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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记者就是通缉舆论

2010-05-30

新民周刊 2010年31期
关键词:私用公权遂昌县

杨 江

公权私用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当权钱交易存在,任何公权私用的荒诞事都不足为怪。

许多人常把18世纪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那句话挂在嘴边:“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然而,从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法人》记者,到如今,遂昌县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来追捕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经济观察报》记者,近年来,动用公权力粗暴干涉、报复舆论监督的事件层出不穷。

不久前,《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记者邵芳卿以及揭开紫金矿业公关记者内幕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家属都很“偶然”地遭遇车祸,以至于报社不得不安排他们携妻带子暂时离开福建到外地度假。被通缉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刚刚摆脱被通缉的困境,7月29日晚,《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又被不明身份人士重殴,初步判断是因负面报道,被深国商打击报复。而在上海,自称是霸王公司的打手围攻了《每日经济新闻》上海站,骚扰滋事,气焰嚣张。

利诱、恐吓、殴打、通缉,所有的努力无一例外都是试图“控负”、打压舆论监督。

如何保障新闻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行使正当的新闻采访权、监督权?朱平:这是对舆论监督的公然通缉

“遂昌县公安局通缉的表面上看来是记者仇子明,实际上是舆论监督,这才是这件事的更可怕之处。”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平说,“幸运的是,警方现在已经纠正了错误的做法,但反思不能因此停止。”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朱平最初听闻遂昌警方因几篇负面报道而全国通缉一名新闻记者的消息后觉得很错愕,“这是一个低级错误。作为执法机关,遂昌县公安局理应熟知相关法规,对自己这种行为理应有清醒的认识。”朱平说,“我只能说,遂昌警方这种荒诞的追捕决定是从无知到无畏的演变,所谓无知表现在他们对于自己权力的理解,对这种行为引发的后果预期不足。”

“首先,遂昌警方显然涉嫌程序违法,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遂昌县公安局只能对本县户籍人员进行通缉,超越本地辖区管理的人员,必须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批通缉。但是遂昌县浑然不顾权力的限制,越权擅自发布了对记者仇子明的通缉令。”

“我注意到,仇子明的报道,至少从目前的迹象表明,是通过了报社审核刊发的,这意味着对凯恩公司的质疑报道是报社的行为,不是个人的行为,记者只是在履行职务。”朱平认为,即便警方要采取行动,也应该去找报社,而不是去贸然通缉记者,“这是用职权威胁监督,简直匪夷所思,个人的职务行为要以个人的权益来承担,这是极其不妥当的。”

“遗憾的是,这种公权力的滥用,我们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朱平感叹。朱平认为,记者正常的新闻报道乃是职务行为,与所谓“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有很大区别的。凯恩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身就有义务充分披露信息,接受舆论监督,“他不主动公开信息,反倒是社会合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到了凯恩公司这边变为了损害商业信誉。”

“新闻报道本身也可理解为一种报案,警方不去调查报道反映的凯恩公司问题的真伪,反倒急躁地、粗暴地超越程序,置法律于不顾,舍本逐末直接去通缉记者。这是令人悲哀、心寒的。”朱平认为这是对法律、知情权、监督权的公然践踏,“公权力缺乏监督”。

对于事件中另一名因在网络转贴了仇子明新闻报道而同样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的普通公民翁某,朱平认为,不管其与凯恩到底有没有渊源,他只是转发了一个合法注册的新闻机构的公开报道,根本谈不上损害商业信誉的罪名。

展江:从立法角度解决“因言获罪”

“该案凸现记者权利的脆弱和新闻法治的缺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学教授展江在评点“通缉门”时说。

遂昌公安通缉记者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新闻出版总署的高度关注,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舆论监督,本是媒体职责所在,但阻挠记者正当采访、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甚至发展至动用公权力抓捕记者、报复舆论监督。在展江看来,正是由于中国新闻法治不健全,媒体舆论监督缺乏法律地位,才致使新闻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时受到不正当侵犯。

为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诽谤去刑罚化已是国际潮流。对媒体报道和评论中的失实行为,通常以民事的诽谤(名誉侵权)法律来限制。在中国,自从1987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针对媒体的名誉侵权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根据《民法通则》兴讼,这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此次遂昌县公安局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定罪仇子明,这完全是历史的倒退,法治的退步。这正是该案让世人震惊之处”。展江介绍,“损害商业信誉罪”本是用来针对恶性竞争的对手,现实中很少针对媒体。

展江解释,新闻媒体即便有报道失实之处,也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而报道对象如有异议,完全可按《民法通则》101条“保障公民个人和机构名誉权”的相关条款,对有关媒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或给予“经济赔偿”。

“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新闻法治的完善,应尽快制定并出台《新闻法》。”

展江表示,互联网普及以后,一些地方屡屡对网民和手机用户针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举报和批评行为加以处罚。2006年到2009年7月间,全国至少发生了近20起因此类通过新媒体的言论表达被行政拘留、通缉、刑事拘留、判处缓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侮辱和诽谤条款。

分析这些案件可以看出:一是这些冲突几乎全部发生在地域通常比较偏远的公权力、官员与普通公民之间,这些机关和官员的层级多为县级,并有向乡镇和村级扩散的苗头;二是问罪依据从治安管理处罚法逐渐转为刑法,从追究“散布谣言”发展到惩治诽谤罪、侮辱罪和诬告罪,问罪色彩越来越浓。

凡此说明,限制言论的前四项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和法律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往往没有在司法中得到遵守。“这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当权者,使关于诽谤侮辱言论的法条被公权力所有者歪曲利用。近几年发生的因言获罪案例,多因当事人发表言论受到权力机关的处罚或刑罚,这些处理都引起社会的激烈争议。”

他认为,“诽谤罪”已俨然成了一些地方官员钳制言论的利器。为落实宪法第四十一条,限制公权力和官员的滥权,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就“实际恶意”原则、公共人物概念和政府是否不具备名誉权等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张鸣:法律机器的公权私用的顽疾

谈及通缉记者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认为,公安局的调查乃至拘捕,至少面子上的公平须得要有。一个有声望的全国性大报,接连发表负责任的文章揭露一家公司的问题,而这家公司因此而报案,公安局要调查,也得两边都做,只通缉记者,从哪儿讲都说不过去。“这个事件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说,就遂昌公安局的行为本身而论,在外界看来,这个公安局拘捕谁,通缉谁,居然可以凭这家企业的意志进行。”

张鸣说,可悲的是,这样的事情绝非孤例,在发展经济的幌子下,很多地方政府,为跟本地利益攸关的企业保驾护航,往往到了没有原则的地步,屁股完全坐在本地企业一边,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有理,是否侵权,甚至于是否涉嫌犯罪。

“看到这样的事情,人们几乎都会想到一个词,叫做公权私用。在这里,公权私用,已经不是简单的以权谋私,而是借用法律机器,为某些公司服务了,警察,已经很像是这所大公司的保安。”张鸣说。

类似的事情,还有官员利用公检法打击报复事件,比如诸多县委书记制造的网络文字狱,跨省抓捕,甚至还有县公安局派人进京抓记者的丑闻。法律机器,无论公检法,在这些事件里,都为一个或几个当权者个人服务。

张鸣认为,公权私用的背后往往还伴随着权钱交易,当权钱交易存在,任何公权私用的荒诞事都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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