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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2010-08-1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汪涌邓勇

互联网天地 2010年2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服务商权利

文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汪涌 邓勇

视频分享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技术身份逐渐在淡化,而作为视频内容传播者或网络出版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被不断强化,这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条件悄然发生了变化。

2009年9月15日,由搜狐、激动网和优朋普乐联合发起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立,联盟成员优朋普乐公司随即宣称将对一些涉嫌播放侵权影视节目的视频分享网站发起大规模诉讼,其中视频分享行业中的知名企业优酷网和土豆网被联盟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点名,并被告上法庭。这一高调举动即刻将视频分享网站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长期以来视频分享网站积累的版权法律风险自此爆发。在网络视频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视频侵权的问题也日趋严重,版权权利人和视频网站在版权内容使用上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网络视频行业因此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版权诉讼之争。

从2009年9月至今,国内几乎所有的视频分享网站都曾被权利人起诉,但鲜有胜诉的案例。这主要是对视频分享服务商的角色定位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视频分享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技术身份逐渐在淡化,而作为视频内容传播者或网络出版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被不断强化,这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条件悄然发生了变化。

>> 目前各大视频分享网站上都有大量由网友上传的电视剧,很多都是无版权的内容。

ICP还是ISP

ISP和ICP通常都称为网络服务商,普通公众大多数都不能明确的区分ISP和ICP。目前,法律界和业界普遍公认的分类方法是根据网络上所有的资源提供者按照其业务领域及其在信息传播链上地位的不同,将网络服务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ICP一般是指依靠站点本身向用户发布信息以及进行其它信息增值服务的厂商;ISP则可泛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信息搜索服务等中介服务业务的厂商。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网络服务商法律身份的不同,在过错判断、责任承担、责任免除等方面都存有很大的差异。ICP因其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法律上要求其应该对所提供的内容的合法性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其提供的内容侵犯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常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并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而ISP面临的侵权风险和法律责任则复杂得多。

就视频分享网站而言,从传播环节来看,内容由用户产生,网站运营者并不直接提供节目内容,而是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和发布平台,供用户在此上传、下载、在线观看及评价视频文件(即所谓“分享”)。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物理条件(如带宽)的改善和传播技术的进步,一些容量大的视频内容如电影、电视剧也能快速上传和下载,从而使得UGC网站的服务对象不仅可以将其自拍的短视频上传至网站进行传播,也可以将其喜欢的影视节目完整地上传至网站,供其他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这就引发了侵权问题。因此,从内容被视频分享网站进行传播的整个环节来看,视频分享服务应该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为他人传播作品提供上传、下载以及存储空间的角色,是ISP而不是ICP,除非视频分享服务商自行或有证据表明由其安排用户上传有版权的内容。

>> 李善友已经承诺,酷6网将于2010年4月前删除所有盗版内容。

视频分享网站的直接侵权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首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纳入著作权利中。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赋予权利人控制网络传播行为的一项专有权利,即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即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直接侵权。

视频分享网站设立的初衷是鼓励用户将自己拍摄的原创视频通过互联网与网友分享,但在现实中,很多用户热衷于将时下热门的电影、电视连续剧、综艺节目和体育比赛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的平台。越来越多的用户也习惯于在视频分享网站上在线观看或下载这些节目。如果该上传用户没有得到节目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使得其他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或下载节目,则这种上传行为明显构成直接侵权。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网站运营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而擅自上传节目,则此种上传同样构成直接侵权。此时由于节目来源于网站运营者,网站直接成为节目内容的提供者,此时应视其为ICP,由其单独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较为容易认定为直接侵权,无论节目提供者是普通的互联网用户还是网站运营者,都因其未经许可的上传行为而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视频分享网站上出现了用户上传的侵权节目,能否认定视频网站实施了直接侵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视频分享网站的基本运行机制在于仅提供上传空间服务,用户自主上传视频文件,网站并不对上传视频进行任何审查,此时的视频分享网站并没有对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进行任何干涉或选择,故不应视网站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视频分享网站上出现了用户上传的侵权节目,即使该网站存在事前审核机制,也不能据此认定视频网站实施了直接侵权的行为。

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并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司法解释将“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规定为间接侵权的两种表现形式。而上述案例也将视频分享网站在应知网络用户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还予以放任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判定该网站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除应知外,如视频分享网站主观上是明知用户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当然也视为是“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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