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下跪”的表达应受法律保护
2010-05-14潘洪其
潘洪其
日前,辽宁省庄河市龙王庙一千多名村民来到市政府,投诉村干部在填海工程和征地补偿中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和玩忽职守等问题。村民们在市政府门口集体下跪,要求向市长当面反映情况,但市长最终没有出来接待。(2010年4月21日《潇湘晨报》)
村民集体下跪请求市长主持公道,敦促有关部门惩治腐败,但市长在办公室“稳坐钓鱼台”,始终避而不见,这是一幅颇有象征意义的画面。“主人下跪了,公仆在哪里?”从政府官员的角度,一般会认为,市长不出面接待村民是对的,否则可能给村民造成“市长接待我们了,政府肯定我们了”的误解,可能提高村民的期望值,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在不少地方,这已是政府官员应对舆情的经验之谈。
“男儿膝下有黄金,只跪苍天和娘亲”,下跪是中国人表达请求、吁求和乞求情感的最高级形式,而一群人集体下跪,无疑又扩大了这种最高级形式的规模,使其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悲情力量。从常理推断,村民们此前应该向镇政府、县政府及一些职能部门投诉过村干部涉嫌腐败的情况,但要么石沉大海,要么上级“把秦香莲的状纸批转陈世美同志处阅”。村民们万般无奈之下,不得已跑到市政府门口集体下跪,希望以此引起市长的重视,促使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可以说,村民们绝非“刁民”,他们谁也不愿一开始就把事情故意闹大,之所以走到集体下跪的地步,很大程度上是被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严重不作为“逼”出来的。
有人虽然对村民求告无门、维权无路表示同情,但却认为他们集体下跪是“人格的自贱自残”,反映了“乞求清官做主的封建意识”,“一见清官大老爷膝盖就不由自主地软下来”。持此论者简单地用王朝时代子民下跪父母官的刻板形象,来比照并矮化今日百姓的维权行为,其实是对弱者维权怀有不小的偏见。更严重的论断可能来自某些地方政府,他们往往傲慢地将百姓的这类集体行为视为“极端行为”、“过激维权”,认为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由此就可以借“维护社会稳定”之名,对集体陈情的村民进行粗暴的打压。以上种种“傲慢与偏见”,十足令人担忧。
十七大报告在谈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保障“表达权”首次写入党代会政治报告。人民充分行使表达权,是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个基本条件。人民行使表达权的形式应该是多元的、不断丰富的,渠道应该是畅通的、不断拓宽的,如《人民日报》刊载的一篇著名评论所言:“解放思想,尤其需要先解放表达。”由是观之,村民在市政府集体下跪,本质上是村民自己解放自己的表达权,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集体下跪并非什么“极端行为”,不过是行使表达权的一种较特殊的形式,对此不必高度敏感、如临大敌,更不能随意动用警力,采取极端措施予以处置。
以保障人民表达权作为现实的支点,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为民主政治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原载2010年4月23日《东方早报》】
插图 / 集体下跪 / 范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