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60日内要办结 禁止八类信访行为
2010-08-15黄河
支部建设 2010年13期
《山西省信访条例(修订)》于7月1日起施行。今后,信访事项将限时受理、限时办结,一般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新修订的条例使信访渠道更加畅通,如规定信访事项限时受理、限时办结。包括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直接办理;属于其他机关或下级机关的,5日内转交,并告知信访人;收到转交事项的机关要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等。同时,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以及查询办理情况的方式等,使信访人“诉求有门”。
条例注重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人身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信访秘密或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也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对信访人的八类过激行为,要明令禁止:不得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不得拦截车辆或妨碍公共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以及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此外,信访人如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