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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文化艺术放谈

2010-08-15凌丽萍

戏剧之家 2010年3期
关键词:公益性文化教育

□凌丽萍

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是社会受益的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是必须巩固和发展的。从宏观的理论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公益性和重要性。那么,在社会实践中,文化事业的公益性从哪些方面可以显现和证明呢?笔者根据自己从事文化工作的实践认为,文化事业的公益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从社会实际生活去认识,文化事业对公众教育的公益性十分明显。

在县区,文化馆辅导群众排演一个优秀剧目,图书馆借出一本好书,影院放映一部优秀影片,剧院公演一个优秀剧目,对所有观众、读者都能以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形式净化人们的心灵,升华人们的理想,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水平,培养健康、积极进取的民族性格。同时还可以使人们振奋精神,激励人们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现代化建设。运用艺术形象对公众教育效果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是无法取代的。比如解决农村尊老爱幼这种社会公德问题,用法律手段只能解决那些触犯法律的行为,不敬老爱幼而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法律就无能为力了。通过文学艺术形象开展教育,就会起到法律所起不到的有效作用。因为通过优秀艺术作品的形象教育,就可以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无形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一部优秀的电影、电视剧、一首好歌曲,教育了多少人,多少人在这艺术形象潜移默化地教育下纠正了自己的道德行为?通过文化活动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了人的高尚品德所起到的教育作用是无法用尺子来衡量,无法用金钱去等值的。文化活动的这种公益性就连封建社会的政治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家都是十分重视的。

文化事业的公益性还在于以它的特殊性显示综合国力,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

我们知道文化是国民经济、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主要通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来显现,而文化事业是以生产精神产品,丰富精神财富并以其独具的潜力、活力、实力来显示和标志综合国力的。我们中华民族就是这样一个以共同的华夏文化所凝聚成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正是这一脉相承的优秀华夏文化才成了联系炎黄子孙的纽带。这种共同的华夏文化没有因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泯灭,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日益繁荣,始终成为凝聚各民族人民的强大力量。近些年一系列救灾的活动中就表现得非常突出,各个省、地区,各种形式的抗洪救险赈灾义演活动等等联结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心。

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表述:“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另外《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也都明确表述了文化事业的公益性。国务院1996年36号文件曾明确指出:“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经营利性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损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这都说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是法律、法规认可的。

无论是从法律的、哲学的、社会实践的角度去看,文化事业的公益性都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如何巩固文化事业的公益性不使其削弱呢?根据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的轻视文化事业的现象,孤立地看待文化事业单位费钱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把文化事业建设当作经济建设的包袱,提出“断奶”或“半断奶”。或者认为先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回过头来再发展文化事业等现状。

文化艺术工作者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艰苦奋斗的精神,敬业爱岗,不等不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自己的辛勤工作光大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公益性,为人类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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