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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论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10期
关键词:人选市长草案

人大新论

公开预算,人大何需替政府说话

关于预算公开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既有指出政府“实际执行情况令人不满意”之语,但是也有不少是替政府说话,如把政府难以公开“三公”预算,解释为基础工作还不到位、细目太多等等,似乎有人大身份与政府身份的混淆之嫌。相反,谈选民委托人大监督政府公开预算的公共意志却很少。

本来,这关系是很明确的:选民委托全国人大根据他们的公共意志制定并颁布预算法,并监督政府执行;人大不需要替政府作解释,却有责任向选民公布对政府执行监督的真实状况。另外,也没有说人大打算如何压缩“三公”支出预算。事实上,光是目前全国的230万辆公车每年就将近开支2000亿元,中国行政成本高居世界第一。可以说,“三公”消费问题一日不公开、不解决,民怨一日不止,而公开预算这一关就首当其冲。由于这“三公”与官员切身利益太相关了,早就应该成立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专门的审议和监督,坚决杜绝一切推托之词。

为“办理不力追究责任”叫好

沈阳市委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要对办理代表建议不负责、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单位实行问责。笔者不禁为这种办理不力追究责任叫好。

追究代表建议得不到很好办理的原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现行制度设计对办理不到位者严厉的责任追究,没有强制性的措施来予以支撑。办好办差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在这样的办理理念下,致使有的办理单位对建议抱无所谓的态度,有的以条件不成熟之名推诿搪塞,有的用“感谢关心”、“请予谅解”、“今后努力”等外交辞令敷衍应付。

沈阳市委的做法,好就好在用制度来保障建议的办理,用措施来保障建议的落实。对建议办理不力者追究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责。在这种强有力的措施下,代表的建议意见将会得到更好的办理和落实。

监督应着眼于“公平财政”

在改革开放第二个30年中,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在发展中要更加注重解决公平的问题,当然也包括财政的公平。财政主要是协调第二次社会分配,怎样根据国家大政方针更好地保持财政的平衡和国家均衡、科学发展的问题。在财政监督方面,对预、决算的监督,应当追求公平分配国家财力,追求财政投入效益最大化,让各个层次各种群体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社会矛盾会不断增加,阻碍发展。公平财政,要作为一个指导性思想确定下来。

当然公平财政不是绝对的平均,现在国家还要继续向西部倾斜,向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期待专题询问之后有质询跟进

2010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联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时,有组织地开展了专题询问。这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的第二次专题询问了。事隔2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启用专题询问,足以表明全国人大要把专题询问之路坚定走下去的决心。

相对于质询而言,专题询问由于没有更多的条条框框的限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并能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易于取得监督实效。然而,仅有特殊询问还远远不够,专题询问也不能止步于“问”。在2010年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在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表示,今年在适当的时候将启用询问和质询两种监督方式,引起外界极大关注。现在已兑现了启用询问的承诺,因而我们期盼开展专题询问在全国蔚然成风、与全国人大形成良性互动的同时,也期待着全国人大在启用专题询问之后,在专题询问不能奏效,或是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能进一步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具刚性色彩的监督方式,兑现吴邦国委员长的另一个承诺,对此我们更是充满期待。

委托立法呼唤建立完善竞争机制

完善委托立法,不妨适度引进竞争机制。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通过招投标确定受托单位,不过,最终只是确定一家单位中标负责起草草案。窃以为,仅此还不够。完整意义上的竞争,必须由两家以上受托单位,分别独立起草立法草案。

其实,立法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委托立法除了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竞争确定谁是起草者,还应对各起草者的草案质量开展竞争。或许竞争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至少有比较才会有鉴别。在起草者完成草案后,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通过起草人陈述、回答评委询问、各起草人相互辩论等程序,将各草案的利弊长短充分地展示在评委面前。评委们比较甄别,作出判断。最终,分清优劣,使最优“作品”脱颖而出。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再借鉴其他草案的优点,兼收并蓄,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供人大常委会审议,使出台的各项法律规定更具可行性、前瞻性和实效性,并为最终促成“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供一个常设平台,使我们的民主政治更加生动活泼,进而,实现“一举多得”的良性循环。

加强人大监督的重要举措

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对特定议题进行专题询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是第二次。

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其实正是人民批评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只有监督权拥有顺畅的路径和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最终实现为民谋利的价值旨归。那么,这两次专题询问的有益尝试,无疑是对这条权力监督路径的强调与保障。

强调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询问权,这是国家民主政治逐渐成熟之表现。中国民众之所以关心“人大询问”,他们想知道的是,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是否都对公众有所交代,政府所作出的每一项民生政策是否都经得起民意的推敲。如此,人大领民意询问、监督之职,政府行民生之政,民意方才能得到伸张。人们期待着。

人大何时开会无须看市长们的脸色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每年几时中央和地方开“两会”,犹如朝九晚五上下班,已经约定俗成,深刻嵌入了社会肌体。然而,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今年广东广州、深圳、佛山等市本该在2月召开的“两会”,迟至四五月才响起“开场锣”。佛山更是特例,夏至已过,早春应开的“两会”还是不肯露头。其原因,据说,“关键是市长人选还没确定。”原来,因市长等地方领导的人选迟迟未决,才导致“两会”延迟召开。

但是,从法理上讲,市长等地方领导的人选未定,绝非人大推迟开会的正当理由。因为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选举。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换言之,市长等领导人选,本可由人大代表提出,而非在人大开会以前,由某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人大被剥夺了提名市长的权力,只剩下对木已成舟的市长人选行使举手表决的权力,就像被掏空了果肉的橘子,形容枯槁。

对于人大会议沦入形式主义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只是批判归批判,人大的形式化依然如故。这次因市长等地方领导人选未决而纷纷推迟开会,无疑在其形式主义的脸谱之上涂抹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窃以为,若基于先天的权力分配而被迫形式化、边缘化,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此自居,弃责任与法律于不顾,如此,人大衮衮诸公何以自处?

不妨说,在货真价实的法治主义框架之下,市长应该看人大的脸色来发言、行事,而不是相反。一旦相反的情形出现,恐怕对人大和市长双方而言,皆非福音。

人大质询能影响到生活

提出人大质询案可以在三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

第一,老百姓有一些困难、有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政府会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这样就可以间接解决老百姓的困难,通过质询解决这些问题效果会很好。

第二,质询案可以看到人大代表怎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不是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是对人大代表的一种考试,这个代表是不是合格的。如果不合格,下次就不选他了。

第三,通过质询案,政府答复我们,也是对政府的一种考验,政府是不是尊重我们的民生,重视老百姓提出的问题,政府机关对我们质询提出的问题有没有解决,如果没有解决,我们可以启动程序,罢免领导人员。

作者:李公明 来源:《新快报》

作者:卢鸿福 来源:人民代表网

作者:马启智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崔松涛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作者:杨维立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毛磊 来源:《人民代表报》

作者:羽戈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姜明安 来源:《人民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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