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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口市高层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及对策

2010-08-15

科学之友 2010年6期
关键词:消防车消防设施隐患

刘 宏

(海口市公安消防局,海南 海口 570000)

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海口市的高层建筑与日俱增,并成为城市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高层建筑1291栋,其中超高层建筑11栋,这些高层建筑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灭火救援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重大灾害。今年三月份以来,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开展此项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高层建筑经营、使用单位成分复杂,物业管理单位水平参差不齐,致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存在诸多问题。结合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工作,就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及预防对策谈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1 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1.1 建筑火灾荷载大,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等竖向井道多,如果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发生火灾时易产生烟囱效应,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宾馆、综合楼、图书馆、办公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一旦起火,燃烧猛烈,蔓延迅速。据测定,在火灾初期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3 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各管井烟气扩散速度则可达3 m/s~4 m/s。加上高楼受气压和风速的影响,使火势更猛烈,蔓延更迅速,极易使整幢建筑形成立体火场。

1.2 建筑影响疏散的因素多,人员疏散困难

由于高层建筑垂直疏散距离远,需要疏散的时间长,同时建筑内往往人员较多且较为分散,而疏散设施及通道较为集中,疏散通道往往又与烟火蔓延的方向一致,致使疏散人流不得不处于烟熏和热气流的烘烤中,进一步增大了疏散的危险性,所以在火灾中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是人员在疏散中未采取防护而吸入过多的有毒、高温烟气致死。而且在火灾逃生时由于慌乱或不熟悉疏散逃生路径,还难免发生挤伤、踩压、摔死等惨剧,甚至发生人员跳楼事故。

1.3 建筑高度大、功能复杂,增加扑救难度

目前我市的高层建筑达到1 291栋,最高的两栋建筑明光大厦、天邑国际大厦高度分别达到156.25 m、151.30 m。高层建筑一般又都位于城市闹市区和繁华地段,灾情发生后极易造成现场拥堵,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员战斗行动。同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受热辐射强、火势蔓延速度、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大等影响,目前海口市举高消防车的最大升限仅为52 m,还存在一定局限性,易造成救援难、供水难、排烟难、内攻难,所以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

2 海口市高层建筑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2.1 “烂尾楼”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海口市由于建省初期“泡沫经济”的影响,产生了较多的停缓建高层建筑,俗称“烂尾楼”工程。这些高层建筑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使用、监督等环节上都不同程度的遗留了隐患,特别是有些高层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多年,建筑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物业消防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的隐患。而且这类高层建筑又往往存在多产权、多业主、多经济纠纷等问题,增大了火灾隐患整改的难度。如果没有政府牵头,多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整改难以取得成效。

2.2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

目前部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形同虚设,存在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产品供应单位与建设单位因经济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因而建筑工程在经有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施工或产品供应单位随即将消防设施拆除运走,而建设单位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再将消防设施完善,导致建筑内消防设施留下“先天隐患”;二是高层建筑的业主和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不够重视,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自动消防设施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有的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自投入使用后,竟然从未进行过全面检测维护;三是各产权、租赁单位室内装修施工时野蛮施工对建筑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甚至出现违章拆除、损坏部分消防设施的行为,致使整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2.3 建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被占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要求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 m,并且在竖直方向4 m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中国消防手册》中还提出要在高层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设置相应宽度的扑救场地。对高层建筑的室外环境要求如此严格,是因为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一旦发生火灾到场扑救的消防车通常在5辆以上,需要有一定的通道和扑救场地开展救援工作。处于市区繁华地段的高层公共建筑,由于地处中心城区、使用功能又多为商业,人流量较大,消防车道经常被临时停放的汽车、自行车和小商贩摆设的摊点所占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很难及时靠近高层建筑主体进行扑救,等到清理好现场,灭火最佳时间很可能被错过,从而造成火灾扩大蔓延。

由于建省初期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对滞后,在部分高层建筑的周围又相继违章建成了一些建筑,因为年代久远,形成“事实上的邻居”,政府搬迁和拆除的难度很大。如:位于红城湖东侧的八达大厦停缓建工程,由于近几年违章建筑的“包围”,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这些建筑的存在即堵塞了消防车通道又造成防火间距不足,严重的影响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2.4 公共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被封堵和占用

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很多都是多家单位共同使用,高层建筑在设计、审核阶段往往无法确定后来具体使用功能和功能区域分隔。有些疏散通道在设计、审核时是公共疏散通道,而在建筑投入使用后,有些业主考虑到防盗等因素,通过加设门、格栅等形式将公共疏散通道变成私家通道,导致原本有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区域变成只有一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些业主由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将个别公共疏散楼梯间封堵或者拆除,致使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形成错层、断层的消防安全隐患。

2.5 高层建筑物业消防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消防责任不明确

目前海口市高层建筑物业单位消防管理没有一套相对标准和规范管理体系可以参考,高层建筑建成后销售或承租给多家单位,多产权或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使用单位各自为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牵头,产权和使用单位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消防控制室监控人员未取得消防岗位资格鉴定合格证书),自动消防设施缺少维修保养不能正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2.6 高层建筑业主消防安全素质不高

部分高层建筑是综合楼,使用功能复杂,融办公、宾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建筑内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致使建筑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火灾发生初不能组织有效的扑救,建筑内部人员不懂自救逃生的方法。

3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笔者结合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提出7个方面的消防安全对策。

3.1 采取多种措施,指导“烂尾楼”高层建筑实施整改,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近几年,随着市政府大力推进“烂尾楼”整治力度,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从资金补贴、办证优惠、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扶持,使一大部分“烂尾楼”起死回生,不仅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消除了城市多年来“久拖未改”的火灾隐患。一是在“烂尾楼”消防整改中,由于“烂尾楼”设计、建设年代久远,在应用消防技术规范时,应当“尊重历史”在符合强制性消防技术条款的条件下,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可能应用当年的消防技术规范;二是充分运用专家集体论证会议制度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能化评估的手段,对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又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采取增设其它消防设施、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限制建筑使用功能、控制单位时间人员数量、增设消防安全出口等方法,提高建筑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使其基本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消防验收;三是指导“烂尾楼”的物业单位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3.2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和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长期以来,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后,特别是发生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时,由于发生火灾事故的业主无能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致使死伤者的家属到当地政府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先期垫付赔偿金。如:2005年在美兰区青年路发生的6·21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由于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死者家属到各级政府上访,最后美兰区政府不得不先期垫付 120万元赔偿金。《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消防机构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和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法可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3.3 在消防协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充分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作用,提升单位消防管理能力

如何指导单位构建自主消防管理体系,提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多年来制约单位消防管理的“瓶颈”问题。借鉴公安机关创办保安公司的成功经验,可探索在省总队消防协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创办海南省消防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负责招聘人员,组织培训,经省职业技术鉴定所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统一推荐到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就业,并定期补训和考核。将消防保安队伍的管理和使用纳入规范化轨道,使他们成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的社会基础和有力补充。

3.4 构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机制

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是高层建筑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主要火灾隐患,由于高层建筑设置的消防设施功能复杂,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和检测都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来操作,物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具备这些能力。引导高层建筑的物业单位与消防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合同》,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纳入专业公司的定期维护和检测中,是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合同》,使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得到专业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合同的签订又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的责任明确给了消防公司。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通过查阅合同可以很快确定责任追究。

3.5 构建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标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在试点社会单位成功运行消防管理标准体系的经验中,及时进行修改和整理,尽快在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中推广消防管理标准,构建社会单位自主消防管理体系。建筑产权、经营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严格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以物业管理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建筑的消防安全。尤其要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之对建筑消防安全实施规范管理,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3.6 指导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与辖区消防中队联合开展逃生自救演练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指导高层建筑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相应救援设施和器材。经营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工程设备等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比较了解的工作人员要选为义务消防组织的骨干力量,对组建的义务消防队要开展严格的消防安全训练,使其队员达到熟练操作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等,并具备开展常规的消防安全检查能力,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高层建筑消防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整个建筑的消防自救体系,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同时,辖区消防中队要主动到高层建筑进行“六熟悉”并与高层建筑的义务消防队员和建筑内人员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消防逃生自救演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反映能力,增强高层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

3.7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该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首先,把好源头关,在高层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消防监督,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其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积极协助单位做好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应积极协调各使用单位由一方牵头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消防管理;对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则积极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加大对高层建筑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检测,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保消防安全。与此同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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