓手,可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实现对刑事诉讼全程的监督。

(二)建立驻所检察独立监控系统

在看守所建立检察独立监控系统,对监管单位干警办公区域、禁闭室、审讯室等部位,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录像存储,为驻所干警配备一双永不休息的“眼睛”,实现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同步监督。对看守所实行重点部位独立监控,使得驻所检察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在押人员诉讼活动的原始信息,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三)开发“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软件

检察内网的建立和使用,为检察信息全面共享提供了基础。根据各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需求,开发“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软件,监所、侦查监督、公诉等三部门按照职责将本部门掌握的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使信息及时传递,实现部门之间和上下级院之间信息共享。

1.监所检察部门收集录入看守所收押、释放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提审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信息;看守所内发生的在押人员立功自首的有关信息;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纠正情况信息等。

2.侦查监督部门录入其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原逮捕决定、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等情况信息等。

3.公诉部门录入案件受理移送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止审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不起诉、撤回起诉、判决,以及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等情况信息。

二、立体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预期效果

监所、侦监、公诉各部门按照本部门诉讼监督职责范围,及时对案件信息进行审查分析,并提出审查意见。如认为存在诉讼活动违法情形的,应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程序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由此,该机制的运行基本能达到如下预期效果:

第一,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部门通过运用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刑事拘留人员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不当适用或者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等情形。

第二,防止案件流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通过运用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侦查机关对刑事拘留人员处理情况、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信息,监督案件的进展和去向,有效防止案件流失。

第三,发现和纠正超期羁押。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运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供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各种信息,可以及时预警和纠正超期羁押现象。

第四,甄别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真伪,及时发现和查处假自首和买功卖功问题。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通过对在押人员不同诉讼环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信息进行查询、对比,分析判断其真伪,及时发现和查处假自首和买功卖功问题,对量刑情节作出正确认定。

第五,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违反情形,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监所检察、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通过对在押人员入所前后健康情况、提讯在押人员情况、办案人员变化情况等综合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提讯、刑讯逼供等情形,也便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有效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查明翻供原因,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针对在押人员翻供情况,办案部门通过运用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提讯、会见信息,并结合独立监控系统的监控信息,及时查明是否存在串供;如有串供,查明串供的途径,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七,纠正违法留所服刑现象。根据公诉部门提供的生效判决信息,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看守所存在的违法留所服刑情况。

第八,扩大职务犯罪案件案源。侦查监督、公诉、监所部门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扩大职务犯罪案件案源。

第九,对类案违法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监所检察、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利用 “在押人员流转信息监控系统”的查询功能,可以定期对比较突出的诉讼活动违法情况进行信息统计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办案机关或办案部门提出整改纠正建议。

第十,客观评估诉讼监督职能发挥情况。对检察信息流转、运用情况定期分析汇总,对本院刑事诉讼职能发挥情况作出评估,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上级院可以根据信息汇总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院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4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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