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内蒙古
2010-08-15阿迪雅
文/阿迪雅
推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内蒙古
文/阿迪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实施以来,自治区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切实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保障各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内蒙古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始终保持了“模范自治区”的荣誉。
发展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出路。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促进全区各族人民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最关心的大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研究贯彻《意见》精神,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好中央政策,抓住发展机遇,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工作。
从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入手,做好维护民族团结的基础性工作
加快东部五盟市经济发展。东部五盟市是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占全区现有贫困人口的60%。加快这些地区的发展意义重大。近几年,自治区连续6年召开东部经济座谈会,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问题。经过争取,将东部五盟市纳入了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总体规划范围,去年又将京蒙对口帮扶重点集中在帮扶兴安盟和乌兰察布市,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全面对口帮扶支援兴安盟发展等具体措施,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五盟市发展现代农牧业、新型能源、煤化工、有色金属、农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
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全区共有19个边境旗市(15个旗、4个市)分布在7个盟市。边境地区总面积61.9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面积的52.3%;边境地区总人口18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4%,其中少数民族人口57.5万人,是内蒙古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国家自2000年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以来,我区的边境旗县都被确定为国家级试点旗县。自治区党委、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边境地区和广大边民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走出了一条“发展县(旗)域经济,实现富民兴边”的路子,边境旗县的基础设施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1999年—2009年,19个边境旗市的生产总值由99.68亿元增长到1140.67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7.86%提高到11.73%;固定资产投资由15.14亿元增长到863.0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由7.08亿元增长到106.78亿元。目前边境地区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超过了全区平均水平。
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根据国家提出的“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工作方针,我区确立了“典型示范、整村推进、全面扶持”的工作思路。十年来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贫开发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目前呼伦贝尔市14个民族乡的通旗(市)道路全部实现硬化,并逐步连通周边地区公路。61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嘎查)全部修通了道路,实现了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有26个村(嘎查)用上了自来水和卫生达标饮用水,60%以上的村(嘎查)水利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以达斡尔族为主的少数民族群众危草房得到新建或改建,使他们的居住环境有了质的变化,富有特色的民族风情和生态经济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从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入手,做好维护民族团结的有力保障
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目前,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已经形成了与区内普通教育相协调,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合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完整的办学体系,走上了质量、效益、特色相统一的发展之路。自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相应安排了从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专项经费,2010年盟市旗县级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达1800多万元,用于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坚持推行了“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各级政府独立设置民族中小学,实行寄宿制、助学金为主的公办体制。“两主一公”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了少数民族学生在标准化的民族学校里德智体美得到全面发展。
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有力地推动了蒙古语言文字的繁荣发展。我区始终坚持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制度,坚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发往蒙古族聚居地区的文件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在办案、审判、审计、公务员考录等工作中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保障了政令畅通,保证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我区坚持把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及时把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截止2010年底,全区公务员总数19.2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6.06万人,占公务员总数的31.45%;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34.88%、34.87%和30.91%;自治区和盟市管理的后备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35.42%和34.41%。在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2008年自治区人大、政协换届时,自治区十届政协527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194名,占委员总数的36.8%;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537名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215名,占代表总数的40.04%,他们代表全区500多万少数民族,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形成了一支包括党政、管理、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多方面人才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民族区域自治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具体措施
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青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民族团结教育,在高校和职业技术学习中接受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强化党校和行政学院对干部的教育。通过开设专题栏目等,系统阐述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用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事迹感动人、教育人。每年9月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每逢自治区(自治旗)成立纪念日、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已经成为重要的主题之一。
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983年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至今,自治区召开了7次、盟市召开了近百次、旗县召开了800余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个机关、企业、学校、驻自治区部队不定期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民族团结进步的榜样。
举办民族团结进步月活动。截至目前,自治区已连续25年举办民族团结进步月活动。在活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30多类、150多项主题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开展民族团结和谐机关、嘎查(村、社区)、家庭的创建活动;组织民族政策讲师团、民族团结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农村牧区、社区、企业学校、军营、寺庙等开展巡回演讲;举办民族团结知识竞赛、歌曲大奖赛;征集民族团结进步标志图案、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画等。这些举措,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全社会营造了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推动军民、企民共建。长期以来,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驻区中、区直企业与各族群众共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了军地团结、企民团结,营造了团结稳定的边疆环境。内蒙古军区、武警边防总队积极开展与少数民族群众、职工的扶贫帮困“结对子”工作;边防总队将所属的100多个边防派出所的图书室、俱乐部向牧民群众开放,为他们学习文化、掌握信息、开展娱乐活动提供条件和场地;包钢、伊利等企业既通过自身发展为自治区做贡献,又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投入,带领他们走良性发展之路,还为贫困民族嘎查(村)捐款捐物,解决群众的特殊困难。
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维稳责任制,完善涉及民族矛盾纠纷应急预案,及时排查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使群众的诉求得到通畅表达,反映的合理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情绪得到有效疏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和谐因素。认真研究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如蒙语授课毕业生的就业、公务员考录,以及城市少数民族特困问题等,努力营造和谐环境。定期对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民族团结问题发生。
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牢牢把握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努力拼搏,开拓前进,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内蒙古,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做出新的贡献。
(作者系自治区民委主任)
(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