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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服务业合作条件的联盟博弈分析

2010-07-09王小平李素喜马新立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京津冀服务业分配

王小平,李素喜,马新立

(1.河北经贸大学 经济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 旅游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61;3.河北经贸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图书馆,河北 石家庄 050091)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通过区域服务业合作实现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在区域服务业合作发展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2007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之后,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促进区域服务业合作的政策。比如,2008年4月,北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机制。2009年5月18日,京津冀同时就规划、交通和旅游签署合作协议。

从实践上看,无论是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泛珠三角”区域等三大区域还是其它省市区之间,无论是区域科技、物流、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之间还是区域旅游、流通、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之间,区域服务业合作实践的探索在不断深化,也取得了明显的合作收益。正如马歇尔所说:“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即当建设性的时候,竞争也没有合作那样有利。”[1]但是,区域服务业合作在取得实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区域服务业合作进程不一,效果差距较大,甚至有些地区、有些领域的服务业合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即使形成的合作是否具有长期稳定性也值得思考。许多合作组织名存实亡,合作协议流于形式。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使地区间出现了“合而不作”的倾向;“错位发展”甚至演变成“只强调我发展,不允许你发展”。这意味着,区域服务业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设计,可能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

基于以上背景,笔者认为区域服务业合作是有条件的。因此,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区域服务业合作究竟需要怎样的条件?本文运用合作博弈论中的联盟博弈分析方法对区域服务业合作条件进行深入分析,而理论界尚未有从这一角度进行的研究。[2]

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理性、有效性、公正、公平。而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益的,也可能是无效益的。合作博弈区别于非合作博弈的主要特征在于,当人们的行动相互作用时,参与人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3]通过有效磋商达到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后,合作各方可以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使得合作中获益较少的成员确信暂时的获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补偿,而获益较多的成员会自愿在某些方面为其他成员的利益承诺一定的让步。也就是说,从长远看,一种稳定的经济合作会使所有合作成员分得大致公平的收益。

二、区域服务业合作的必要条件

设区域服务业集合N={1,2,…,n},N的任何一个子集称为一个联盟。记所有联盟构成的集合为B。对于任意S∈B,用v(S)表示联盟S中的区域服务业通过合作所获得的得益。因而v(S)可视为定义在B上,取值于实数R的一个函数。称为一个联盟博弈,称v为该联盟博弈的特征函数。

称向量x=(x1,x2,…,xn)是联盟博弈的一个分配,如果它满足

的全部分配所构成集合记为I(v)。

条件(1)表明每个区域服务业在合作博弈中所获得的得益不应低于他“单干”所获得的得益,称为个体合理性。

条件(2)表明n个区域服务业的得益总和应与他们全体构成一个联盟所获的得益相等。这说明如果要使某个区域服务业的得益增加,必须减少其他区域服务业的得益。这描写了帕累托最优性,因而称为整体合理性。[4]

以上两个条件实际上是区域服务业进行合作的必要条件,否则就没有合作的必要了。

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的问题是:个体为什么要组成中间联盟而不是全体参与人的联盟?这实际上涉及到联盟的规模问题。奥曼(Aumann,R.J.)和德雷兹(Dèrze,J.H)认为,一些社会环境的存在使得博弈不具有超可加性。第一,全体参与人的联盟可能有“固有的”无效率:“一起行动可能很困难、高成本、不合法,或是参与人由于‘个人的’原因而不愿这样做。”第二,与“道德风险”有关:观察参与人绩效的困难可能导致参与人追求不理想的产出。[5]

区域服务业之间组建战略联盟,通过服务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服务业竞争力,实现“1+1>2”的合作得益,这是区域服务业合作的基础。现阶段,我国的各区域服务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求发展,就应当以区域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为侧重点进行服务业资源整合。一是对于相似类型的服务业,通过共同开发服务市场,把分散在各区域的优势服务企业联合起来,发挥集群优势,实现规模收益。比如区域旅游合作中,有许多成功典范;通过合作打造优势旅游线路,实现区域旅游业合作共赢。二是对于相异但具有产业关联的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其它关联产业之间,通过分工合作,强化服务企业的战略环节并扩展价值链,实现服务业资源优化配置,壮大服务业实力。比如北京拥有丰富的高科技资源,河北省通过引入北京高科技服务业为河北省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服务,实现北京服务业与河北省产业发展的合作共赢。

另外,考虑到联盟规模问题,如果联盟规模不能实现规模效率,而是规模无效率,则形成联盟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比如早年提出的环渤海经济区,河北省也是其中一员。但是由于“一起行动可能很困难、高成本”,特别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不愿这样做”,有的省市感觉联合行动成本较大,单独行动的收益更高。这些都导致联盟的无效率。所以环渤海经济区各成员之间合作情况比较少。

总之,区域服务业合作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要求而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服务资源和能力来创造市场机会,也就是说,区域之间必须加强更紧密的服务业合作,形成“win-win”的合作联盟。我国区域服务业合作正是因为当资源不能快速有效地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时候,战略联盟可用来与其他区域服务业共享或交换有价值的资源,可以使区域服务业利用其现有的资源与其他区域服务业进行资源整合,从而创造比各地区服务业独立发展更大的价值。

三、区域服务业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合作可能是不稳定的。合作的稳定性可以分为内部稳定性(internal stability)和外部稳定性(external stability)。首先,稳定的合作需要联盟中的每个参与人都认为自己得到了公平的对待,即自己得到了联盟剩余(surplus)中应得的那一部分,被称为内部稳定性。其次,即使合作的剩余能够被公平地分配,但是如果合作带来的剩余非常之小,合作也会不稳定。合作所能带来的持续的高回报,被称作外部稳定性。既具有内部稳定性又具有外部稳定性的配置的集合被称为稳定集(stable set)。

区域服务业合作中满足条件(1)、(2)的分配有很多,因此有必要在分配集中进一步选择,探究区域服务业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设有分配x,y∈I(v),及联盟S∈B,如果

则称联盟S认为分配x优于分配y,记作x>Sy。

条件(3)表明,联盟S中每个成员都认为分配x比y好;条件(4)表明分配x中给予S中成员的得益可由联盟S付出。

对于联盟博弈,集合S(v)⊂I(v)称为联盟博弈的稳定集,如果:

(5)S(v)中任意分配x都不优于S(v)中的其余分配;

(6)不属于S(v)中的任何分配y,总可以在S(v)中找到优于y的分配x。

稳定集中第(5)条表明在稳定集内部的任何两个分配之间不存在优超关系,称为稳定集的内部稳定性,它可以防止由于联盟内部成员因利益冲突而导致联盟解体;第(6)条表明稳定集外部的任一分配至少被稳定集内的某个分配优超,称为稳定集的外部稳定性。稳定集的概念由冯·诺依曼(V.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rn)提出,也称为合作博弈的VN-M解。

以京津冀区域服务业合作为例。近年来,随着各方合作要求的加强,京津冀区域服务业合作各方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活动,包括高层领导的互访、召开京津冀合作论坛、达成合作共识、签订合作协议等等。但总的看来,除了旅游业合作比较成功之外,京津冀服务业合作还处于多探讨、造舆论、重形式的阶段。在诸多服务业领域,关系到合作各方切身利益的可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政策还没有实质性内容。京津冀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差距影响着三地在区域服务业合作中的资金投入积极性,影响着合作收益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也因此制约着合作水平的提高以及合作内部稳定性。另外,京冀之间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梯度差较大。根据统计公报,2008年北京市服务业增加值为7,682亿元,每万人拥有服务业增加值4.53亿元;2008年河北省服务业增加值4,639.8亿元,每万人拥有服务业增加值0.67亿元,仅相当于北京的14.8%。过大的服务业发展梯度,不仅影响到合作利益,而且影响到对合作利益的索取比例。因为“稳定集外部的任一分配至少被稳定集内的某个分配优超”,这意味着京津冀中任一区域选择京津冀区域服务业合作所得到的分配必须大于与其它区域进行服务业合作时所得到的分配。而事实上,即使在合作较好的旅游业领域,北京除了选择与河北省的合作之外,还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与其它区域的合作。比如,京晋、京桂、宁京、京港、京浙等区域旅游业合作也如火如荼;当然,河北省也在积极开展与晋、港、台等区域的旅游业合作。京津冀各地与之外其它区域的合作利益成为京津冀合作的机会成本,这种外部利益分配必然会影响京津冀服务业合作的内部稳定性。

上述分析表明,要实现区域服务业合作的内稳定性和外稳定性,联盟利益的分配非常关键。因此,必须在实现更大的联盟利益的基础上,做到联盟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尽量使各成员的实际分配结果与其预期利益相互一致。区域服务业联盟利益分配的根本原则应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多劳多得”。具体如下:

第一,个体合理原则。获取预期超额收益是成员参与战略联盟的主要目的,也是成员共同的目的。因而应该保证参与战略联盟的各个成员都“有利可图”,各盟员参与联盟所得到的利益应大于单独行动所获得的利益,这样才可能形成成员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否则会出现中途背叛现象。

第二,利益共享原则。区域服务业联盟收益由联盟成员共同分享,保证盟员的基本利益,不能出现一部分成员获取收益,而另一部分成员却没有分得收益的情况。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应该使每个联盟成员的自主利益得到充分保证,联盟中各区域服务业不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联盟中的地位以及对收益追求的欲望是平等的。如果联盟中存在霸权,那么就不可能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不能使整个联盟保持高效的运营,也就不能实现联盟的最大收益。

第三,风险与利益相匹配原则。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各盟员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对承担风险大的盟员应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以增强合作的积极性。如果不考虑利益与风险的相关性,结盟成员将会缺乏动力去承担风险。利益分配与承担的风险相一致,要避免“高风险低分配”或“低风险高分配”的格局。

第四,公平效益原则。区域服务业联盟的经济效益来自于所有结盟成员的通力合作。各结盟成员相互之间应培养团结协作精神,避免成员之间的相互竞争或内耗而消耗联盟的资源,影响联盟的绩效。公平有助于培养联盟成员间的团结精神。盟员投入的资源越多,付出的努力越多,其收益也就应该越多。

第五,做大做多原则。既然各区域具有服务业合作的基础,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整体利益做大做多。一方面深入挖掘区域服务业的集群优势,通过联系方式建立区域服务业之间连接的纽带,发挥出规模效应。比如区域旅游业合作,通过多景点“一卡通”方式、联合组建精品线路方式等等,形成联合优势。另一方面,有效发挥产业互补,有效实现区域服务业供求关系。比如区域金融服务业合作、区域劳务合作、区域科技合作、区域物流合作等等,通过区域之间政府组织、行业组织等组织的“牵线搭桥”,将区域内服务业发达地区处于高梯度的服务业供给与区域内处于低梯度服务业地区的服务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更大的合作收益。

四、基本结论

我国的区域服务业具有“弱、散、乱”特点,严重影响了区域服务业发展。建立战略联盟是是实现区域服务业合作共赢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建立战略联盟是有条件的。联盟博弈分析表明,区域服务业结成战略联盟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个体合理性,即每个区域服务业在合作博弈中所获得的得益不应低于他“单干”所获得的得益;二是整体合理性,即区域服务业的得益总和应与他们全体构成一个联盟所获的得益相等,这描写了帕累托最优性。区域服务业结成战略联盟需要满足两个稳定性条件,即稳定集内部任何两个分配之间不存在优超关系,这是稳定集的内稳定性,它可以防止由于联盟内部成员因利益冲突而导致联盟解体;稳定集外部的任一分配,至少被稳定集内的某个分配优超,这是稳定集的外稳定性。

[1]【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王小平,李素喜,等.工业化与服务业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董保民,王运通,郭桂霞.合作博弈论[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

[4]于维生,朴正爱.博弈论及其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Aumann,R.D.and Dèrze,J.H.Cooperative games with coalition structures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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