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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与海上保险

2010-08-15李永刚淮南联合大学安徽淮南223322000011

物流科技 2010年3期
关键词:船货赎金索马里

李永刚 (淮南联合大学,安徽 淮南 223322000011)

近来,索马里海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以及世界各国人民的视角中。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统计,2008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经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1]。

索马里海盗其主要活动于亚丁湾海域。亚丁湾 (Gulf of Aden)以也门的海港亚丁为名,它是指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水域,它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据统计,在海盗活动影响之前,平均每天通过的船只在50艘以上,全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总共约有1.8万艘,其中大部分船只都载有重要的贸易商品和物资。这一水域猖獗的海盗活动,给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波斯湾石油,和服务东西方贸易的海上运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同时,由于索马里海盗以索要赎金为主要犯罪行为,有别于传统的海盗行为,这就为海上保险业提出了一个难题。本文在分析目前索马里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讨论了现行海上保险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的适用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1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特点

1.1 国际法规中的海盗行为定义

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罪的定义是这样的: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 教唆或故意便利 (a) 或 (b) 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实施上述的 (a) (b) (c) 行为也就构成了国际法上的海盗罪。我们目前国内学者常见的教材中基本上都是采用的这个定义[2]。

目前国际上所统计的海盗事件主要是依据国际海事局 (IMB)的定义而得,其规定凡是登上或者企图登上任何停泊或行驶的船只,以暴力手段盗窃船上物资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3-4]。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法中对海盗行为的定义指的是出于私利,对其他船舶实施的抢夺财物等掠夺行为和伤害人员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传统的海盗行为有:掠夺船员财物、物质,掠夺货物,变卖船舶等。传统的海上保险也是针对这些海盗行为承保的。例如,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 “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

1.2 索马里海盗的海盗行为特点

索马里海盗的行为同以往有些不同。这些海盗劫持船舶之后,并不对船舶或者货物进行破坏或者偷盗,而是将它们保存完好,接着向船东索要大笔赎金。例如2009年1月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沙特超级油轮 “天狼星”号在支付了300万美元赎金后被海盗释放[5];总部位于肯尼亚的东非海员援助组织2009年5月9日说,得到赎金的索马里海盗当天释放一艘今年4月劫持的英国货船[6]。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支付了赎金,便会将货物和船舶完好返还。由于海盗会将船上的船员劫持做人质,而赎金的金额要远远小于船货的价值 (“天狼星”号载有200万桶原油,价值高达1亿美元[5]),船东出于保护人质安全的目的,往往会考虑支付赎金给海盗,因此索马里海盗并不对船货进行处置或破坏,只要坐收赎金,即可获利。

综上所述,现行索马里海盗的海盗行为表现为挟持人质或者人质与船舶,索要赎金为特点。这样的海盗行为却给海上航运保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2 赎金的性质及赔付方式

2.1 赎金的性质

赎金其实是一种海盗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它跟以往的海盗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大有区别的。海盗对于被劫持的船舶和货物并没有毁坏或者变卖,因此不能算做单独海损或者实际全损;海盗志在赎金,只要支付了赎金,船东就可以得到船只和货物的控制权,所以也不能定为推定全损。笔者认为就赎金的实际作用来说,可以看做共同海损。

我国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对于第 (1)要件,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显然是符合这一要件的。虽然这种危险有别于物理损失,船货在被劫持期间都是完好的,但是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对于第 (2)要件,交赎金这一措施是 “有意”的,应该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其是否 “合理”。在船、货和人员被海盗劫持的情况下,从目前已发生的案例来看,除了交赎金很难有更好的措施保证人、船、货全身而退,交赎金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随着近几十年来海盗活动的猖獗以及9.11事件的发生,如果海盗是一个公开的政治或恐怖组织,而船东所在国家的法律禁止对该类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那么支付赎金很可能被认定是非法行为,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共损牺牲而得到补偿[7]。而且从社会正义角度而言,向海盗交赎金,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指责支付赎金措施不合理的理由。因此,从法律上认为交纳赎金构成共同海损还是有缺陷的。对于第 (3)要件,付赎金解除船货共同危险的支出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是在被海盗劫持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支出。对于第 (4)要件,就目前的已发生的索马里海盗事件来看[5-6],只要付出了赎金,船货都可以安全脱离危险,所以付赎金在目前的形势来看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此外,由于被勒索的是船东,而不是货主,货主并未参与该施救活动,并且支付赎金性质也不能等同于减少承保风险的施救行为,因此按照施救费用认定是不合理的,所以赎金不能算做是施救费用。综上所述,虽然在合理性上有所争议,但是整体看来,把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是比较合适的。事实上,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的船舶和货物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的航运商业习惯[7],只是此前此种事件的发生概率比较低并且索要的赎金的金额没有现在索马里海盗索要的金额巨大,所以没有成为引起业界关注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赎金的分摊

共同海损最终应当由各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但是海盗索要的赎金是一个总额,并不会具体规定船舶的赎金、货物的赎金以及船员的赎金各为多少。赎金不被明确划分出用途一定是常态,因为海盗只要最终收到了索要的赎金就算达到了目的,他们不太可能对赎金的用途作进一步的划分。这造成了比例分摊中的最大的争议和难点。一笔赎金不但解救了船舶和货物,也解救了被劫持的船上人员。船舶和货物作为有形的财产,其价值通常比较好确定,因此在计算赎金如何按比例来分摊就相对容易一些。然而,对于船员的人命价值几何、多少赎金是用来解救船员等一系列问题,则要难回答得多。所以对于赎金的分摊问题,矛盾更多是出自于船、货保险人和船东互保协会之间。当船舶被劫持后最危险的也最让世人关注的是人员的安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迫使各方向海盗付出赎金做出妥协,因此人命不作为受益方参与共损分摊,船舶保险人和货物保险人可能不会愿意接受。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的相关制度来解决。在海难救助方面,对于人命的救助从来都是国际法赋予各方的义务,人们对于救助人命无权索要报酬。同样,虽然赎金对救助人命起到了作用,但基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救助人命义务的观点,船、货保险人不应当再要求船东互保协会进行分担。

总之,不仅将赎金作为共损费用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而且在各保险人分摊该费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难题。究其原因,海盗的行为从以前的掠夺财产后占为己有或销赃转为掠夺后索要赎金,这其实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完全适用某种法律规定是很难的。

3 结束语

虽然现在很多国家都派遣军舰在亚丁湾巡逻,军方的一些行动对海盗有所遏制,但是索马里海盗在近期内不会消失。目前,海运保险费用已经较2008年平均水平上涨了10倍以上[8]。虽然在伦敦劳氏保险市场和美国保险市场是可以买到 “赎金”险的,但费用太高。例如美国怡安保险经纪公司旗下的怡安风险服务公司 (Aon Risk Services)表示,单程航行亚丁湾的船只的保费最高可达3万美元 (保额为300万美元)[9]。此外,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海盗行为若带有恐怖主义因素,就会变为战争风险[10]。未来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赎金损失时,对海盗的定义和特征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因此,各国应该密切合作,在积极打击海盗行为的同时,对于海盗及海盗行为的定义、赎金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性问题,应尽早达成共识。对于保险人应当与其他利益方及其被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事态发展,配合船方制定解救计划,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协助。

[1] 王林.海盗阴影下的中国航运业[J].法律与生活,2009(3):20.

[2] 周忠海.海洋法与国家海洋安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60-67.

[3] 秦萍.海盗威胁缘何连连升级[J].中国船检,2009(6):50-54.

[4] Michael Richardson.The Threats of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J].Maritime Studies,2004(11/12):19-25.

[5] 佚名.索马里海盗获赎金后乘船逃跑[DB/OL].(2009-01-10)[2009-09-26].http://news.163.com/09/0110/12/4VA2SK5K0001121M.html.

[6] 韩建军.海盗赎金到手,释放英国货船[N/OL].羊城晚报,(2008-10-18)[2009-09-26].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08-10/18/content_334459.htm.

[7]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赎金能否得到补偿?[J].海事仲裁 (上海)通讯,2009(1):4.

[8] 李雪.索马里海盗猖獗航运保险大涨[DB/OL].(2009-06-01)[2009-09-26].http://www.022net.com/2009/6-1/493129112789083.html.

[9] 杨林.怡安:海盗推涨绑架勒索保险费率[N].中国保险报,2009-04-10(5).

[10] Major Frederick Chew.Piracy,maritime terrorism and regional interests[C]//Wayne Bowen,Geddes Papers,Australian Command and Staff College,2005: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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