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中小型法院建筑研究现状分析
2010-05-24李朝霞
李朝霞 倪 明
0 引言
随着现代国内外法律体系的趋同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脚步不断加快,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就开始了法院建筑大面积建设的现代化步伐。30年过去了,我国的法院建筑有了大跨越的进展。目前,我国已有中小型法院建筑3 000余所。其中,体现国际化、民族化的精品建筑多有出现。但是,由于法院建筑相对于其他建筑类型而言,建设量非常小,并且建筑功能关系也随着法律体系的进化、完善而处在不断的改变之中。同时,对我国而言,法院建筑的资料和标准相对较少,且针对性较小。因此,这个与城市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存在着较大差异的法院建筑,较难于被建筑师充分把握。在几十年间的建设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功能不适用、外部特征盲目照搬国外法院的法院建筑,使得法院建筑的设计难于有较大的突破。
1 国内外法院建筑的演化
伴随着法律的出现,不同的审判空间——法院也随之出现了。几千年来,随着各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作为法律体系的物质载体的法院建筑,也在不断进化和改变。虽然,国内外法制体系和法院建筑都存在着极大的不同。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法院建筑,其演化、发展过程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笔者通过大量的资料查询发现:几千年来,国内外法院建筑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征:1)都经历了由室外空间转向室内空间,即由室外广场审判转向室内法庭审判的过程。2)法院建筑虽然受到法律体系的制约,但其建筑特征并不完全表现法律意志,而是受不同时代的建筑风格的影响较大。这与受宗教理念控制的宗教建筑,及受功能控制的医院建筑完全不同。3)法院建筑几千年来一直是国家和区域的重要、重点建筑,并且市民与法院建筑关系紧密。在信息不发达的时代,法院建筑是居民认识、了解法律的重要途径。4)法院建筑内部空间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
在我国,法院建筑的演化与法律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我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以下两个特征。该特点对我国古代的法院建筑产生了直接的影响。1)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法”和“律”两个部分。其中的“法”更多的体现为刑罚;“律”则是教诲,礼教之意。也就是说,我国古代法律源自于战争时期的刑罚。因此,最初的法院建筑是设在部队中的临时建筑,空间流线都相对简单。而针对于百姓的法院则各有不同。这是由于,针对百姓的“律”罚则与氏族、国家有关。国家和家族既可以颁布法律,也可以执行法律。因此,就出现了政府建筑和家族的宗祠成为政法一体的法院建筑,如图1所示。所以,在我国古代的建筑形式中我们不能够找到一个专门的法院意义的建筑,却能够找到大量的具有该功能的建筑。2)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没有陪审制度。因此,在建筑中的直接体现就是没有大面积的陪审空间。法庭空间面积都比较小,功能区域较单一。
在国外,从公元前3000年的《汉莫拉比法典》到现代的英、美、德法律,都存在着几个突出的特点:1)法律体系与商品经济关系密切。2)教会法影响明显。因此,国外古代法院建筑空间往往比较大,满足了陪审和议案的功能要求。同时,宗教建筑的功能和形象与法院建筑的功能和形象相互渗透,使得法院建筑带有浓郁的宗教色彩,如图2所示。
2 国外中小型法院建筑研究
国外法院建筑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大量关于法院建筑设计的出版物。其中,包括法院建筑的介绍、法院建筑的设计方法、流程和措施等。2)系统严密的法院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
有关法院建筑设计相关内容的出版物包括:美国作家萨克尔◦杰拉尔德(Thacker◦Gerald)的《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house)系统的介绍了法院建筑的设计方法;《德克萨斯法院广场》(The courthouse square in Texas,2000年)中详细介绍了德克萨斯法院广场的整个建设环节,并研究了法院建筑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功能特征;另一本是2001年出版的《从州议会到法院——从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顿殖民国会到县法院的建筑史》(From statehouse to courthouse:an architectural history of South Carolina's Colonial Capital and Charleston County Courthouse),介绍了该法院建筑接近三百年的演进过程,为法院建筑改造提供了参考依据。该建筑的演变如图3所示。还有美国的《法院建筑设计与审判效果的关系》(COURTHOUSE CONSTRUCTION Better Courtroom Use Data Could Enhance Facility Planning and Decisionmaking),该研究报告中明确的指出了法院建筑设计与案件的审判效果之间的关系。
笔者所掌握的针对法院建筑的设计标准,主要出自英国和美国。其中,美国不但有一个国家标准,同时还有各个州的法院建筑设计标准。相比国内法院建筑设计标准,国外的标准更为精细和准确。从房间的门窗选择到地面顶棚;从无障碍设计到智能环保做法。在节能法院的建筑设计标准中明确的规定了建筑平面、形体、墙体等内部空间,并对法院的空调系统、热水系统、室内外照明系统进行了节能设计规定。其中部分法院标准如下:1)法院设计标准和设计导则(Court standards and design guide),2007年。2)美国法院建筑设计导则(U.S court Design Guide)。3)纽约州法院设施设计准则(Guidelines For New York State Court Facilities)。4)肯塔基州法院设计指南(Kentucky Court Facilities Design Guide)。
3 国内中小型法院建筑研究
在我国,现代法院的类型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其中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海事和铁路运输等法院。由于现代法院的发展时间短,建筑功能复杂,实例较少等特征,使得我国现代法院建筑的研究成果数量较少。但已有的研究成果系统性强,成果突出。
其中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包括:由建筑设计资料集编委会编著的《建筑设计资料集4》、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杨瑞完成的硕士论文《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同时,还包括大量的关于法院建筑实例介绍的文章,为我国法院建筑设计积累了大量的资料。
在《法院建筑设计资料集》中汇集了我国现代法院建筑和欧美法院建筑的大量实例。并且,系统的分析了法院建筑内部的功能关系、平面布局等特征。在2002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中,给出了法院建筑的设计原则、建设内容、平面布局、建设指标、功能空间和面积指标。并且,简要规定了法院建筑内部环境和设备要求。该标准简单明了,实用性强,是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的直接依据,部分指标如表1所示。在《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中杨瑞创新性的研究了我国法院建筑的演化历程,并且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系统的总结了我国现代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的优缺点。其中包括对建筑形象展示、使用效率问题、立面风格特征等突出问题的讨论,并得到了极具说服力的结论。
表1 《人民法院法庭设计标准》中主要房间面积指标
4 结语
通过对比国内外法院建筑的演进过程,寻找我国法院建筑的固有特色。这为现在我国法院建筑设计中出现的民族性、地方性不突出等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路径。我国的建筑师能够在参考国外设计标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加入我国法院建筑的设计特色,使得我国法院建筑设计更上一个台阶,展现民族文化,走在低碳节能的时代大潮前端。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Z].2005.
[2]徐祥民,刘笃才,马建红.中国法律思想史[Z].2004.
[3]杨 瑞.我国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