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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的危险信号

2010-07-12江苏南京王石川

观察与思考 2010年8期
关键词:波罗榆林市生效

■江苏南京 王石川

相对于人治,在法制基础上的法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这一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虽然已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但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行政机关公然蔑视并否决法院判决,有无先例尚不得而知,但是,就民众的视野所及,的确罕见。诚如学者所称,“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如果说此前某地管委会发政府公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尚属权力干预司法的图谋之举,那么此次行政机关否决法院判决则是赤裸裸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已经全然不顾权力底线和司法尊严了。

报道中有一个细节极为传神,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看看,这种猖狂、自负而又喜形于色的语气,分明置法律于不顾,置法院于不顾,且大有将法院取而代之之势。

陕西国土厅何以如此背离法理和常情,绝非无缘无故,其背后一定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驱动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图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以外,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当然,这些判断需要求证,但很显然,陕西国土厅之所以悖谬以行、逆法而动,其中必有内幕。

此举的荒谬性已经无需赘谈,这一点报道已经给予了详尽的剖析和解读。而在笔者看来,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更是释放了令人悚然的危险信号。首先,法律尊严荡然无存,法院颜面消失殆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不满,完全有权利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当陕西高院驳回其申诉,陕西国土厅就应该纠正其错误行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但长达数年时间里,陕西国土厅不仅不执行判决,反而自行召开“判决会”,否决法院判决,真是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必将造成恶劣的效应,再度使坊间认为权大于法、法律顶个球用。当前,不少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司法公正缺乏信任,这一点当前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都不否认:“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则是权力干扰司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最后,容易激化矛盾。政府部门否决法院判决,必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一旦忍无可忍,必然释放积郁已久的悲愤。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即是明证。

相对于人治,在法制基础上的法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谁来信仰?全体公民,而政府部门尤其需要以身作则,否则,就必然昭示着巨大的危险信号,依法治国就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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