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节能政策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2010-07-19上海市能效中心陈振千
上海市能效中心 陈振千
在当前节能减排严峻形势下,面临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情况下,加快实施低碳经济与能源优化,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除了要有资金、节能技术的支撑外,十分重要的是要加大政府的节能政策的扶持力度。
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国家、上海市出台了一批涉及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实施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10多个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仅2008年一年,国家、上海市就相继出台了近25项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的扶持政策力度之大、强度之大、范围之广是近几年所罕见的。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家、上海市的各项节能减排政策,以政策为支撑,加速推进一批重大节能减排技术的成果的规模化应用,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努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国家和上海市的节能减排政策,主要是三大类:
1国家、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奖励政策。
1.1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008年上海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颁发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对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的项目,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奖励5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及核定项目节能量。
1.2 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
分布式供能系统是合理利用能源资源的最佳途径之一,不仅可以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和合理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且还能有效地改善环境。因此,上海市政府鼓励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和工厂建筑中发展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市发改委等各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沪府办〔2008〕48号),对2008-2012年内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用户给予一定的设备补贴,其中分布式供能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1.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是从国外引进的节能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上海市经委、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6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一次性补贴资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项目实施后,年节约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资助6万元,其它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年节约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给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5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 产业结构调整
为促进上海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府办〔2008〕31号),对列入上海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和批复,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对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5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项目
国家财政部对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制定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风电机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的),按600元/千瓦进行补贴,其中整机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各占50%。
1.6 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项目
为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部和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对符合支持的五项条件的,且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补贴。
1.7 关于清洁生产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精神,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国家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343号)。上海经信委也制定了《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鼓励企业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补贴政策
1)对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资金;
2)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示范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 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为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节能惠民工程的通知》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2009]19号)。市政府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空调的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再由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购买并安装使用节能空调的消费者为补贴的最终受益人。
1)关于房间节能空调补贴政策
(1)国家补贴政策
定频空调(表1)
表1 定频空调国家补贴政策
(2)上海补贴政策
a)定频空调(表2)
表2 定频空调上海补贴政策
b)变频空调(表3)
表3 变频空调上海补贴政策
2)关于节能灯补贴政策
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明确补贴产品包括自整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金属卤化物等,高压钠灯以及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整流器。
(1)国家补贴标准
a)对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国家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b)大宗用户(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等)每只高效照明产品,国家按中标协议供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2)上海补贴标准
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对居民再给予30%的补贴。
1.9 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
为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明确了对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的,应用太阳光电产品发电效率达到先进水平的,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超过6%的光电项目,每瓦原则上补贴20元。
2减免税政策
2.1 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即免10%所得税)。
2.2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负荷《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8号)的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3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明确再生水、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以垃圾燃烧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综合利用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电力,燃煤电厂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
2.4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征减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2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5%的税率减征。
2.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所得税。
为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国家提出了两项政策措施。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市财政的贷款利息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
3.1 建筑节能
为支持建筑节能改造的发展,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558号),明确了建筑节能改造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室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补贴补助,共分二类,一是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二是中央财政贴息50%,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3.2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
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委能源【2008】096号)对符合信贷条件并已支付利息的项目承受单位和个人,可享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贴息年限1~3年。
3.3 太阳能光能发电项目
为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财政部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对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不小于50kwp的项目,由市发委、市物价局报国家发改委,落实上网电价收购政策。
在当前节能减排深入发展的形势下,我们为要认真贯彻学习节能减排政策,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