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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规范集体土地管理

2010-08-15谢冬连韦小花

科技传播 2010年18期
关键词:柳城县集体土地宅基地

谢冬连,韦小花

广西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广西 柳州 545200

0 引言

集体所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何有效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1 柳城县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柳城县位于广西中部偏北,东经108°36'至109°50',北纬24°26'至24°25'之间。东与鹿寨县毗邻,西与罗城县、宜州市接壤,南与柳州市郊区、柳江县相连,北与融安县、融水县交界。县境内东西最大横距79km,南北最大纵距47km。总面积2109km2,折合316.4万亩,其中陆地面积301.2万亩,占95.3%,水域面积15.2万亩,占4.7%,耕地面积67.2万亩,森林面积70.95万亩。

柳城县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个别村(居)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或出让用于非农建设;二是一些地方出现群众乱占、乱搭、乱建的违法用地行为,村(居)干部无力制止,致使违法用地蔓延;三是一些村(居)借分配责任田的名义,实行将集体土地私分,默许群众搞非农建设;四是一些地方的群众在村分给的责任田上乱搭建,有的甚至将责任田私下出让或转租给他人搞非农建设;五是一些地方出现在农田保护区内乱采砂、挖池养鱼、养牛蛙等。

2 集体土地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

集体土地管理出现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镇村(居)干部缺乏科学发展观,对土地管理和使用缺乏通盘考虑和长远打算,只顾当前利益。只要有人要地,不顾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客户要买多少就卖多少;二是一些村(居)干部在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上,既不合法,又缺乏民主监督,出让、出租的土地数量、价格,由村(居)领导班子或个别领导说了算,引起了群众的质疑和不满;三是一些村(居)领导班子较为软弱,对群众的不合理要求,未能做很好的政策宣传和耐心解释工作,一旦出了问题,把矛盾上交了事;四是部分群众存在恐慌心理,一些村(居)土地被征用或由村私下出卖后,对土地款管理不力,出现土地款被挪用或外借资金散失,无法收回。群众看到土地被卖,土地款也未得到,他们不得不为今后的生活担忧,为此出现恐慌心理,强烈要求村(居)干部要么分钱,要么分地。当达不到目的时,就出现了越级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3 如何有效规范集体土地管理

1)完善与严格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度,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数据

在每年一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加大乡镇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日常化,形成月、季登记、年度汇总上报的网络式管理制度,急时发现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对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土地租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房买卖、农村宅基地等方面以制度形式专项登记并形成统计簿。

2)规范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与管理

一方面对未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全面开展造册、登记、颁证等工作;另一方面大力推行农民新村建设,根据村组地形地貌,因地制宜集中农民宅基地建设,规划落实中心院1处~3处,并严格实施;再一方面着力推行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有偿使用制度,制定超面积占用集体土地建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办法,如超面积部分每年度每平方米上缴0.5元~1元的有偿使用费等。

3)加强队伍建设,理顺系统体制

土地管理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规范用地保护耕地是土地系统每个成员神圣职责,一支拿得出,打得响的队伍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责任感外,还要有宽松的工作环境。目前一些地方基层土地系统急需解决这样两方面问题。这就需要各级土地部门应把人员的业务学习排上重要的议程,制定学习制度,每年轮训一次,脱产学习不少于1个月,培训结束成绩不合格者限期补考直至合格;其次,稳定土地管理队伍,对土地管理人员身份、性质和待遇要明确,解决人员的后顾之忧;第三,解决土地系统体制问题,为了保证土地系统人员能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约束,确保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得到有效落实,土地系统应象国、地税部门一样采取垂直管理。

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行为

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则依法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若违章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和检查力度,强化集体土地管理,严查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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