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的PSC检查
2010-08-04广州海事局何三岚周明耀
广州海事局 何三岚 周明耀
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散货船一直是所检船型中的重中之重。从全国的情况看,散货船受检和滞留均约占总数的三成。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对散货船规定的不断翻新,导致一些安检员或验船师在实施SOLAS XII章时产生偏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讲述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的检查。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的实施计划和ESP
ESP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于1993年以导则的方式推出,对散货船和油船容易发生损坏的部位作了有针对性的检验要求。在1994年5月召开的IMO SOLAS 公约大会上通过了SOLAS的第XI章(后改为XI-1章)第2条“加强检验”,强制要求散货船实施ESP,该修正案于1996年1月1日生效,ESP被业界称为散货船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对满足SOLAS定义的散货船,从船龄第一年就开始实施。而随着船龄的增加,ESP实施的范围越来越广、要求也越来越高。
SOLAS公约XII章第3条的实施计划是对于1999年7月1日之前建造并适用于第4条和第6条的散货船,按照不同的时间满足规定要求,并参照第XI章第2条所要求的加强检验程序(ESP)执行。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实施计划不等同于ESP,仅仅是参照加强检验程序执行。当第一次检验时,首先进行初始评估,是否满足国际船级社协会强度统一规范URS19、URS22和URS23的要求,当评估不能满足要求时,将进行钢结构的必要加强或换新,直至达到要求或满足其它替代措施等。在以后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中,参照ESP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对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第4条和第6条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查看有否符合要求的声明或证书或签署。只要能提供船级社签发的符合SOLAS XII第4、6条要求的申明或船级社签发的符合SOLAS XII章第4、6条的证书或货物装载手册上由船级社作的符合SOLAS XII章第4、6条的签署,都应视为满足公约要求。(对于1999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单壳新船则是满足第4、5条要求)。
ESP是否执行主要是检查检验报告档案是否齐全,ESP文件主要有结构检验报告、状况评估报告(CER)、测厚报告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其中状况评估报告是利用检验期间收集的有关船舶的资料和信息,对船舶的可接受性和结构保持完整性做出评估,ESP是检验的全过程,包括检验的准备,检验的实施和检验的结论,而CER就是结论。
SOLAS XII第8.2条所述载运固体货物的任何限制的检查
载运固体货物的限制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对载运货物密度的限制(当不能满足稳性和强度要求时,限制载运1780kg/m3及以上的固体货物);当载运1780kg/m3及以上的货物时不能满足强度要求时对最大载重量的限制或货舱间载货量的限制;任何货舱空舱时的航行限制(船舶原审计强度满足空舱装载的要求并被船级社批准)。以上四类限制应当记录在货物装卸小册子上并在船体中部左右舷外板上堪划一个边长为500mm,顶点在甲板线以下300mm处的实心永久等边三角形标志。某些船舶有第14条空舱航行的限制,但却漏掉堪划实心三角形标志。当然,如果限制载运高密度1780kg/m3以上的货物,则就不需要再进行稳性和强度的核准,也就没有8.1条所要求的装卸载小册子的签署要求。
满足稳性和强度要求的认可性检查
对新船即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双舷侧结构散货船而言,所有的破损稳性和结构强度要求均包含在设计时的图纸和文书中,监督检查时可查看SOLAS VI/7.2条要求的装卸载小册子是否有船级社对第4、5、6和7的适用要求的签署。
对现存船(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的检查,应包含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1、2货舱间的横舱壁、第1货舱双层底的结构强度核准和第1货舱进水后保持漂浮的破损稳性核准。通常船方应提供符合第4和6条的证明文档。
上述新船和现存船符合稳性和强度要求的认可证明,可以是下面的三种形式:船级社签发的符合SOLAS XII第4、6条要求的申明;船级社签发的符合SOLAS XII章第4、6条的证书;在货物装载手册上由船级社作的符合SOLAS XII章第4、6条的签署。(对于1999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单壳新船则是满足第4、5条要求)。
对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报警装置的检查
5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需要在货舱、首压载舱和符合要求的干燥处所安装水位探测器,由于潮湿等原因,水位探测器容易发生误报警,但日常安检中其它设计方面的缺陷也很常见,如:视觉报警不能将每一货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的水位明显区分开(预报警和主报警);艏尖舱等压载舱或可用于压载的货船没有安装报警遥控装置;位于首防撞舱壁前的空舱在容量大于船舶最大排水量的0.1%时没有安装探测器;艏尖舱等压载舱在液面达到10%舱容时不能报警;防撞舱壁前的空舱处所安装的探测器不能满足水位高出甲板0.1米时报警要求(探测器安装位置离甲板面过高);水位探测和报警系统不能由两种独立的电源供电(内置电池应接受);水位探测和报警系统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不能报警;测试视觉和声光报警按钮失效等。
泵系的有效性检查
5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都应当安装排放或泵吸设备,用于清除位于防撞舱壁前方的压载舱的压载水和空舱处所的舱底水,该设备可以从驾驶台或主机控制室进入而不要穿过露天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该设备可以是一个泵浦或喷射器。下面这些缺陷比较常见:安装有水位探测器的围壁处所没有安装排水或泵吸设备;遥控阀经常关闭不严或不动作;仅安装一个泄水装置(不能被接受满足排水的有效性);货舱的污水井的排水系统失效;空舱处所的喷射器发生故障。
无论是被业界称为散货船安全的第一道防线ESP的实施,还是为散货船量身定做的附加安全措施的出台,以及作为海上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的PSC的执行,都离不开船公司高度重视和船长、船员的落实到位,只有联合了各方合力才能使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