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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制度完善和行业监督并进

2010-08-14袁楚

互联网天地 2010年3期
关键词:张抗抗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文 袁楚

其实每一次传播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都极大地扩展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新的发行渠道、新的商业机会和新的利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在本届会议上提交了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

在《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中,张抗抗委员提出了以下五条建议。

1、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

2、发挥网络法律专家的作用,填补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有关制止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达到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也可以发现并举报网络侵权的切实效果。

3、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4、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5、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

“毫无疑问,张抗抗委员提案中提出的措施是非常值得认真考虑的。”《互联网天地》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也表示:“作为作家,张抗抗委员是从创作者的角度出发来提出自己的观点的,她可能更多地代表权利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她的观点体现了对创作者的保护,可以理解。但是另一方面,对新的传播技术也不应该敌视和妖魔化,其实每一次传播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都极大地扩展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新的发行渠道、新的商业机会和新的利益。

著作权人和传播技术的开发者和商业应用者不应该是敌人,而应该是伙伴。一方面我们要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好新的传播技术以促进作品的更广泛传播和使用。一部好的著作权法应该兼顾对创作的激励和对传播的激励。”

张抗抗委员的另外一份《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则主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包括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定许可”情况下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完善“广播权”法律规定、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以及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等等。

对于这一提案,汪涌表示,“张抗抗委员提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有道理,我们也在研究在数字环境下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作用,以及如何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良好角色和中间环节,既实现对作品的有效保护,又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这样的课题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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