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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诉环节化解交通肇事案中的社会矛盾

2010-08-15袁明辉徐梅月薄敬敏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6期
关键词:相济张某检察机关

文◎袁明辉 徐梅月 薄敬敏

如何在公诉环节化解交通肇事案中的社会矛盾

文◎袁明辉*徐梅月**薄敬敏**

案名:张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2010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十)15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后独自驾驶一辆长安奔奔轿车(车牌号冀TDN769),在冀州市时庄村沿村内街面由东向西行驶(车速40km/h左右),行至村子中间位置时,与在街面北边聊天的张甲(男,55岁)、藏某(女,57岁,系张甲的妻子)、张乙(男,72岁),王甲(男,73岁)、王乙(男,80岁)等5人相撞,致其受伤住院,藏某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冀州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对此无异议。

一、案情分析

一是案发时间特殊。本案发生在2010年2月23日,适值农历正月初十,按照我国民间传统,年还没过完,人们还沉浸在春节大团圆的祥和喜庆气氛之中,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

二是案件被害方涉及面较大。本案造成了五位中老年人不同程度的伤亡,给四个家庭带来了不幸和伤害,其影响在农村来说是相当恶劣的,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该案的当天,就收到了被害人家属共76人联名书写的要求政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三是案发后社会反响较大。该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冀州酒驾第一案”的帖子在当地网络媒体热炒,严惩肇事司机的呼声很高,网络舆情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定罪处罚,而不应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并且存在上访苗头,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张某年仅25岁,在品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案发前两天(正月初八)刚刚结婚,案发当天系按照当地风俗带妻子回娘家省亲归来,中午在岳父家喝的酒。如果对张某加以严惩,不仅对这个家庭造成伤害,而且也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办理。

二、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汽车,造成了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查起诉中,注意社会舆论动态,注重矛盾化解,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并根据工作情况,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向法院提出建议从宽量刑。

三、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的立论依据

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必须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纳入第一责任,既要确保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既要科学定位检察职责,又要严格把握好矛盾化解的原则。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托办案延伸服务,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平息受害人激动的情绪,使肇事方与受害方由对立到和解,彻底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从案件事实出发,依法定性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单位,处于司法战线前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宽严相济具体到审查起诉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重点打击刑事司法政策严重犯罪,并请求法庭从重处理;另一方面要对轻罪案件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即总体上从轻处罚轻罪。发挥公诉职能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检察机关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宽要有节,严要有度,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宽严都要于法有据。就交通肇事罪来讲,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归类在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里面,可见交通肇事案危害之大。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私家车、农用车、摩托车骤增,交通肇事案发案率也是居高不下,其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行为,一定要坚决予以起诉,以实现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之目的。从本案来看,必须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而不能因为照顾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害怕上访就对案件盲目定性。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该案后,在全面细致地审查案卷材料的同时,还多次到案发现场了解、走访,以获得有效的证据。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属于醉酒失控,驾车瞬间将5人撞倒,与媒体热炒的“南京张明宝交通肇事案”等酒驾案件相比较,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是在撞伤一人后又连续撞伤数人,而是由于躲避一名被害人而撞上了其他四人。另外,张某肇事后,立即停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此,其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心服口服,并积极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在经济上对被害人给予补偿。同时,办案人员及时约见了死者家属及几位被害人,依照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春风化雨般的耐心解释,终于使被害方理解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死者家属及当场表示相信检察机关,并将静心等待检察机关的办案结果。

(二)以化解矛盾为基准点,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措施

刑事和解借鉴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措施,主要可以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等。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避免加害人的负面标签效应;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有助于恢复法律秩序的和平,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就本案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虽给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交通肇事的处理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焦点一般都集中在民事赔偿上,大部分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期望也都集中在民事赔偿上,赔偿不到位,往往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因此,本着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则,办案人积极进行了刑事和解工作。通过多次沟通协调,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尽最大力量承担该事故赔偿责任,但希望能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办案干警及时将其愿望告知受害方,并促使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方家属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进行沟通。同时为了给双方充足的沟通时间,办案干警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尽量推迟对该案提起公诉的时间。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害方均得到了满意的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张某也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向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重新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化解矛盾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三)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内涵,尝试“诉前赔偿减刑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促进社会和谐而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就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宽严互补。有学者将宽缓和严厉的刑事政策分别形象地比喻为“和风细雨”和“雷霆万钧”,而将这二者恰当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在个案和类案中实现两种“天气”的巧妙变化,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高效,还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绿色社会环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内容涵盖宽缓刑事政策和严厉刑事政策两个方面,就本案而言,应适用的是宽缓刑事政策。由于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过失,侵犯的客体并不危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较轻的刑事犯罪。同时,针对本案在提起公诉前,当事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而且被害方要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合理掌控量刑建议权,向审判机关积极推行诉前赔偿减刑建议。在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等量刑情节,并对张某作缓刑处理,以尽快实现犯罪者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方方面面,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该政策贯彻落实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应当积极协调各有关办案单位(部门),做好工作。

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来说,相关办案部门要有一盘棋思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做出符合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

其次,要与公安机关建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协调处理机制,因为刑事案件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就某些事实、证据等问题可与公安机关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处理机制。

最后,与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审判机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检察机关要以公诉部门为主与审判机关紧密联系,对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供详实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以便人民法院作出符合政策的判决。交通肇事案由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侦查取证难度大,事故责任划分较难,有时交通事故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和客观事实有出入,当事人双方争执意见大,往往造成涉法涉诉上访,也给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处理案件争执增加了压力。因此,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可以尽可能地做到更客观、更公正地办理案件,也有利于让当事人双方缩小分岐、争执,最终使其案件的诉讼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公诉科曾多次与公安机关就相关证据等问题进行沟通。在依法提起公诉后,又向审判机关提起量刑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实践的有机结合和有效运用将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合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矛盾是当前公诉工作的重点之一。可以说,本案只是我们近年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探索和实践活动的一个缩影。我们将围绕公诉裁量这一中心环节,始终坚持对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结合,通过不懈努力,推动公诉检察官在公诉裁量活动中政策意识的逐步养成,实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133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053000]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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