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惹的祸
2010-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0年10期
王念一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中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士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老李与妻子小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孩子出生后,老李也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弦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老李以无血缘关系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准予老李、小张离婚,孩子由小张抚养教育。老李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