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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会前有无必要确定政府实事项目?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8期
关键词:人代会实事人大常委会

代表在会前有无必要确定政府实事项目?

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组织人大代表走访选民、考察调查,并通过讨论甚至票决的方式,筛选确定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提交人代会表决。有人认为,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是在人代会上审议政府工作,而不是事前代替政府收集民意,上述做法,是代表职务的明显错位。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吕春燕

人大代表不能代行政府职责

笔者认为,政府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顾名思义是政府行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前通过协商讨论“确定”政府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这种做法明显是代表职务的错位。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就是说,代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履职,但目的是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而代表直接筛选确定政府的实事项目并提交人代会表决,这是代行了政府职责,于法于理都是错误的。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途径是在人代会上审议政府工作和提出议案、建议。代表对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事项目,在审议时完全可以发表各种意见,并通过提出议案、建议予以补充、完善,最终形成决议,成为所在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行动,完全没有必要代替政府在人代会前去确定。在我们桐乡市的实践中,每年人代会前,各代表小组会前普遍调研,实地考察,走访选民,了解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讨论,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或者由代表个人提出建议,并在会中审议政府工作时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在充分履行代表职责的同时,使政府要办的实事项目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冯国海

代表无需会前确定政府实事项目

政府为民所办的实事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当年度需要完成的一些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提出政府实事项目的主体显然是政府而不是代表,最终确定还需经人代会审议、批准,因而代表无需在人代会前就确定政府实事项目,但可以协助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代表法关于代表有“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之责的规定,代表应当可以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协助政府确定政府实事项目。但这里的前提是,政府有这方面的需求,即政府在确定实事项目前,需要人大代表参与。如果政府并没有这方面的需求,代表自己就筛选、确定,则明显有越俎代庖之嫌。理应由政府提出的实事项目,变成了由代表提出,颠倒了主次关系,这不是代表职务的错位又是什么?

另外,政府在确定实事项目时,事先一定做了周密细致的调查论证,如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甚至还通过媒体收集各方意见,当然代表意见也理应在吸纳之内。如果代表再去做政府正在做或已经做过的事,不仅劳民伤财,而且还隐含着对政府工作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于法于理都毫无根据。

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是在人代会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包括对政府确定了的实事项目的可行和需要,进行认真的审议。这就要求代表在会前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在会上为民仗义执言,而不是去代替政府确定实事项目。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确定实事项目关键在时机和方法

笔者以为,代表征集民意,听取对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议是职责所在,因为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人代会前,走访调查,了解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从中筛选形成对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议、意见,是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重要表现,并不存在代表职务的错位。

问题的关键,在于代表应在何时、以何种形式确定实事项目,将实事项目与政府工作更好地结合,保证实事落到实处。目前,一些地方直接将实事项目提交人代会表决,看上去似乎很具民主性,但实际上有失偏颇。因为,政府实事项目的落实,涉及计划、财政等多个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这就要求这些项目必须在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报告中都有相应的具体内容。否则,同一次人代会表决通过的政府实事项目,有可能与政府各项工作报告内容不完全一致,这势必影响会议的严肃性。而如果会中对各项报告进行临时调整,又极易因为时间仓促,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所以,更为有效的做法是,在人代会前,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或是政府领导在征求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时,代表提出对新一年度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议,给予政府一定的时间进行论证,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与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相整合,保证政策、资金等的落实。因此,同样是代表确定政府实事项目,确定的时机和方法对于能否将实事落到实处有着重要影响。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

代表会前有必要确定政府实事项目

笔者认为,代表人代会前确定政府实事项目很有必要。

人大代表会前票决确定政府实事工程,在征集项目阶段采取了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或网上征询等方式,为民意的进入提供了充足的通道,实事项目的最终确定权又完全交给人大代表,使项目决策建立在真正意义的民主基础上,实现了公共服务决策的民主化。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代表着各阶层的利益,“官员代表”十分了解和熟悉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基层代表较全面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综合全体代表的意见,做出的决策更具科学性;代表通过票决的实事项目,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由人代会审议通过,真正实现了依法决策。

以往政府实事项目也由全体人大代表通过人代会的形式进行审议表决,但人代会会期有限,拟办的实事项目都已经捆绑打包在工作报告里,代表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只是顺势而为,代表成了“举手工具”。现在会前由代表确定,再经人代会通过,成为法定事项,由政府组织实施,保证了代表表决权和决定权的充分行使,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代表的意愿和权利,为代表履职构建了一个新的平台,无疑更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再说,实事工程本是民生工程、民意工程,但由于过去政府主导的决策方式与群众意愿有差异,往往被群众称为“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而由代表事前确定,由原来政府“为民作主”转化为“让民作主”,议题来自民间,项目体现民意,解决依靠民主,结果赢得民心,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见,代表会前确定政府实事项目很有必要。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功夫要下在会前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前走访选民、讨论确定政府实事项目合法合理,不存在代表职务错位的问题。

根据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乡镇人大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组织人大代表走访选民、考察调查,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这不是替政府干活,而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所在。代表通过会前广泛收集民意,筛选出群众所急所需所盼的实事项目,把功夫下在会前,在人代会上厚积薄发,有的放矢,高质量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人大决策权力的回归。

首先是实现了决策民主。以往人大决定的实事工程,往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决定之后向人代会报告,履行一下法定程序,代表仅起到事后被动监督的作用。代表在会前确定政府实事项目,把决策权交给代表行使,使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民众意愿和基层声音得到充分反映。

其次是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人大通过会前组织代表走访选民、考察调查,征求确定实事项目,再提交人代会表决。这样的决策建立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能避免个别人制造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决策的盲目性。

再次是推动了政府和群众的良性互动。代表会前通过收集民意确定政府实事项目,在政府和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群众意愿和需求通过代表得到反映和解决,推动了政府和群众良性互动,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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