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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小水电发展态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0-07-12姜莉萍冯顺新廖文根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0年7期
关键词:小水电水电水电站

姜莉萍 冯顺新 廖文根

(1. 国家水电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 2.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8)

1 欧洲国家概况及水电开发程度

欧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在地理上习惯分为南欧、西欧、中欧、北欧和东欧五个地区。南欧指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巴尔干半岛、亚平宁半岛、伊比利亚半岛和附近岛屿,包括南斯拉夫、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意大利等国。西欧狭义上指欧洲西部濒大西洋地区和附近岛屿,包括英国、法国、荷兰等国。中欧指波罗的海以南、阿尔卑斯山脉以北的欧洲中部地区,包括德国、波兰等国。北欧指欧洲北部的日德兰半岛、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一带,包括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等国。东欧指欧洲东部地区,包括乌克兰、俄罗斯西部、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国(和地区)。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其中北欧、西欧和中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南欧和东欧国家经济水平相对较低。

欧盟(全称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这些国家2007年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占36.4%,天然气占23.9%,固体燃料占18.3%,核能占13.4%,可再生能源占7.8%(其中生物质能5.4%,水电1.5%,风能0.5%,地热0.3%,太阳能0.07%)[1]。

欧盟地区是全球第二大能源消费实体,区内能源资源十分短缺。石油和天然气是欧盟国家的主要燃料,占欧盟能源消费量的60.3%,却高度依赖进口。欧盟整体能源进口依赖呈上升趋势,进口比例预计将从目前的53.8%上升到2030年的70%,且能源来源地比较集中[2,3]。为实现能源供给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欧盟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写入法律。总的来说,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制度上,欧盟都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欧洲拥有良好的水电基础设施和丰富的建坝经验,水电建设历史悠久,水电开发程度高。目前,欧洲水能资源的经济可开发程度已达到72%以上,除了抽水蓄能电站之外基本上没有新的水电站建设项目。已运行的水电站进入更新改造阶段并且更加注重水电站的生态调度。欧洲目前已经没有可供建造大型水坝的地址,扩建和维修已建水电站是工作的重点,新电站的建设仅限于小型水电工程。

2 欧洲国家小水电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对小水电的定义有所不同,欧盟将装机小于10 MW的水电定义为小水电。1997年,欧盟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对小水电做如下描述:“水力发电作为一项成熟技术,多年来的操作运行与其他商业能源相比都很有竞争力。大水电已经基本将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潜力全部开发,或从环境方面不可行。而与此相反,在经济上可行的小水电只有20%左右已开发。另外,很多现存的小水电站由于缺乏激励以及电网定价等原因而停止运转。但是,只要花很少的钱就能使之重新运行,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4]

2.1 小水电的优点

小水电具有经济、安全、清洁、可持续、长寿命的特点,易于维护、高度可靠,并可在国内获得,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受国际政治和经济事件的影响。经在气候变化、输电效率以及供应安全性方面的讨论,有如下结论:燃烧化石能源的大型电站应该让位于小些的、可再生的、靠近用电区的电厂。天然气和煤中60%的能量会在发电中损失,电力传输会进一步造成3%-4%的能量损失。水电可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贡献,因为它不会排放温室气体、可再生,且能量转化效率高。小水电和其他能源产生的气体排放见表1[5]。

表1 1000 kW小水电每年发电4500小时时和其他能源发电产生的气体排放比较

2.2 欧洲国家小水电发展概况

由于欧盟的统计资料较全,现在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例来说明欧洲小水电的发展。

欧洲的总装机容量约为179000 MW,欧洲国家中拥有最大水电装机的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挪威和西班牙[6]。欧盟国家中,水电在可再生能源中居于主导地位,2006年水力发电量和可再生能源量的比值为79%,其中大水电为69%,小水电为10%。就发展速度而言,水电的增速在可再生能源中居于第二位,仅风能的发展比水电快。和2000年相比,水电在可再生能源中的份额下降了10%[5]。

欧盟正致力于小水电的发展。2006年,欧盟27国共有约21,000个小水电站在运行,装机容量超过13,000 MW,发电量超过41 TWh,占总发电量的1.2%,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9%,占水电总发电量的12%[5]。大约12,000 MW的小水电装机容量来自欧盟15国,占欧盟27国总装机容量的相当大部分,超过90%的小水电装机容量集中在6个国家中,这6个国家依次是:意大利居首(2595MW,22.4%),接下来是法国(2061MW,17.8%),西班牙(1882MW,16.3%), 德 国(1756MW,15.2%),奥地利(1201MW,10.4%)和瑞典(962MW,8.3%)。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波兰和罗马尼亚占欧盟新入盟12国总装机容量的80%。另外,挪威和瑞士的小水电容量也很高[7],而瑞士尚不属于欧盟国家。欧盟国家2008年的小水电容量见表2。小水电装机排名靠前的国家中,意大利、法国、德国和奥地利都是毗邻阿尔卑斯山的国家。

表2 欧盟国家2008年底水电容量

2.3 欧盟各国小水电开发潜力

据估计欧盟国家的水电可开发量为450 TWh/a,相当于100GW的装机容量(欧盟EU Master plan 2002),小水电贡献其中的68.4 TWh/a(Green-X EU project 2007),对设备改造升级后可额外增加30 TWh/a的电力(TNSHP,2005)[8]。

如果将经济和环境制约因素都考虑进去,欧洲小水电潜能巨大。考虑更新和新建的小水电站,预计欧盟27国小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将达到23,000 MW,发电量将达到79,000 GWh[7]。据欧洲小水电协会的估计,若欧盟关于在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的比例达到20%的指令被及时实施,欧盟小水电装机容量在2020年将达到16000 MW,比现有水平增加4000 MW。预测的欧盟国家2015年小水电及可再生能源量见表3[6]。

图1给出了欧洲国家2006年的小水电装机容量以及考虑经济、环境制约时,通过改造现有及新建小水电站能增加的装机容量。其中土耳其具有最大的开发潜力,但土耳其仅有一部分领土属于欧洲,属于正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

欧盟有着世界领先的小水电部门,正向全世界出口小水电技术。欧洲小水电协会估计小水电市场每年的营业额在1.5-1.8亿欧元,可解决20万人的就业问题,欧盟扩大带来的新成员国意味 着充满希望的市场[9]。

表3 欧盟国家2015年小水电及可再生能源量

2.4 欧洲各国小水电发展特点

小水电的平均装机容量随国家不同而不同,平均为0.7 MW。在罗马尼亚和葡萄牙为4 MW,在希腊为2.82 MW,在波兰为2.69 MW,在土耳其为2.06 MW,在挪威为1.72 MW,在意大利、西班牙、法国、芬兰和英国为1-1.5 MW,在德国、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这样的国家为200-300 kW。这反映了各国水能资源的不同以及工业历史的不同。对小水电开发较早的国家,小水电的容量更小些,而葡萄牙、希腊和土耳其这样的开发较晚国家,小水电的装机容量较大。小水电站的平均“年龄”也随国家不同而不同,在“传统”的小水电国家如德国,超过50%的小水电站已运转超过60年,而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以及东欧国家小水电装机年限较短,绝大多数小水电站的历史不超过20年[10]。另有统计表明,欧洲很多小水电站设备陈旧,仅45%的水电站历史小于60年,仅32%的小于40年。东欧国家的小水电站大多比较新,约38%的小水电站都是近20年内建成的[7]。

欧洲的小水电发展曾经历过一个下降的过程。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之前,国家电网不断延伸并将孤立的小水电站和电网并网,小水电稳定发展。之后,小水电的发展不如人意。来自电网的电往往比小水电更便宜。严厉的水管理政策、土木和电力安装的安全性条款也促使很多微水电站关闭,事实上这些水电站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运转良好。很多地区的公用事业公司成功地在电网电价高于小水电电价的情况下使小水电站被迫关闭。即使经历了1974年的石油危机,小水电发展受影响的这种状况都未能改变。石油危机之后,又经20年的发展和游说,微水电才获得了有利的法律和税收政策[10]。

图1 欧洲国家2006年小水电装机容量及小水电发展潜力[7]

出于经济和环境方面的考虑,欧洲国家比较注重对现有水坝进行改造以获得电力。已建的设施有很大的潜力进行升级、改造和多用途开发(如进行发电、供水、建设废水处理电厂以及灌溉)。据估计,在欧洲已建的水坝、堰以及灌溉设施上还可安装1-1.5GW的装机而几乎不对环境产生影响,这每年会新增发电量6-7 TWh[8]。对已建的不发电的水坝进行发电改造,环境影响很小,因为大多数环境影响在水坝建成后已发生,发电改造并不造成新的环境影响。由于不发电的水坝数量众多,对其进行发电改造潜力很大,如在美国的80000个水坝中,当前仅有3%的坝在发电[11]。

抽水蓄能电站也有显著发展,在中欧尤其如此。抽水蓄能电站除了能调峰,还具备调节电网的能力,这在间歇性的可再生能源如风电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尤其具有吸引力。欧洲目前有十个左右的抽水蓄能电站正在建设,包括位于斯洛文尼亚的Avce电站(178 MW)、位于奥地利的Kopswerk 2电站(540 MW)及Limberg 2电站(480 MW)、位于瑞士的Nestil电站(141 MW)。另外还有好几个电站项目正在论证[6]。

欧盟前15国一般属于经济发达国家,而后入盟的12国多为经济不够发达的东欧国家,由于经济社会、水电发展程度的不同,小水电的发展也呈现不同的特点。

在西欧国家,小水电发展的重点是对现有水电站进行改造,通常采用增大水电站装机容量的方式。作为法国经济刺激计划的一部分,法国国家公用电力公司(EDF)正投资20多亿欧元以实现水电项目的现代化。欧洲发达国家已有好几个新的水电项目投入商业运营,包括挪威的Sonna水电站(270 MW),英国的Glendow水电站(100 MW)以及斯洛文尼亚的Blanca水电站(42.5 MW)[6]。

其他不发达的欧洲国家,如南欧和东欧国家,具有很大的水电开发潜力。土耳其中、小河流的经济和技术可开发量分别为20000 GWh/a和30000 GWh/a。东欧国家的小水电开发潜力也很大,如波兰水电占总发电量的2%,而小水电只占0.6%,而波兰由于地势平坦,93%的小水电站水头都低于15米。中东欧将成为欧洲进一步发展小水电的主要地区。但东欧国家水电开发也遇到一些阻力。以波兰为例,小水电最大的竞争对手是生物质能,后者被波兰政府大力推广,另外由于水框架协议的颁布,波兰已立法禁止小水电的开发[3]。

表4 欧盟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的协调及其内容

正寻求加入欧盟的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政策受欧盟的强烈影响。如克罗地亚位于巴尔干半岛,属南欧国家,正寻求加入欧盟。该国政府于1997年启动了电力工程效率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国家项目,这个项目和小水电相关。该国正按照欧盟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对电力部门进行了改革,建立调整电力部门内部关系的新的法律框架,以有效利用能源和发展可再生能源[12]。

3 欧盟国家影响小水电发展的理论及政策

3.1 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采取的政策措施

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欧盟对政策进行了多次协调,见表4[13]:

3.2 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其对小水电的影响

(1)欧盟“水框架指令”

2000年10月2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欧盟水框架指令》(EU 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并于2000年12月22日正式实施。该指令是近几十年来,欧盟在水资源领域颁布实施的最重要的指令,目的是为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及准备加入欧盟的国家都必须使本国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符合水框架指令(WFD)的要求,并引入共同参与的流域管理。根据WFD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从2009年起开始公布他们的第一版流域管理计划,包括制定本国的环境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的步骤措施,并建立监控网络。欧盟要求第一版流域管理计划的环境目标必须在2015年完全实现[14]。

(2)欧盟“水框架指令”对小水电的影响

水电开发被认为是改变水体及生态环境的因素之一,“水框架指令”旨在保护欧盟境内良好的水体生态环境。“欧盟水框架指令2002/60/CE”的制定及其在成员国的实施,对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有重要影响,其中对小水电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环境因素的影响

《流域管理计划》是“水框架指令”最主要的文件,在该文件中共用三大类因素16个描述量来确定水体状况,这三类因素分别是生物学因素、水文形态学因素和理化因素。“水框架指令”对水体状况的强制规定,将使各国相关部门在审查小水电方案时,需要针对三大类16个描述量进行研究和评估,以确保小水电对该水域的影响满足WFD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在小水电的规划阶段就要进行大量的环境评估。而这些研究和评估,将用去大量的成本和时间,从而使小水电开发令人望而却步。同时,对如何达到“水框架指令”要求的质量水准的争论,加剧了小水电开发对当地水源质量标准的影响是否应全部重新评估的争论;强烈的反对派会使地方政府在是否发展小水电上犹豫不决。

② 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国家层面对于该指令的阐释和实施,将对新工程的审批以及许可权的分配额造成直接的影响。比如波兰已经颁布了小水电站建设的禁令;在斯洛文尼亚,河流剩余流量法令的实施将使小水电的发电量减少30%-60%。在法国,一项2009年实施的河流分级计划,使水电的计划发电量从7 TWh减少到2020年的2-3 TWh。

③ 经济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水框架指令”对小水电方案的规划和咨询过程提出了更多的环保要求,从而增加成本,使小水电方案在经济上不可行;另一方面,“水框架指令”使能被利用的流量变少,小水电发电量减少,导致小水电行业的成本增加。

④ 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水框架指令”并没有区分大水电和小水电,也就是说,小水电在欧盟“水框架指令”中并未被直接地提出,这对小水电开发造成不确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欧盟“水框架指令”每六年会被重新审查一次,这给小水电项目未来的可行性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新的指令要求此类工程采取更多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那么在现行法规下可行的项目在六年后可能会变得经济上不可行。

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制定了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20 %的目标,表达了欧盟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而“水框架指令”却限制了水电这种优质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今后小水电发展将取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水框架指令之间的平衡。如果“水框架指令”和“可再生能源指令”无法协调统一,那么关于2020年可再生能源达到总能源消耗的20%的目标将无法实现。总体来说,“水框架指令”是进一步开发小水电的主要障碍之一[14]。

3.3 关于绿色水电的研究及应用

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如何减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投资者在水电建设中更关注环保,瑞士在上世纪90年代开展了大量关于“绿色水电”的研究,并于2001年颁布了绿色水电认证标准[15]。绿色水电和低影响水电(主要在美国开展)认证的目标是通过市场激励机制,鼓励业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电站大坝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通过绿色电力认证的水电站,可将电价上浮一个固定的价格,如0.06欧元/kWh,作为“绿色电力”对外进行销售。这一额外收取的电费被称为“生态投资”,每年必须用于河流的生态修复而不许挪用[16]。自2001年以来,该标准已经成功地应用于瑞士的60多个水电工程,并被欧洲绿色电力网确定为欧洲技术标准向欧盟其他国家推广[17]。

4 欧洲国家中阻碍小水电发展的因素及应对措施

4.1 阻碍小水电发展的因素

在应对全球变暖、减排温室气体以及对可再生能源需求强烈的背景下,欧盟采取了很多措施推进小水电的发展,但小水电的发展仍不如预期。这有诸多的原因。

(1)审批手续繁杂冗长

获取小水电建设执照需要经过冗长复杂的手续,水电站对生态、水质的影响也日益被社会所关注,这些是小水电建设所面对的主要障碍[5]。发展小水电面临的主要非技术问题是很难获得新建电站的授权和许可。申请许可的时间很长,申请的程序各国互不相同,乃至两个地区之间都不相同。办理行政手续所需时间从12个月(奥地利)到12年(葡萄牙)不等。新加入欧盟的国家办理行政手续费时较短,但迄今为止仅有很少的项目获批。此外,需要办理的许可数目很多,且往往由不同的部门发放,如在意大利,新建一个新的小水电项目需要获得58个许可。行政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性。此外,兴建新的小水电项目经常需要咨询公众的意见。所有这些导致经常需要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来完成一个项目的发展。重修或者改造已有项目时手续要简单些[8]。

(2)环境方面存在障碍

管理框架和环境限制越来越严格。在一些成员国如德国和奥地利,“水框架指令”是小水电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8]。如上文中所述,由于“水框架指令”的影响,波兰已经禁止了小水电开发。

另外,尽管小水电站已经采取了很多技术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反对开发小水电的人仍然认为建设和运营小水电会严重破坏当地和周边地区的环境;他们强调小水电开发会导致鱼类灭绝、水生生物栖息地消失和自然水流形态的水文节律发生变化。强势反对派和公众的争论在许多欧洲国家如瑞典、挪威、芬兰、法国和瑞士等过都存在。这些环境上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了获取小水电站建设开发许可证的难度。

(3)各种费用较多,投资回收期较长

办理各种许可的费用(前期费用,主要为获取水文信息、初步设计,水及土地的使用权的许可和批准、与此相关联的研究、工程管理和财务费用等)一般在10000-30000欧元之间,项目若不能被批准,这些费用就损失了[5]。小水电的平均投资为1000-3000欧元/kW,投资回收期大约为10-20年[8]。

(4)缺乏可负担的小水电站到电网的输电线路

这被视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障碍[8]。这导致小水电无法并网或者并网的成本过高。

4.2 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小水电的发展,欧盟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合理使用政策工具

过去几十年, 许多欧盟国家都采取优惠政策和经济激励来支持小水电的发展,这些措施包括回购电价(Feed-in Tariffs)(区域或国家电力公司有义务以高于市场价格来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帮助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支付成本),配额制(Quota Obligation)(规定可再生能源供电比例)、绿色认证(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s)(体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环境效益的可交易的商品)以及财政激励(减税政策)。根据欧洲小水电协会的调查, 在上述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中, 运用最广泛的是回购电价。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上网电价的措施在18个成员国中被使用,配额制在7个国家被使用[7]。

(2)确认小水电为欧盟未来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路线图进行规划

欧盟委员会的“可再生能源路线图”确认小水电是欧盟未来能源组成的重要部分。欧盟最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文件——“欧洲能源政策:欧盟委员会通讯”包括一个可再生能源路线图,规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的比例必须达到20%,并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了规划,见表5[8]。

(3)建立小水电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小水电的现状表明,强制的雄心勃勃的目标或经济支持方案,如回购电价或绿色电力认证(已在奥地利、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开展)不足以克服当前阻碍小水电发挥其全部潜力的障碍。如果小水电方案要花好几年去获得授权,则雄心勃勃的目标或经济支持事实上毫无用处。为此,欧盟国家开展了小水电效率促进运动,以简化行政手续、协调各机关之间的行动。欧盟国家还呼吁对小水电和既有工程改造建立办理审批手续的快速通道,认为必须给审批设置时限,提议设置单独的小水电申请授权接受点,保证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8]。

在欧盟2008年底通过的欧盟气候能源一揽子方案中,要求各成员国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各自在促进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进展报告,报告中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各成员国是否会建立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如果审批机构在一定的时限内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和许可申请没有回应,各成员国是否会做出自动批准的规定;在土地使用规划中,各成员国是否会指出适合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理位置[7]。

表5 欧洲实际的和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增长率

(4)推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应用

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应用机制容许国家间对从清洁能源产生的碳的替代额度进行交易,以完成减排目标。这些机制对小水电的促进作用比其他可再生能源可能要更大。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水电项目有90%的许可成功率,而风电为76%。当前有超过3000个CDM项目已进入了确认期,这些项目预期到2012年可减少25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中国、印度、墨西哥和巴西已经主导了CMD的行动[5]。

(5)发展小水电新技术

认为小水电是很成熟的技术,在将来也不会有显著的发展,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中,小水电装备有显著的进步,进步主要集中于低水头、对鱼类友好的水轮机以及其他提高环境完整性的手段。小水电新技术发展的潜力很大[5]。部分新技术如下:

使用无变速箱的低水头涡轮机以减少噪音;使用生物可降解机油;使用可充水的堰以提高水头,在汛期可将堰缩小以扩大行洪断面;使用新型涡轮机;简化和升级拦污栅;采用新技术以减少对鱼类的危害,如采用新型鱼梯、超声波检查等。新技术还包括对低水头水轮机的新设计、新合成材料的应用、高速发电机和变速运行技术、潜水技术、新型计算机远程诊断和自动检测系统、遥控定期检查摄像系统等[18]。

5 欧洲国家小水电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国家小水电发展的历程,对我国小水电发展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1)应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路线图,设定具有约束性的目标

欧盟小水电的大发展是在欧盟制订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之后。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指令不仅对欧盟各国的可再生能源(含小水电)发展目标形成了约束,还对欧盟外的其他欧洲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产生了影响。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也需设定类似的路线图,规定具有约束性的目标。我国已承诺了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这一目标必须具体化为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具有约束性的目标。

(2)以政策措施促进小水电的发展

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费用。在欧洲,繁琐耗时的审批手续非常严重地阻碍了小水电的发展,欧盟国家正努力为小水电的审批建立快速通道。仅靠市场机制不足以推进小水电的发展,这已被欧洲的实践所证明,如石油危机之后的20年内,虽然电网电价往往高于小水电电价,小水电仍得不到大的发展。应采取财政的、金融的手段鼓励发展小水电。回购电价、可再生能源配额、税收优惠、长期和低息贷款等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设置合理的水管理政策,协调好水电发展和水管理政策之间的关系

“欧盟水框架”的实施比较严重地影响了欧盟国家小水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某些国家甚至已立法禁止了小水电开发。这提醒我们,过于严厉、僵硬、缺乏综合考虑的水管理政策不利于小水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要注意到水能是水资源的重要属性,做好流域综合开发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专业规划之间的结合和协调,避免由于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水能开发和小水电的发展。

(4)积极开展绿色水电认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的应用

欧洲已广泛开展了对水电的绿色电力认证,通过对绿色电力更高的购电价格来促进水电的发展,并适应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清洁发展机制也在促进水电(尤其是小水电)的发展上具有巨大的作用。当前我国面临强大的环保压力和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也迫切需要发展“绿色电力”并鼓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发展。

(5)注重对现有水坝的发电改造

在现有水坝进行发电改造,几乎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新的不利影响。对欧洲和美国水坝的调查表明,仅有很少的水坝(在美国约为水坝总数的3%)上有发电设施。我国水坝尤其是低水头的坝、堰、闸数量众多,进行发电改造的潜力大、阻力小。

(6)应积极研究和推广高效、实用、环境友好的小水电新技术

近几十年来,小水电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并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应积极研究低水头、径流式、鱼类友好的发电技术,以充分利用小水电资源,并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European Commission. Energy: Statistical pocketbook 2010.http://ec.europa.eu/energy/publications/statistics/statistics_en.htm

[2] Europe's Energy Portal. Energy Dependency.http://www.energy.eu/#non-renewable

[3] ESHA. Current Status of Small Hydropower Development in the EU-27, 2010. Report on SHP in New European Member States, 2004.

[4] European Commission. White Paper for a Community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 Energy for the Future: Renewable Sources of Energy, p40,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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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arnes M. Hydropower in Europe:Current Status, Future Opportunities. http://www.renewableenergyworld.com/rea/news/article/2009/07/hydropower-in-europe-current-status-futureopportunities

[7] SHERPA: Report on Status of SHP Policy Framework and Market Development in EU-27, 2008.http://www.esha.be/fileadmin/esha_files/documents/SHERPA/Strategic_Study_for_Development_of_SHP_in_EU.pdf

[8] Bruno GS and Laguna M. 2008. Hurdles To Leap: Small Hydro Still has Much More to Offer Europe.Renewable Energy World International Magazine 11(4).

[9] Shackleton L. Small hydropower has a bigger future in Europe. http://www.europeanvoice.com/article/imported/small-hydropower-has-a-bigger-future-ineurope/583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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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Ray Russell. Regulating small hydropower.http://www.renewableenergyworld.com/rea/news/article/2010/04/regulating-small-hyd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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