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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膝盖的胜利,还是法治的悲哀?

2010-05-14田德政

杂文选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庄河膝盖维权

田德政

4月24日,大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鉴于庄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明对4月13日海洋社区部分村民到庄河市政府集体上访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孙明实行问责,责令其辞去中共庄河市委副书记、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闹得沸沸扬扬的 “千人跪求市长”一事,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渎职的官员被农民们给“跪”倒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我们知道,近些年来关于下跪维权的新闻已经够多了,而能把官员跪倒,真是一个奇迹。大连市此举虽旨在平息民怨、安抚民心,但同时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更是对民意的尊重。

我们回过头来审视此事,其实村民们的要求并不存在过分之处,无非是想向上边反映一下本村村干部在征地补偿中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等问题,这其实再正常不过了。我国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原则,自我监督也是村民自治的应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村民对他们选出的村干部进行监督,毫无疑问是一种合理诉求。可是,合理诉求却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支持,结果把矛盾越聚越大,最终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也许有人认为维护权益何必硬要下跪不可?试想如果有更为有效的办法,谁愿意委屈五尺之躯?可近来,这种行为一时间却多了起来,成为不少人维权的“撒手锏”。除了庄河的这个事件外,还有南平妇女因女儿被强奸下跪喊冤;疫苗事件受害家长“下跪”讨说法;挑水老人跪求政府修路……下跪,这种在封建衙门常见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又被那些无可奈何的人们重新捡拾起来。

我们知道,所谓的维权就是依靠现有的宪法和法律,捍卫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它应当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社会文明的一种标志。如果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里,我们还可以说下跪维权是一种无奈之举,那么在一个法制日趋完善的社会里,下跪维权还屡屡出现,就不能把这仅当成是一种黑色幽默。它丢掉的不只是一个人的尊严,而是法律的尊严,更是法治的悲哀。

当然有人会说,下跪维权者法律意识不强,这样的说法未免偏颇。难道庄河的上千下跪村民中,就没有一个知道用法律维权的吗?我们显然得从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来反思,按惯常思维,连千人下跪恳求,市长都不愿出面,一个人通过其他途径能得到解决吗?同时,我们的维权渠道、维权成本,是不是便于人们维权?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那就怪不得人们通过其他途径了,因为只有下跪才是一种成本低、见效快的方式。

是什么使得膝盖成了人们最后的“维权利器”?日前,清华大学一份报告也再一次证实: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若不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失衡与社会公正的机制问题,一味以维稳为名阻止合法的利益表达,则只会积聚矛盾,使社会更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们下跪维权,至少说明民众对政府是抱有希望的,只要把事情解决了,他们依然会欢欣鼓舞,如果把问题弄到无可调和的境界,那才是我们最大的担忧。

下跪维权,这是老百姓不得已的下策。正如社会问题研究专家周孝正所言:下跪之于下跪者是一种屈辱,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下跪是一种反抗,同时也带有施加压力的意味,有反讽的意思在里面,同时也带有威胁的意味。如果所有正常的渠道都无法实现权利,那自残、自杀或者是报复社会的行为就可能出现。所以,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再现,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就是保证维权渠道的畅通,不能让弱者的维权方式只剩下膝盖。

【原载2010年4月26日《华商报》】

插图 / 行不通 / 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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