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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税将扩大惠及对象

2010-08-15

西部大开发 2010年2期
关键词:登记证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将于2011年开始推行就业税收优惠新政。

《通知》指出,新的税收政策将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原有政策优惠力度保持不变,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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