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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规则”看儒家伦理“仁”的思想体系的本质特征及其与基督教伦理的异同

2010-07-01邹昌林

世界宗教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仁爱宣言儒家

《走向全球伦理宣言》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与儒家伦理相符,即“恕道”,亦即“仁”的思想体系的本质特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对“仁”的积极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是对“仁”的消极表述。儒家的“仁爱”观与基督教的“圣爱”观都是普世之爱,由于二者的起源、发展方式不同,所以表现形式也不同。儒家的“仁爱”观与“敬”分不开,其极至状态为“四海之内,合敬同爱”。

关键词:金规则儒家伦理仁基督教伦理

作者:邹昌林,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加入全球化的进程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事件。它不仅是中国现代发展的转折点,也不仅是因为中国人口庞大,对人类文明的进程是一个决定意义的因素,而且是因为,全球化的进程预示着人类文明的两大单元——即原生道路的文化单元和次生道路的文化单元,共同进入了一个相互约束融汇发展的统一进程。从此,任何文化再想成为一个封闭的整体已经不可能。正因如此,1993年,由德国学者孔汉思牵头倡导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不管内容如何,从实质上是反映了人类文化发展的这一客观进程。但是,这个为当时各国相关组织共同签署的最低伦理宣言,却在1997年北京一个小型讨论会之后引发了一场争论。持两种极端意见者各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宣言》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儒家伦理相符,因而可以认同此宣言。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宣言》犯了“西方中心论”的错误,它把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作为“共法”,与儒家伦理格格不入。二者还就有无与西方不同的共同的亚洲伦理等问题展开了攻防之争。尽管这种争论目前还不成熟。但是,这种从全球意义来思考自身文化的生存之道必须提到曰程上来,则是不容否定的。只有各方都把自己文化的普世价值及全球意义作了充分疏理,才能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公约性伦理价值标准。孔汉思等提出的《宣言》,虽仍有价值认同的区别,但毕竟还有一条“金规则”为各方共同接受。所以,本文就以此为基础,试对儒家伦理“仁”的思想体系的本质特征及其与基督教伦理的异同,作一点疏解,以就正于有关专家和学者。

孔汉思《宣言》所述“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实就是儒家伦理的“恕”道。其最明确的表述,见于《论语·卫灵公》:“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认。”此“恕”道,就是“仁”的思想体系的本质特征。如《说文》云:“恕,仁也。”段玉裁注云:“为仁不外于恕,析言之则有别,浑言之则不别也。”也就是说,对于“仁”,如果用一个字来概括,就是“恕”;如果分开言之,则有许多内容。“仁”实际是儒家伦理的全德系统。而最能体现其精神的,就是“恕”道,故用“一言”表述之,就是“恕”。如果再增加“一言”,则是“忠恕”。如《论语·里仁》云:“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即增为二字,那么,“忠”与“恕”有何区别呢?《说文》云:“忠,敬也。尽心曰忠。”(各本无“尽心曰忠”四字,段玉裁据《孝经》增补)段玉裁注云:“敬者,肃也。未有尽心而不敬者。”故朱熹集注云:“尽己之心为忠,推己之心为恕。”然而二者统言之,“忠”也谓“恕”。如《中庸》云:“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恕”道,此言“忠恕”同指此,表明“忠恕”同以“恕”为标志。而有的地方说得更清楚,如《国语·周语上》“考中度衷,忠也。”韦昭注云:“忠,恕也。”由此可见,孔子所说的“一言而可终身行之”的“恕”道,也即《宣言》说的“金规则”,实际就是儒家伦理“仁”的思想体系的核心标志,“恕”不过是其本质特征。

根据朱熹集注的解释,所谓“忠恕”,是指个人或主体尽心竭力、推己及人的对待他人、社会、事物的一种内在的品质或美德。它是对主体的要求,而不是对客体的要求。所以说:“为仁由己。”(《论语·颜渊》)之所以说“忠恕”“一以贯之”,是说,对于所有的道德伦理行为,都要贯穿着“忠恕”这种品德。没有“忠恕”贯穿于其中,就不能称之为“仁”。而“忠”与“恕”比,又以“恕”为根本。这是因为,它贯穿着一种目的性,即对他人、社会、客观事物的一种落实。如果这种品德不落实在对客体的行为上,那么,这种品德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就是所谓“推己及人”,“推己及物”。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看,儒家强调的“仁”道,特别“忠恕”之道,是表现了儒家伦理道德——即“仁”道的责任感。儒家强调“仁”道,尤其“忠恕”之道,是把责任放在优先地位,而不是把个人权力放在优先地位。这也正是《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金规则”的本质内涵或应有之义。然而,《宣言》同时又把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作为“共法”,而这种“共法”,正是建立在个人权力优先的基础上的,这正好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金规则”相对立,这正是此《宣言》引起争议的真正原因。

由于儒家伦理从根本上是以《宣言》所说的“金规则”即“恕”道为本质特征,把责任放在优先地位,所以,取向总是先替别人着想,因而不会强加于人。不强加于人,也就不会引起争斗。不以争斗为目的,而以消弭争斗为目的,于是就有人际关系的和谐,进而达于社会的和谐,其极至状态还可达于天人关系的和谐。这就是儒家所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种尽己之心对待客体的态度,实际就是《大学》所说的“絮矩之道”:

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絮矩之道。

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

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絮矩之道。

此两段,前段朱熹注云:

老老,所谓老吾老也。兴,谓有所感发而兴起也。孤者,幼而无父之称。絮,度也。矩,所以为方也。言此三者,上行下效,捷于影响,所谓家齐而国治也。亦可见人心之所同,而不可使一夫之不获矣。是以君子必当因其所同,推以度物,使彼我之间各得分愿,则上下四旁,均齐方正,而天下平矣。

此言絮矩之道是人心之所同,上兴之,下效之,推以度物,各得所愿而获,则国治而天下平也。说明絮矩之道应是一种普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于第二段,朱熹注云:

此覆解上文絮矩二字之义。如不欲上之无礼于我,则必以此度下之心,而亦不敢以此无礼使之。不欲下之不忠于我,则必以此度上之心,而亦不敢以此不忠事之。至于前后左右,无不皆然。则身之所处,上下四旁,长短广狭,彼此如一,而无不方矣。彼同有是心而兴起焉者,又岂有一夫之不获哉?所操者约,而所及者广,此平天下之要道也。故章内之意,皆以此而推之。

这是讲,絮矩之道,是以己心度人心,己不愿之事,亦不强加于人。互以此道对人对物,则上下四旁无不方正。此所操虽简约,而所达则无所不至,因此,这是平天下之要道。这也正是“仁”之“恕”道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孔子对于“恕”道的推己及人,有两种表述。一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二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前者,就是人们所说的,是对“仁”的积极表述。后者,则是对“仁”的消极表述。积极表述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就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云: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

尧舜其尤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矣。由此可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这是对“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表述,是“仁”的积极方面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即“圣”的境界。但这种境界连尧舜也还有不足,一般人更是根本做不到的,不过是一种理想。但自己往这方面努力,也希望和帮助别人向这个方向发展,这就是实现“仁”的积极态度。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是对“仁”的消极表述,是人人都能够而且应该做到的。也就是说,你即使不能帮助别人实现“仁”的理想,也不应该妨碍别人应有的基本权力。理解这种基本权力的方式就是换位思考,你处在对方的位置怎么想?如果你不愿意接受的东西,你也决不能强加于人。用一句俗话讲,即使不对人有利,也不要害人。如果连这种基本要求也做不到,就不是“仁”。正因如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仁”的出发点,是最低要求。当然,所谓“最低要求”,并非最容易做到。恰恰相反,可能是最难做到的。因为人总是习惯于先替自己着想,而不是在相互关系中,首先替别人着想。能够时时刻刻先替别人着想,岂不是最难做到?但是,只要有意去做,这又是人人可以做到的。所以,“仁”应该以最低状态为标志,而不是以最高理想状态为标志。因为只有最低状态,才具有人人能做到的普世意义。这也正是《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金规则的根本原因。

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伦理底限的、贯穿于一切行为中的“仁”道精神,按现代观念讲,实际是一种彻底的人道主义精神。所以《中庸》讲:“仁者,人也。”《孟子》讲:“仁,人心也。”说明这是一种按常理人人可以做到的、必备的伦理道德品质和行为。现在,西方也普遍强调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因此,这是一种全球伦理精神,也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但是,由于中西文化的起源、历史差异都很大,如何来解释、理解这种精神却成了问题,这正是我们必须下力气的地方。比如,东西方都把“爱”作为这种普世伦理价值的出发点,但二者对“爱”的内涵和发展方式的理解与表述,是完全不同的。中国把它称之为“仁爱”,而西方把它称之为“圣爱”。中国认为,这种“仁爱”来自人本身,是出于人的天性。这种表述,以《孟子》中讲得最为明确。孟子一方面继承了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表述,而且更明确地指出,这种品质是人的天性就有的,这就是他所说的“四端”:“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这就是所谓“性善论”。所谓“仁义礼智”,其实又以“仁”为总称。如《二程先生语》(上)云:“仁、义、礼、智、信五者,性也。仁者,全体,四者,四支。”这正是“仁”为全德系统的原因。这种善的人性,由于是来自于天生,所以,那种不善的恶的人性,反而是天性迷失的结果。而西方,即基督教的“圣爱”观则正好相反,认为这种“爱”的本源来自于上帝,人的天性是恶的。因此,人只有皈依上帝,不断地战胜本性之恶,才能有这种善性之“爱”的产生。正是因为中西对于这种“善”性之“爱”的不同理解,所以,决定了二者的发扬光大有着不同的路线。中国这种善性要通过自省,“反其所自生”,来不断发展它的天性之善的“爱”。而西方,则必须通过外力的强迫压制,才能使这种善性之“爱”植于心中。中国这种善性是不断“反其本心”而得到。而西方的善性是不断从上帝的“圣爱”中推演出来的。正是这种“仁爱”观与“圣爱”的不同发展方式,所以,辜鸿铭指出,西方人是希望孩子一生下来就是哲学家;而中国人是希望永葆赤子之心,活到80岁,仍能保持初生时的良知良能。而这种“爱”的良知良能是来源于天性天然,因此,它是实践的天然关系,是从爱父母开始,逐渐扩大到其他亲人、朋友、一切人。而西方的“圣爱”则是从一个普遍的、永恒的上帝之爱推导出来的,是一个不断的推演具体化的过程。正是由于这种过程的不同,人们往往把中国这种“仁爱”理解为“等差之爱”,而西方则是无差别之爱。因而使人感觉,儒家的“仁爱”似乎比不上基督教的“圣爱”,不是一种平等的普世之爱。爱从亲始,不断外推,实际是不断的弱化。但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中国这种“仁爱”观,确实是以实践为出发点的。所谓“爱有等差”,也是现实的实际,对父母之爱与对邻人的爱是有差别的。所以,《论语》讲:“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弟,当然是从父母亲人开始的。中国是一个以父系血源为基础的社会,所以,从实践的角度讲,爱从亲始,从父母始,这是必然的。但是,如果换成同样的西方的逻辑方式,那么,爱从亲始,从父母始,则决不是“爱有等差”,以往的解释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大学》中讲得非常明确:“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这里所说的“止于”的“仁”、“敬”、“孝”、“慈”、“信”,是指这些品德是这种人伦关系的“至善”标准。而这些“至善”标准又是以“仁”为总称的。而以“爱”来表达“仁”的最高的“至善”的境界就是“孝弟”,所以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是说,“爱”从父母开始,才是“至爱”——即“至善之爱”,而不是说,对其他人就可以减少“爱”,可以另立“爱”的标准,这样的标准是没有的。我们的“仁”道,就是从这种“至爱”往外推的,这与基督教“圣爱”观的推演方式完全一致。因为“仁”是从“至爱”往外推,而“至爱”是从至亲之人开始的,所以《说文》对“仁”的解释是:“仁,亲也。从人,从二。”说明“仁”只能从亲开始。之所以必须从亲始,因为“爱”之始就是“至善之爱”,从此才产生了“仁”的一切品德。至于这种从亲始的“至善之爱”,又是从哪里来源的呢?关于这点,除了《孟子》的“天性”说之外,《中庸》作了进一步的回答,这就是来源于“天命”——即“天命之谓性”。而这点随着郭店竹简的发现更得到了完全的证实。因为其中有“爱生于性,亲生于爱,忠生于亲”,“性自命出,命白天降”,“唯性爱为近仁”的表述,这与西方“圣爱”观的表述方式完全一致,因此,儒家的这种“仁爱”观,与西方的“圣爱”观一样,都是指的无以复加的、至高无上的至善之爱。这应该就是孔子讲的“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逻辑结构的真正涵义。以往把这种逻辑结构也解释成“爱有等差”是完全错误的。当然,从现实看,人都是现实的人,谁也不能超越现实去生活,因此,在现实中,只能是“等差之爱”,而不可能有超现实的“至善之爱”。这点,就是西方也是如

此。基督教把耶酥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看成是上帝为了拯救人类而牺牲了自己的儿子。这实际还是把父子之爱作为最高之爱、至善之爱,是至善之爱的本源。如以此在现实中推行,那么,实际也是等差之爱,父子之爱是最高之爱,其他都不及父子之爱。总之,这应该就是中西“仁爱”观与“圣爱”观比较的异同反映的真实情况。

另外,西方的“圣爱”观,有“爱仇敌”一条,这是中国的“仁爱”观无法理解的。虽然中国的“仁爱”观也是普世性的至善之爱,却不能“爱仇敌”,而且认为“父母之仇”,“君父之仇”,“不共戴天”。因此,这似乎也是某些人认为中国这种“仁爱”观不如“圣爱”观的原因。其实,这也是对中西这种“至善之爱”在起源发展方式上的错误理解造成的。在中国这种“仁爱”观中是没有仇敌的。凡是仇敌都是外部强加给我们的。因为中国的“至善之爱”是赤子之爱,赤子怎么有仇敌呢?赤子天生的至爱是父母,如果有人杀害了他的父母,赤子怎么能接受呢?赤子如果去爱杀其父母之人,岂不是泯灭了良心,泯灭了天生的善性,关闭了至善之门?所以,“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爱这种仇敌是决不允许的。但是西方的“圣爱”则不同,西方的基督教是一神教,一神教是天生有魔鬼撒旦,有异教徒,有敌人的。但是,这种信仰“魔鬼”的异教徒也是人,如果上帝不爱这些异教徒,不“爱仇敌”,那么,“圣爱”就不是普世之爱。正是有了“爱仇敌”一条,“圣爱”才成为普世之爱,基督教才能成为所有人皈依的教派(这也就是《新约》和《旧约》的根本区别之一)。如果没有这一条,它就不是普世性的宗教,而只是某一种族或某地方的宗教。正因如此,儒家的“仁爱”观与基督教的“圣爱”观都是普世之爱。只是由于二者的起源发展方式不同,所以表现形式也不同。由于这种表现形式又是源于不同的文化,所以,我们也不能不顾文化的差异,强迫其他的民族和文化服从自己的观念。因为你认为是好的东西,从别的文化种族看来却可能是无法接受的。如果别人无法接受,却要强加于人,这就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是“己之所欲,要施于人”。自认为是好的、“己之所欲”的东西,别人不一定认同,这就如同我国古代一则寓言所说的:一个县官讨厌吃肉,因而认为吃肉是对人最好的惩罚,于是判案时,他就罚犯人吃肉三天,而犯人正好是喜吃肉者。这种惩罚是何其滑稽!它告诉我们,自己的好恶可能正好与别人相反。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决不能反过来,变成为“己之所欲,要施于人”。这种只从自己主观的设想去对待别人的态度,决不是“仁”道的行为。当然,这种不仁道行为,也不一定是他的本意不好,而是这里边还缺少了一样东西,这就是“敬”。“爱”要从“敬”出发,才能得到保证。所谓“忠恕”之道的“忠”字,本身就是“敬”的意思,所以《说文》云:“忠,敬也。”“恕”也不例外,如《论语·颜渊》云:“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所谓“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指的就是“敬”。“如见大宾”,“如承大祭”,则是“大敬”、“致敬”,因为这是对大人物和神的礼节。如果能够以“致敬”的态度对待一切人和一切事,那么,还有谁来抱怨你呢?所以能做到“在邦无怨,在家无怨”,国人、亲人都认为你是好人、善人、仁人。由此可见,中国的“仁爱”观与“敬”是不可分的,“敬”与“爱”是孪生兄弟。正是因此,中国文化的精神,特别是儒家的伦理精神,亦可用另外两个字来表述,这就是“敬”和“爱”。其极至状态就是《礼记·乐记》中所讲的:“四海之内,合敬同爱。”诚能如此,就会形成“天下一家”、“四海兄弟”、“中国一人”的局面。这才是我们文化的最高理想和普世精神。从这点看,中西文化从本质上应该是相通的,只是各自的发展路线不同。但中国的这种发展方式,除了它天生没有敌人的优越性之外,还在于它与生活更贴近一些,因此,似乎也更人性化一些,更容易让人接受一些。

(责任编辑:李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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