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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三项建设”推进森林公安执法规范

2010-08-15撰文陈有强

浙江林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公安民警公安机关

□撰文/卢 斌 陈有强

“三项建设”是公安部党委为进一步巩固和延伸“三基工程”建设成果,适应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整个公安工作基本上都是执法工作,而执法工作及其效果如何,直接反映了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整体状况,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也关系到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是否具有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从这一层面而言,执法规范化建设在“三项建设”中居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我省森林公安机关作为一支兼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双重职能、具有武装性质的重要执法力量,如何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抓好“三项建设”,事关我省森林公安机关的前途和发展,事关我省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省森林公安机关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执法工作成效,但同时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行执法体制、机制欠规范、完善;二是执法违法、不公、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具体执法办案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源于部分森林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素质、能力的欠缺;少数森林公安民警执法理念、观念陈旧与偏差;少数基层森林公安机关领导严格公正执法的意识不强;森林公安机关内外部监督合力不强、力度不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进一步解决存在问题,有效推进我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点加强重视。

注重政治教育,确保执法思想端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要加强对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日常政治教育,引导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具体而言是要做到“三个树立”:一是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意识。在执法办案、林政管理等每一项工作中,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的条文和精神办事,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执法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发生。二是要树立证据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每一名森林公安民警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要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要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和“只问结果,不要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转变“重职权、轻人权”,“重权力行使、轻权利保障”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严格执行程序法,以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以程序规范促进实体公正。

注重管理培训,确保执法主体合格。森林公安执法水平的高低和办案质量的好坏,最终要依靠每一位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办案活动来体现。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管理与培训,确保执法主体合格。一是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民警录用和辞退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录用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吸收到森林公安队伍中来,切实把好“入口”。对符合辞退条件的坚决予以辞退,有效疏通“出口”,确保森林公安民警的良好素质。二是要实行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人员以及协辅警人员从事执法办案活动。三是要加强对在职民警的法制业务培训。充分利用民警警衔晋升、新民警上岗、大练兵集中训练等契机,大力开展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民警执法培训活动,努力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依托森林公安信息网络,开通网上考试平台,建立网上学法考试积分等级管理制度,推进常态网上学法考试,并有计划、经常性、系统化地开展网络远程教育,使之成为森林公安民警掌握应知应会执法常识的基本而实用的教育手段。同时,要大力探索新形势下提高森林公安民警法制业务水平的新途径,如采取参加旁听法院庭审、公检要案研讨等形式,从法官、公诉人、辩方律师的角度,提高对实体、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拉紧每一位民警规范执法这根“弦”,从而变被动监督为主动提高,变外在“他律”为内在自律,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努力营造出自觉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良好氛围。

注重探索创新,确保执法制度健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要从各自的特点出发,根据各部门、各岗位民警和各级领导的执法职责、权限需要,注重探索创新,丰富形式内涵,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并一以贯之地抓好贯彻执行。一是要规范全省森林公安执法体制。特别是对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办案体制,要切实改变目前各地自成体系的做法,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调查、内部审核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要深化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的警务体制改革,改变机关化的办公制度,着力解决好警力下沉问题,使警力重心向林区一线延伸,以有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杜绝因取证不及时而导致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得不到查处的现象出现。二是要建立健全案件侦办的主办民警责任制。每个案件立案后,都要确定一名主办民警和若干协办民警,分清主办、协办责任,一办到底。要规定主办民警不仅对主办的案件事实、证据和办案程序负责,确保案件材料完整、合法和真实,同时要对参与协办的民警开展的查证活动负责。三是对办案质量实行审核、考核同步制。各分管领导在审核案件时,要对主办民警、协办民警的执法成绩、执法问题,适时考核记载,作为平时执法考核的依据。四是对办案领导责任实行审批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要强化审批的责任意识,必须对审批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阅卷,对主要证据和基本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记录,对案件的定性和最终处理结果负责。五是实行民警执法办案质量考评制。全面落实“一案一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民警的一案一记载工作,定期对每个民警承办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考评排序,将执法问题逐一落实到各主办民警和协办民警,对严重执法问题将内容及整改情况记入执法民警的执法档案,以有效促进森林公安民警认真学法和严格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积极推广案件网上登记、网上流转、网上监督、网上统计,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以规范化保障法治化,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网络体系。

注重日常养成,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都要制定明确、严密、标准、操作性强的程序和规定,并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使每一名森林公安民警都能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着力规范好以下4个环节:一是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是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一名民警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执法职责,切实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是要规范执法行为,使每一名森林公安民警都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以及“该做不做”和“不该做而做”的后果,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加以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执法办案行为模式。四是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调查取证、强制措施、证据保存、财物收缴、审核审批等的权限与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注重协调配合,确保执法监督有效。加强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互相衔接、配套的监督制约网络体系,实现对森林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监督有效,确保权力的“阳光运行”。一是要坚持“六个结合”,丰富监督形式。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本单位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表扬先进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综合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传统与创新相结合,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森林公安执法监督的工作关系。二是要克服“三怕”思想,转变监督观念。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怕监督查出问题影响成绩”、“怕问题曝光有损单位部门形象”、“怕监督力度太大影响上下级关系”的“三怕”思想,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三是要抓住“三点”,增强监督实效。紧紧抓住森林公安工作的重点、群众反映和反响强烈的“热点”以及执法监督的“盲点”不放松,既要全面及时,又要有所侧重,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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